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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09]273号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各房产、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物业服务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7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联系人:刘军电话:0951-5041177附件:《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区建筑领域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进行利用的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热水箱、循系统、支架、控制系统和配套辅助能源应用系统。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管理。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基本原则:(一)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民用建筑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备案、同步交付使用;(二)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便于维护管理;(三)达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四)优先选用集中或分户分体承压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五)与建筑一体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推广应用第六条自2010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5个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用建筑必须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1、12层以下的住宅、宿舍和公寓;2、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旅馆、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对没有纳入以上范围的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照标准要求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位置。第七条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第八条既有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为确保公共安全,用户及安装单位应在物业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公司编制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技术方案。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特点、功能要求、方便使用和维护的原则,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结构形式。第十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增量成本列入建筑工程造价范围。第三章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各级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方案审批中,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装置与民用建筑一体化外观进行审查,对没有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或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阳能热水器建筑安装构造图集》(宁07J16)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设计深度应达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见附件二)要求,做到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结构安全。在施工图纸中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防雷等内容,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阳台壁挂型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住宅户型相协调。农村住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也应进行系统设计。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和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见附件三)对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归入建筑节能部分,对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进行设计,或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太阳能热水系统内容。第十四条各级建设施工审批部门在审批中,应对满足施工需要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严格审查,对未提供施工图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安装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施工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第十六条监理单位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纳入监理范围,认真履行职责,关键部位应进行旁站监理,严禁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使用不合格配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范、标准、图集,委托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图纸的设计内容;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进行验收。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修、养护、管理等事项,应根据系统类型采取不同的维护制度。采用集中供热系统的,纳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采用非集中供热系统的,共用性管井等纳入房屋共用部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护管理,其它部分可由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维护或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单位直接维保。相关单位进行维护施工时,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对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如未进行建筑与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拟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视为改建工程,按上述要求重新进行设计和审批。第二十四条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影响建筑质量和景观,物业服务公司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在政府组织的小区更新改造、环境整治等工作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对按规定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民用建筑提出明确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中,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不认真履行施工图审查职责、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施工、不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存在技术问题或重大技术隐患、无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太阳能热水工程设计安装的,要依法查处;对虽有资质证书,但屡遭消费者投诉,经教育仍不履行整改责任的要取消其相关的资质。房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使用维护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施工的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各级房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第二十七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开发、设计、安装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其不良行为应当记录在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誉档案中,并定期公示。第二十八条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推广认定发布制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发布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目录,指导建设工程正确选购。在工程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选用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认定的产品。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目录可登陆宁夏建设科技节能网:()成果推广栏目查询。第二十九条对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中,擅自改变或损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三十条全区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情况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所辖区域每季度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情况于下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统计报表式样见附件四。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安装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安装。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筑能耗评价时,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能量计入建筑节能总量。第三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建筑项目符合自治区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条件的,经建设单位申报,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列入自治区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作为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补助和政策扶持推荐项目。将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情况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优先给予评奖。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1总则1.0.1为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参照执行。1.0.3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的设计应包括系统设计、运行指标、设备选型及系统各部分安装技术措施。1.0.4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的规定。1.0.5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2.1一般规定2.1.1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及控制系统。2.1.2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组成包括:太阳集热器、集热循环水箱、集热循环管路、循环水泵及其控制。2.1.3辅助加热系统通常包括:辅助加热装置(设备)及其控制。2.1.4热水供应系统通常包括:贮热水箱、循环管路、循环水泵及其控制。2.1.5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2.2施工图设计2.2.1设计说明:1工程概况:1)概述建设工程所在城市,及其相关气象资料;2)建筑类别:居住建筑(户型)与公共建筑、建筑屋面形式;3)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单幢或群体)及建筑高度;2采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3热水用水时间及太阳能保证率;4辅助热源:甲方提供的热源条件;5集热循环水箱、辅助加热装置、贮热水箱、循环水泵等安装位置。2.2.2设计计算:1设计参数的确定1)热水用水定额、水温及用水时间;2)水源、水质;
本文标题:《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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