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教案导论一、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劳动法课程的开设二、法律视角HR管理中的劳动关系(一)和谐劳动关系对企业发展的意义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助于激励员工的创造性劳动,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公司着重员工的各项发展,落实福利与保障,从而共创双赢。反例;富士康的N连跳、华为狼性文化(二)正确认识劳动关系从山西“黑砖窑案件”谈起。黑砖窑案件促使《劳动合同法》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5年开始起草,起草过程中争论不断、两年之后,发生了黑砖窑案件。企国人大常委会组人员在2007年6月24日下午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强烈抨击山西“黑砖窑”事件,并提升{要尽快通过《劳动合同法》,通过这部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4天之后,《劳动合同法》得以通过。2007年6月山西的黑砖窑案件使全国震惊2007年6月5日,大河论坛出现一个题为——“罪恶的‘黑人’之路!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400位父亲泣血呼救”的帖子,帖子以400位河南籍父亲的口吻陈述:他们的孩子被人贩子拐骗,以500元一个的价格卖到山西的黑砖窑做苦工,帖子里描述了黑砖窑苦工受到的惨无人道的待遇和窑主令人发指的行径。但由于这些黑砖窑都在大山深处,再加上窑主们“消息灵通”,当地公安机关和政府又都坐视不理,致使解救起来难上加难势单力薄的父亲们只解救了40名河南籍的孩子。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帖子引起了网民的普遍关注。一时间几乎所有人都在呼吁,帮帮这些可怜的父亲。上级政府介入此事,中央领导对此着重要批示。。。。。有网友评论“血的代价换来了法治车轮的进步”2009年6月安徽界首黑砖窑案件被媒体披露。有网友评论“奴工的存在是社会莫大的耻辱”黑砖窑不是企业,甚至不是血汗工厂,奴工不是劳工。企业与劳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而上述“强迫劳动”是建立在拐卖,绑架的方式获得的劳动力,以剥夺威胁生命的暴力手段的强迫劳动,是一种犯罪行为,而谈不上劳动关系。从工伤界定谈起1、没签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2、在校学生假期打工受伤不能认定工伤3、在校生实习期受伤不算工伤分析:在校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学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小赵虽然在实习期间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2第一章劳动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一、劳动法的概念与功能(一)劳动法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二)劳动法的功能1、协调功能。劳动法的调整方法不同于民法的私人主体意思自治,也不同于传统劳动法的行政指令管理,它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相互博弈的结果,在调整重心上平等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突出重点保护;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通过立法确立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加以具体化来实现;在责任追究上综合采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模式,强化对职业劳动关系的保护。劳动法的发展历史展现的就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三方不断博弈、妥协的过程。劳动法诞生于人类社会完成工业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19世纪初叶,在此之前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各国曾制定了很多劳动法规,但这种劳动法规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是迫使劳动者进入工厂成为廉价劳动力,并从事极其繁重的劳动,从而使资本获取高额利润。随着工人阶级的成长和壮大,逐渐开展了有组织的运动并组成工会,这也就形成了社会力量。工人的斗争,社会力量的作用使资本家妥协,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开始积极地进行立法,并以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开端,诞生了劳动法。至今,三方力量的平衡与协调构成一国劳动法发挥作用的基础。2、解雇保护功能。雇佣契约向劳动契约转向之前,基本上将这类契约视为私法上的一类契约,对于雇佣契约纠纷之处理,司法程序中契约当事人地位平等,缔约、解约,乃至违约,皆以一般契约关系处理。产业雇用的发展使劳动契约制度与理念逐渐形成。面对劳动契约一方之劳动者,其弱势地位决定许多倾斜性的法律对其予以特殊保护。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无制定解雇保护法律的任何动议,如果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阶段,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现实看,既有制定此类法律的必要,也有此类法律出台后负面影响较大的担忧。一方面,我们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地延长,保持劳动者相对的职业稳定感;另一方面,我们又担心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至退休而失去劳动力流动的社会活力,同时,还担心部分劳动者职业稳定期过长,另一部分劳动者失业期随之延长。因此,出台这样的法律时机尚不成熟。在此情形下,《劳动合同法》在发挥契约法功能的同时,也在发挥其解雇保护功能。通过规制劳动合同短期化、使劳动合同期限适当延长,尽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定情形,构建经济补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劳动合同法》发挥了其解雇保护功能,使一般民众即可理解。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而言,劳动者解约相对宽松,用人单位解约则“障碍”不少。这就是中国《劳动合同法》所发挥的解雇保护功能。3、维权功能。法的功能,亦称法的作用或法的职能,一般是指法通过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所要达到的效果或实现的目标。当法被创制为规范性文件时,法的功能往往体现在该法的立法目的上。因此,分析一部法律的功能,首当其冲应当分析该法的立法目的。我国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功能首先体现在立法目的,比如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三个立法目的,即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价值取向。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客观上需要有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中,一方是现代化的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以分散的个体出现,而且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通常供大于求,又由于劳动与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导致劳动关系双方事实上的非均衡性,使劳动者在市场活动中容易受到伤害。