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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12合伙企业法案例:小明在读大学二年级时就做起了计算机生意,并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生意较好,但1月份的一笔近20万元的生意因上当受骗,卖出的都是假冒伪劣产品,按合同约定小明要赔偿对方全部损失,但小明自己的财产只有6万元,无偿还能力。于是对方要求其家长负连带责任,声称若不偿还,就起诉到法院。请你帮助分析:对方要求小明父母承担责任能得到法律支持吗?案例:小刘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1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元。营业形势甚好,收入颇丰。试分析:本案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且仅限于中国公民。(2)出资金额没有最低资本要求,可自由申报出资额。(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没有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4)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但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责任最终由投资人承担。案例:小明在读大学二年级时就做起了计算机生意,并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生意较好,但1月份的一笔近20万元的生意因上当受骗,卖出的都是假冒伪劣产品,按合同约定小明要赔偿对方全部损失,但小明自己的财产只有6万元,无偿还能力。于是对方要求其家长负连带责任,声称若不偿还,就起诉到法院。请你帮助分析:对方要求小明父母承担责任能得到法律支持吗?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三)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6章48条,分别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名称中不得有“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案例:小刘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1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元。营业形势甚好,收入颇丰。试分析:本案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案例:小张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3月2日,小张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提交给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小张以房产、劳务和现金3万元出资;企业名称为A贸易有限公司。3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3月15日,小张将修改后的登记文件交到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月25日,小张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3月20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试分析:1)小张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2)A企业的成立日期是哪天:分析:1、小张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有以下违法之处:1)不能以劳务出资。2)公司名称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2、A企业的成立日期为3月20日。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作为企业的成立日期。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案例:小张成立A企业后,委托小王管理A企业事务,并以书面约定,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业务均需取得小张同意后执行。B企业明知小张与小王的约定,但仍与代表A企业的小王签订了标的额为2万元的合同。小张知道后以小王超出授权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B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为由主张合同有效。试分析: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分析: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本案中,B企业为知情方,并非善意第三人,因此不适用该规定。此时投资人可以对抗B企业的,B企业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案例:小赵于2008年以家庭共有财产申请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甲,主要经营图书,随着业务的扩大,甲企业又设立了一家分店,并招聘了一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分店店长小周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图书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小周在小赵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图书供应合同。试分析: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需要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4、分店店长小周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分析: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需要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4、分店店长小周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2.财产清偿顺序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5.注销登记案例:小刘2008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形势甚好,收益颇丰。于是小黄和小刘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投资注入人民币5万元。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了工作人员10人,对此小刘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小刘决定于2010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和小黄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两人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小刘与小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试分析:1、小刘允许他人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2、小刘的理由是否成立?3、该企业的债权人能否向小刘的家庭求偿?4、小刘能否解散企业?5、小黄是否承担责任?分析:1、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天内办理变更登记。2、不成立。根据《劳动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3、不能。小刘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合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小刘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解散个人独资企业。5、承担。由于小黄后来加入了投资经营,此时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经变成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所以,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和国人承担。法院判决正确。案例:2006年3月8日,甲出资50000元设立了A企业,同时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2009年8月31日,A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对丙的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9月5日,人民法院指定了丁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欠丙80000元。2、A企业银行存款20000元,实物折价60000元。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0000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进行财产清偿?分析:1、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的6.8万元,用于清偿所欠丙的债务;2、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还欠丙1.2万元,可用甲其他可执行的个人财产2万元清偿。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特点:1、非法人2、需要签订合伙协议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二、普通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2、设立程序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递交相关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案例: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甲、乙、丙三人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万元和劳务作价2万元;2)乙的出资为注册商标使用权,作价2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5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2年时在协商确定。试分析该合伙协议上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分析:1)甲的出资合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等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乙的出资合法。合伙人可以先确认出资额,等合伙企业成立后再缴付出资。3)丙的出资不合法。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合伙经营期限不属于合伙协议中应当协商确定的事项。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二、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财产现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性质及其管理和使用作了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企业投入的货币、实物等财产;二是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在性质上,这两部分财产都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案例:普通合伙企业财产小赵、小陈和小李于2008年1月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客户的货物运输服务,效益一直很好。2009年5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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