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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结婚制度本章主要内容一、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二、结婚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三、与婚姻有关的制度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同居关系第一节结婚的实质要件一、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二、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它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种。(一)必备的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5条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婚姻法》第6条(二)禁止结婚的条件1、有配偶者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讨论: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第二节结婚的程序一、结婚程序结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结婚登记程序。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条例》第2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条例》第4条三、结婚登记的程序(一)申请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要求当事人双方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3、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条例》第6条四、结婚登记的效力“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法》第8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条例》第17条五、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的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婚约的规定,对婚约采取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婚约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三节与婚姻有关的制度违法婚姻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而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违法婚姻有三种表现形式,即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事实婚姻。一、无效婚姻(一)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0条注意: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必须以无效原因的现实存在为客观依据,在婚姻无效的原因消失后,不得再宣告该婚姻无效。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录像:我的妻子是谁(二)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1、无效婚姻只能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效。2、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3、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适用一裁终局原则,不允许上诉。二、可撤销婚姻(一)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11条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婚姻无效与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一旦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其法律后果是完全相同的,均自始无效。具体法律后果: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三、事实婚姻(一)事实婚姻指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符合我国法定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二)事实婚姻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2001年12月27日施行)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溯及力。婚姻效力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起算。四、同居关系1、无配偶者的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禁止–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司考真题1.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2.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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