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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药学 > 国烟办综[2009]418号--20100315勘误
—1—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文件国烟办综〔2009〕418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现代烟草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烤房设备招标采购行为,统一密集烤房建设标准和规格,推广并排连体集群烤房建设,现将《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序推进密集烤房建设。2008年3月20日印发的《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烟办[2008]84号)和2008年11月21日印发的《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国烟办[2008]575—2—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可公开)主题词:烟叶设备招标办法通知抄送:青州烟草研究所,河南农业大学,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计划司、法规司、财务司、科技司,驻国家局监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09年11月4日印发—3—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烤房设备招标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和烟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烤房设备招标必须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的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录范围内进行,不得排斥本地区以外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三条所招标的烤房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的相关要求设计加工。鼓励供应商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与新型设备研发。新型设备须报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受理,检测认定合格后,可参与投标。第四条烤房设备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烟叶产区烤房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第二章计划与预算管理第六条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围绕建设现代烟草农业,科学制订烤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据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批准的年度计划,确定烤房设备招标采购数量。—4—第七条烤房建设资金预算。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批准的烤房建设年度计划,编制烤房建设资金预算,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批准,预算不得突破。第三章招投标管理第八条烤房设备招标投标工作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受烤房项目建设主体委托,由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投标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标的在1000台(套)以下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不再单独组织招标,采取委托大省招标或联合招标办法,必要时可提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予以协调。年度烤房设备招标采购计划原则上一次性招标完成。第九条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设立烤房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由发展计划、财务审计、政策法规、纪检监察、烟叶及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烤房设备招标工作组织以及招标实施方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采购合同文本等材料编印。第十条工作小组要建立由行业内外烟草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方面人员组成的评标专家库。专家库人数要达到评标人数的5倍以上,人员以地市级公司人员为主。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人员以及与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库成员。评标专家库成员要报中国烟草总公—5—司备案并接受监督。第十一条充分保证招标信息公开。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烤房设备招标信息必须同时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公布。烤房设备招标文书要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同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一)招标内容。明确拟招标的烤房设备种类、具体数量以及主要技术参数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设定若干标段。有需要的烟叶产区,发电机等备用动力及烤房门窗等配套设备可一并招标,但必须分别报价。(二)投标人资格。各投标人必须是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的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相关要求,投标时一并提供书面质量承诺书。(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四)供货要求。明确供货地点及到货安装时间等具体要求。(五)公布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的专项举报电话。第十二条实行最高限价与拦标价制度。要严格控制烤房设备招标采购价格,每年在烤房设备招标前,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从原材料成本、加工成本、管理费用、税收、合理利润、售后技术服务费和运输费等七个方面,测算制订全国统一最—6—高限价。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在全国统一最高限价下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比质比价制订拦标价,严格控制设备采购成本。最高限价与拦标价要严格保密,开标时公布。第十三条严格规范招标程序。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人员组成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按照设备加工工艺及产品质量、价格及性价比、售后服务能力、产能等方面对参与投标的烤房设备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中标对象。在招标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一律作废标处理。凡因供应商投标价均高于栏标价造成流标的,必须重新组织招标,原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第十四条实行中标对象数量控制制度。招标采购设备数量在2万台(套)以上的省份中标供应商数量不超过7家;1—2万台(套)的不超过5家;1万台(套)以下的不超过3家。要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生产供应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第十五条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招标结果必须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进行同步公示并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招标过程资料要归档保存。公示内容需包含以下内容:(一)各中标对象的设备数量、中标价格(含运输费用)。—7—(二)各中标对象中标的烤房设备详细信息。包括供热设备各部位材质与厚度及加工地点;风机品牌、规格、效率、生产商及产地;电机品牌、电容耐温、绝缘等级、生产商及产地;自控设备品牌、型号、配套执行器名称与数量、生产商及产地;其他设备信息。