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二建法规重点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5分左右)2Z201012(P3-5)1、法的类型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法规无地域备注的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有地域备注的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部门规章无地域备注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有地域备注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投标法优于合同法);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2Z201020(P7-9)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4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活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二、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需核准登记,以盈利为目的。2.非企业法人:以非盈利为目的。行政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三、建设单位有可能是非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四、项目经理部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Z201030(P9-15)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1、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权限范围、被代理人名义、具有法律意义行为、后果归属被代理人2、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建筑单位制定)、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2岁小朋友)、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也属于法定代理的一种)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法律关系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代理届满、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者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有如下:(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涉及到违约责任)(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1)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如被代理人对行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如不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代理人承担损失。表见代理:无权、有效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足以相信具有代理权、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2)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3)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三人故意行为、违法代理行为。(谁错谁承担)2Z20101040(P15-18)一、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所有权。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3.担保物权:他人或自己的都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财产优先偿还的权利)。4.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1)土地所有权: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出让(有偿有期)和划拨(无偿无期)等方式。设立的时间:自登记时设立,不得改变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符合规定: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约定,不得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属物一并处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的,依法办理。3)地役权:有偿、约定的。为了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为需役地。是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设立: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依法登记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地役权除外(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占有、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2Z201050(P19-21)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和常见的种类: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1.合同(交易买卖)---合同之债,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2.侵权---侵权之债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服务,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关系(损己利人)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无法律或合同依据,(损人利己)如施工支付汇款错误2Z201060(P21-29)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侵权责任1.常见种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2.专利权:(1)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条件:1.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和实用性新型专利权)。2.富有新颖性、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申请日起计算(国家专利局收到申请专利文件起)。4.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核准注册日算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提前6个月续展注册,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与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5.著作权: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建筑作品(1)著作权主体:单位作品:著作权完全归作品单位所有);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作的作品,著作权可以是作者也可能是单位。如果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委托作品: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2)著作权的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限从首次发表后开始计算。2Z201070(P29-33)一、担保和担保合同规定1.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二、建设工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1)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2)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4)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债务人转让债务或者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应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无效。变更主合同内容时,事先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需承担原保证合同的保证金额,增加部分无效。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为保证期间。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1.抵押权: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约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设施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的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依法不得抵押的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质权:转移动产和权利的占有,不动产不能质押。欠A扣B,约定。可以质押的包括:票据、股权、知识产权等。3.留置:转移占有,欠A扣A,约定,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4.定金:给付定金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书面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按不当得利返还。当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时,守约方有选择权,但只能两取一。2Z201080(P33-39)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承担保险费)和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2.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被保险人: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分包,技术顾问等。3.保险期限: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安装工程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试车考核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2Z201090(P40-43)一、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二、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刑事责任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2、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8分左右)2Z202010(P44-51)一、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类型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主刑、附加刑承担方式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回复原状、修理充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赔礼道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处分:警告、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底层住宅(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4)军用房屋建设工程的特殊性(重点)二、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1.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有地)(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城区)(有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有人)(5)满足施工需要:图纸、技术资料(有图)(6)有保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有质安措施)(7)已经落实建设资金: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30%(有钱)(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理+消防设计审核必须实行监理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本文标题:二建法规重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64822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