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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仇恒勇2017年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职业卫生基础知识第二部分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措施第三部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第四部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第一部分职业卫生基础知识主要内容一、职业病的概念二、职业病的特点三、引起职业病的原因四、影响职业病发生因素五、法定职业病六、职业病的诊断七、职业病的鉴定八、职业病的处理一、职业病的概念1、法律概念《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七十八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2、医学概念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造成的损害超出了机体的代偿能力,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功能性和(或)器质性的病理变化,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统称为职业病(泛指职业病).(1)病因明确,停止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2)剂量—反应关系;(3)一定的发病率;(4)早期发现,及时合理处理;一般预后良好;(5)大多数职业病,缺乏特效治疗。二、职业病的特点1、工艺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环境、劳动过程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直接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因素分类(1)化学性因素生产性毒物---铅、汞、砷、磷、苯、氯、农药、一氧化碳、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等生产性粉尘---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尘等(2)物理性因素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强辐射异常气压---低气压(高山病)、高气压(减压病)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电离辐射三、引起职业病的原因(3)生物因素屠宰、皮毛作业——炭疽杆菌畜牧业——布氏杆菌森林作业——森林脑炎病毒的蜱叮咬森林脑炎医务工作者——生物传染性病源物(艾滋病)2、劳动过程中有害因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如机动车驾驶;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发音器官过度紧张等;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不良的生活方式,如吸烟或过量饮酒;缺乏体育锻炼;个人缺乏健康和预防的观念,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和忽视自我保健。3、生产环境中有害因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高原环境的低气压、深井的高温高湿等;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如通风不良、采光照明不足、有毒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等;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或不当管理所致环境污染。(一)有害因素的作用条件物理性质、作用部位、作用时间、强度/浓度(二)个体情况遗传、年龄、性别、营养、疾病、文化、生活四、影响职业病发生因素五、法定职业病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十大类132种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一)尘肺病(13种)(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二、职业性皮肤病(9种)三、职业性眼病(3种)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五、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八、职业性传染病(5种)九、职业性肿瘤(11种)十、其他职业病(3种)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的原则《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1、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上的劳动雇佣关系,而用人单位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例如因王某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私自刻石碑出售,而李某长期为王某干活,得了尘肺病,李某就不能定为职业病;确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如大家都知道的四川省油田井喷事故,百余名当地老乡硫化氢中毒身亡,因不是从事开采油田这项工作,只能认定为意外伤害事故,不能定为职业病;确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如某人得了再生障碍性贫血,生产中虽接触到一些粉尘,不能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也不能定为职业病;确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内的,可见《职业病目录》如有些人长期在计算机前操作,感觉全身乏力,视觉疲劳,腰酸背疼等,但因其未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不能算是职业病;5、必须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确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诊断指标异常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应申请职业病诊断。2、劳动者遇到以下情况,应当考虑到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1)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被医疗卫生机构认定为疑似职业病患者,而用人单位未申请职业病诊断;(2)劳动者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从事着有害作业,同工种中发生了职业病患者,而自身存在与其相似的症状;什么情况下申请职业病诊断?(3)劳动者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从事有害作业,其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自身出现了其他病因无法解释的病状;(4)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缺乏职业卫生防护常识,违规操作,造成短时间内接触了较大剂量(高浓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身体随之出现了明显不适;(5)劳动者上岗时无明显不适,在从事有害作业后,出现较明显的病状;(6)劳动者原来患有某种疾病,在从事有害作业后,病情出现显著恶化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选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职业病诊断需提交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需提交的资料《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职业病诊断资料的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劳动者被医疗卫生机构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正式医疗文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患者今后继续诊治职业病的依据,还可作为申请职业病伤残待遇的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七、职业病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第四十二条专家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职业病诊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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