劳动者永远是弱者,法律的功能应当是维护公平,体现社会正义,因此劳动法应当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的功能。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学界通说认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所谓“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也都是从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对此类社会关系的调整是为了保证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因此,可以说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基本调整对象。通过案例了解劳动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调整对象。案例1:一个体餐馆要扩大经营,需装修门面。餐馆经理联系了某美术学院的一名教师承揽该项业务。双方订立了合同,餐馆出料,教师负责设计和施工。双方还约定了施工期限和报酬等事项。[问题]双方订立的是否是劳动合同?[答案]问题的关键是美术学院教师与这一餐馆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第一、它是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第二、它的双方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第三、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第四、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本案中美院教师与餐馆之间无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合同中的承揽合同关系。案例2:(由以上改编为由劳动关系的用工)(一)劳动关系1、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关于劳动的概念,马克思指出: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是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所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它是生产关系中直接与劳动有关的部分,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是广义的劳动关系。广义的劳动关系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另一部分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4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仅限后一种关系,即狭义的劳动关系。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应当是年龄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排除公务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自带生产资料参加用人单位劳动的劳动者不应当成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对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法》是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意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都有雇佣劳动者的权利,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中指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据此,笔者认为,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普通公民不应当成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主体。(2)劳动者必须为实现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而劳动。所谓实现劳动过程,是指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某种生产劳动的过程。参加物质生产领域的,则表现为物质生产性的劳动过程;参加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则表现为非物质生产性的劳动过程。该特征有两层含义。一为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生产过程的一个部分或环节。如某造船厂的厂房漏雨,请来两名瓦工修补屋顶,修好后付给报酬。虽然双方形式上都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瓦工修补屋顶这种劳动并不是造船厂的生产劳动过程,因而不能以为造船厂和瓦工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应是由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如果造船厂请来两名工人完成的是造船工作的某道工序,则应认定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二为劳动者支付的劳动力的使用过程而不是劳动产品成果。如某单位秘书将自己的著作交由出版社出版,该秘书交付的是著作成果,与出版社形成的是出版关系。该秘书为本单位撰写工作总结、交付的物化的劳动,与单位是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是基于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非职业的劳动、没有报酬的劳动,例如,为安排自己的日常生活或为帮助他人而自愿进行的劳动、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和慈善事业的劳动等,则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4)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笔者认为,这一特征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征,而是形成劳动关系后所具有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行政管理上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支配和作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是劳动者的义务,制定劳动规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劳动法》第三条、第四条)。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最为普遍的两类用人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这两类关系的区别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致使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执法标准不一,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劳务关系的认识:5劳务关系(ServiceRelations)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
本文标题:劳动法教案201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63493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