第十六条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参与烤房设备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投标前必须按标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规行为的,开标后退还。第十七条实行中标设备样品保存制度。供应商在投标时需向招标方提供整套投标设备样品并出具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耐酸钢全成分分析报告,开标前由双方依据《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共同查验,产品设计、加工质量等各项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作为评标依据。中标后由采购方封存一年,用作后期验货参照及质量纠纷仲裁等。一年后,无质量纠纷或质量纠纷已解决,由供应商自行收回。第四章采购管理第十八条地市级公司受烤房项目建设主体委托,严格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的招标结果,在工作小组监督下集中一次性完成与烤房设备供应商签订烤房设备采购合同。第十九条烤房设备采购合同以省(区、市)为单位统一文本。采购合同文本除一般性法律条款外,必须具备以下内容:—8—(一)设备信息。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热设备各部位材质类型及厚度,配套风机、电机与自控设备的型号、规格及生产厂家等详细信息。(二)保证金制度。明确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制度。(三)责任义务。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细化违约责任,明确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和质量纠纷仲裁制度。(四)售后服务。要在合同中明确售后服务条款,对委托加工产品要制订相关约束条款,事先指定加工地点,不得进行加工转包,确保设备供应质量。第二十条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中标的烤房设备供应商,在签订烤房设备采购合同前,必须交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产品验收合格并在运行一个烤季无重大质量问题后予以无息退还。第二十一条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已签订烤房设备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必须交纳不少于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延长质保期由双方在合同中加以约定。质保期间供应商提供免费维修及相关质量服务。第二十二条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招标后一年内,地市级公司若需增加与原合同相同的设备,在不改变原采购合同条款和不突破当年烤房预算资金的前提下,报请省级烟草专卖局(公—9—司)批准后,实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即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加强设备质量管理,严格设备质量检验。(一)在供应商中标后,工作小组要对中标供应设备生产地点、设备加工工艺、实际产能和人员组织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发现供应商没有按照技术规范和中标设备样品加工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人员缺乏、实际生产能力不足的,要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并追究供应商相应责任。(二)地市级烟草公司要通过配备便携检测设备,或与专业检测机构合作,加强对设备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以及验货、验收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检验内容主要包括:1.设备材质与厚度;2.设备焊接、表面防腐处理等加工质量;3.风机材质、设计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效率大于70%的检测证明;4.电机与自控设备设计及主要技术参数;5.查验企业标志与铭牌标识。(三)严格履行两年免费维修承诺并全面建立备用设备制度。两年质保期内,一般质量问题或运行故障要做及时维修、限时排障。安装或烘烤期间供热设备出现焊缝开裂、炉顶变形、内衬或表面防腐层破损或脱落的,供应商必须及时免费维护处理,严重的要更换设备,确保设备正常使用。除供热设备外,其他设备供应商要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备急更换,备用设备—10—数量由双方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四)要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设置产品序列号,建立产品质量追踪制度,供应商要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服务档案。第二十四条实行逐台到货检验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安装环节。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中标设备样品、采购合同进行逐台到货检验。在验货环节发现设备材质与厚度、表面防腐处理或自控、风机、电机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不相符,或者存在加工质量问题的,必须进行无条件退换货,退换货的一切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验货人员要由烤房建设管理人员、烤房技术人员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联合组成。验货结论须由双方人员在场并签字确认。各种验货单据要妥善保管,作为烤房建设项目的必备档案,在项目验收时进行查验。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密集烤房建设项目验收制度。密集烤房建设要严格执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按规定比例抽检设备数量,发现问题要依据采购合同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建立设备抽样检验制度。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开展烤房设备质量抽样检验工作。抽检工作要在烘烤运行两烤以上的设备上进行。第六章监督与罚则—11—第二十七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烟草行业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国烟监[2008]127号)相关规定,全程监督烤房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招标采购活动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二)招标采购的设备数量及资金预算是否与审批的年度计划相符;(三)招标采购方式和程序;(四)签约供应商是否为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的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五)招标采购的烤房设备是否符合《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烟叶产区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擅自采购的;(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三)泄露标底或以暗示、授意、递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或以行政权力指定产品,干预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影响公平竞争的;(四)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12—(六)与非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擅自提高采购价格签订合同的。第二十九条供应商责任追究。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并追究相关经济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必要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的;(二)从事贿赂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平竞争的;(三)不执行《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在材质和厚度等设备技术参数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四)提供虚假情况的;(五)与行业相关人员勾结,供应安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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