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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为提高地矿行政管理办公效率,发挥中介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经部研究决定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受理审查中试行代理制度。首先在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的管辖范围内开展代理试点。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登记机关表达申请意愿的活动,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今后凡申请人应向国土资源部递交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或地质勘查资格申请,均可以通过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的代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文书,并由代理单位代其办理领证手续。现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章)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申请代理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人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人的委托,代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的人员和机构。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其含义包括代理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和代理申请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及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被代理人保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三)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中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他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四)以上人员须有至少2年在省级以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经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三)具有至少1名地质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同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三)具有1名以上采矿和1名以上选矿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同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的资质认证申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颁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第十条取得《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受聘于一个合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活动。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理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及年检;(二)代理申请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三)提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业务咨询;(四)担任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事务顾问;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应当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管理机关出示或者提交下列证件:(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指定或授权代理的证明文件和该代理人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收取的报酬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或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直接责任者《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或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单位资质证书》:(一)代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业务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的;(二)采取隐瞒或夸大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的;(三)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业务质量低劣的;(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不按有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或已不具备从事代理业务能力的;(七)以个人名义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活动的;(八)有其他非法行为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工作,保证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质量,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考核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代理人员及代理机构的质量。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授予。第四条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考核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一)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中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他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三)以上人员须有至少2年在省级以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经历。第五条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三)具有至少1名地质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同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矿产资源采矿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三)具有1名以上采矿和1名以上选矿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同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申请书;(二)个人简历;(三)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四)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拟调入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五)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四)认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的申请人,应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向审核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申请机构,直接向审核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第十条审核机关根据需要分别定期对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的申请人进行考核,对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的申请人进行资质认证审查。代理人员资格考核合格者,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代理机构资质认证通过的,授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第十一条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交材料,如伪造、编造证明材料,骗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单位按照程序,撤销已作出的决定,并收回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资质证书。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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