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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013年12月20日一、修订背景二、修订过程三、修订原则四、修订内容一、修订背景(一)我国文物保护任务日益艰巨根据2011年底发布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最新数据,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其中:新发现登记不可移动文物536001处,复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30721处,新发现登记占登记总量的69.91%。目前,我国已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遗产41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7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处。国务院已经批复公布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5处,其中前六批共计2352处,第七批1943处。此外,我国还有博物馆3020座,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多万件。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整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局面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珍贵文物保存保管条件差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科技、人才支持能力还不能满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要求。随着新登记文物的不断增加,我国文物保护任务日益繁重。同时,不断加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已将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带到了一个新的关键节点。(二)文物保护管理理念不断创新一方面,文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工业遗产、水下遗产、线型遗产、文化景观等都成为文物保护重要内容,文物科技保护水平逐步提高,文物保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明显增强;另一方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转变管理职能,不仅注重于管理本系统所属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而是面向全社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宣传和监管等,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强大合力和长效机制。(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中央对地方文物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大幅增加,2009年11亿元、2010年12亿元、2011年40亿元、2012年65亿元、2013年预算安排70亿元。自2012年起,中央财政用于文物保护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经由“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红色旅游专项资金”、“西藏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等合并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为此,应当对原有的《文物保护经费办法》和《大遗址保护经费办法》进行修订,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二、修订过程(1)2011年7月,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在青岛组织河南、陕西等11个省(市)文物行政部门召开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2)2011年8月—2012年4月,财政部教科文司会同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起草了《办法》初稿。(3)2012年5月,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在陕西召开全国文物行业统计工作汇审会,就《办法》初稿征求全国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4)2013年1月,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财政部教科文司共同组织“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培训”,就修改后的《办法》征求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与会代表意见。(5)2013年3月,财政部教科文司召开“文化等5个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培训班暨2013年财政文化工作研讨会”,就《办法》内容征求各省级财政教科文部门意见。(6)2013年5月,财政部教科文司将修改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和部内条法司、预算司意见。三、修订原则(一)合理划分各方责任一是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文物保护支出责任。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富。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跨区域性质、效益外溢特征明显,中央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应当打破行政级次划分,按照文物的重要程度进行科学界定和分级。二是明确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管理责任。财政部是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分配的主体,国家文物局主要承担文物保护项目实施立项和保护方案审批,配合财政部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三是明确中央有关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单位等相关各方责任。(二)突出文物保护工作特点(三)保持原有制度框架(四)体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完善分配办法、严格审批流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开展政府采购、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四、修订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计6章33条,其中:第一章总则5条,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4条,第三章申报与审批9条,第四章资金管理11条,第五章监督检查3条,第六章附则1条。(一)打破了国有与非国有以及行政隶属关系界限原《文物保护经费办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文物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管理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文物单位”。此次修订将资金补助范围扩大到所有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中央部门归口管理的,如教育部所属大学校舍;也包括地方宗教部门、企业和个人管理的)和所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保护。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办法》规定“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中央财政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保护,依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民间收藏文物应由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保护,未要求政府予以支持。(二)合理调整了补助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发掘”、“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等6类,并分别规定了具体范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大遗址保护。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的大遗址保护项目,包括:大遗址保护的前期测绘、考古勘查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本体或载体的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以及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考古发掘。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取消原《文物保护经费办法》中的重点博物馆和重要地(市)级以上(含)中心文物库房的维修、安全、消防以及珍贵文物征集等内容。明确规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线路的重要革命文物保护、涉台文物保护、文物安全保护、西藏文物保护等,将统筹考虑。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珍贵文物的,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属于省级及省级以下的文物保护单位,则通过“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三)规范了支出内容第七条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文物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文物技术保护支出”、“文物陈列布展支出”、“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其他文物保护支出”等7类,并规定了每一类的具体支出内容。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四)建立了项目库管理制度文物保护具有分布不均衡、类型复杂、损毁程度各异、修复技术难度大等特点。资金分配不宜实行“因素法”分配,而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实行项目管理。《办法》总则中明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三类,即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或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由国家文物局同意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构成总项目库。总项目库中已经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并通过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预算控制数评审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备选项目库中财政部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予以实施的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四)规范了项目预算申报审核流程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总项目库→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预算→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审核→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组织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备选项目库→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进行排序,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国家文物局汇总提出项目建议→财政部审核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实施项目库。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一)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其中:(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由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逐级上报。(三)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逐级报送至所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第十三条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二),将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重要性和损毁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根据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意见,填报《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提交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四)强化了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价根据现行财政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开支标准、政府采购、结转和结余、国有资产、无形资产等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结项财务验收报告制度。强调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将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已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应当对该项目予以注销,收回已拨付资金或者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报送《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见附件四)。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决算进行审核、汇总,
本文标题:《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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