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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民字[2007]26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晋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中型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国发[2002]22号)等一系列指示精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结合我省退伍安置工作改革实际,应各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单位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借鉴其他省、自治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征管办法》,下同),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改革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安置法律、法规、2政策的更好落实,优化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环境,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征管办法》的各项具体工作;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要服从于国家根本利益的需要,克服困难,顾全大局,确保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及时准确到位落实。2003年以来未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征管办法》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贯彻执行《征管办法》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们通报、反映。附件:1、《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通知书》(式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3主题词:退役士兵安置资金征收暂行办法通知抄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抄送: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局、办,省政府各委、厅、局、办。山西省民政厅办公室2007年3月6日印发4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工作,促进退伍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范围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是指依法承担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安置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经落实安置计划指标的安置部门批准,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专项资金。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标准中央驻晋单位、省管及垂直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酌情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5—10万元。具体为:安置计划全部实行有偿转移的,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缴纳;安排工作人数不达计划数50%的,每少接收1人,按8万元的标准缴纳;安排工作人数达计划数50%的,每少接收1人,按5万元的标准缴纳。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5三、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办法各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专户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具体缴纳办法为:1、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地税部门征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党政群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征收,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党政群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征收。中央驻并企业和省国资委管理的驻并企业及其他驻并企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征收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与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范围按照主管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范围划分。其它市、县(市、区)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同级企业和驻地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2、年度安置计划下达后,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应将本级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填写《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通知书》一式3份,分别送达同级财政或地税部门和应缴款单位,缴款单位从接到《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款。逾期不缴纳的,由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分别从该单位财政经费或银行账户中代为扣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本金。资金到位后,由收款单位为缴款单位开具《山6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专用票据》。3、党政群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从本单位自有经费中列支,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不增加拨款。企业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在所得税税前扣除。4、地税部门代征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于次年5月底前划解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该项资金专户。各级财政、地税部门按代扣代征总额8%的比例提取手续费。手续费每年由各级财政部门从该项资金专户中直接拨付同级代扣代征部门,主要用于代扣代征费用支出和奖励。清理旧欠的奖励办法,由各级财政、民政、地税部门确定。各级财政、民政、地税部门要联合组成征收领导组并下设办公室,从专户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具体负责征收管理的日常事务。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使用范围1、用于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5]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用于其他单位超计划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经济补贴。3、用于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4、用于开展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其他必要支出。五、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1、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7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2、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专用票据》。3、安置部门使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8晋政安缴字第号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通知书(式样):年度,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你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人,截止月日,你单位共接收安置人,其余人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根据《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你单位共需缴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万元。请在本通知书下达之日一个月内,将该项资金划缴以下账户。开户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年月日(注:此通知书一式三份,安置部门、财政(地税)部门、缴纳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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