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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消防知识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主办单位:南山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协办单位:深圳市技师学院讲师:伍毅智培训对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培训方式:案例学习\理论讲解培训时间:2课时培训对象与方式培训目的通过本次培训,提高消防企业责任人/管理人的法律意识;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单位进行消防“户籍化”管理。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二讲、火灾事故案例第三讲、消防四个能力建设第四讲、消防“户籍化”管理培训大纲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四、《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一、《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方案;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五)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二)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六)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七)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员;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四)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五)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二)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1.1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四、《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立即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六)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七)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经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根据本单位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队伍,确定一名消防安全主任,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二)建立防火档案;三)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实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三)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但与物业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业主之间、物业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应当签订社区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履行相关义务。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出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出租的建筑物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二)监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三)监督承租人安全使用出租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整改或者督促承租人整改;发现承租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承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不得租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条件的建筑物,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三)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进行整改。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现另一方有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经营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二)营业时必须确保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三)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培训全体员工掌握报告火警、使用灭火器材、疏散人员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四)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五)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存放、使用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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