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0618
1文海兴2010年5月22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内容概述一、《办法》立法背景二、《办法》起草过程三、《办法》起草指导思想与起草原则四、《办法》起草中争议较大的问题3五、《办法》主要内容解读(一)第一章总则(二)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三)第三章业务范围(四)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五)第五章监督管理(六)第六章法律责任(七)第七章附则六、《办法》的特点七、落实《办法》建议4一、《办法》立法背景•融资性担保机构蓬勃发展:成绩斐然问题凸显•国务院确立新的监管体制: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国务院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要求尽快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管理制度措施5为什么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大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需要•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依法监管的需要•建立现代融资性担保行业法律法规规范的需要6二、《办法》起草过程•2009年3--4月,银监会草拟《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2009年5月,银监会将《办法(草案)》印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2009年7月,银监会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研讨《办法(草案)》,形成《办法(讨论稿)》。•2009年8月--9月,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赴四川、贵州、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江西、浙江、北京调研,对《办法(讨论稿)》进行修改。7•2009年10月,银监会牵头召开第二次联席会议,再次研讨《办法(讨论稿)》。•2009年10月--11月,银监会组织召开多次专家学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地方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对《办法(讨论稿)》进行研讨,将《办法》更名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2月1日,经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签。•2009年12月14日,《办法(送审稿)》上报国务院。8•2010年1月,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领导意见再次发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2010年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馈意见。归纳综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将意见再报国务院。•2010年2月,国务院批准该《办法》由联席会成员单位联合发布。•2010年3月8日,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国务院法制办除外)联合会签后正式发布实施。9三、起草《办法》指导思想与起草原则•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稳健发展,为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功能创造制度条件。•起草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实际。•尊重市场规律,让无形之手发挥效用。•促进规范管理,是为了加快科学发展。•适当借鉴“审慎”理念,防范风险促发展。10四、立法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办法》名称之争■行政法规还是行政规章---关于《办法》的层级效力■监管权限:计划单列市、央企?■机构性质■经营原则:效益性vs收益性■注册资本11■业务范围■放大倍数■保证金管理■优惠政策五、《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第1条)12■立法依据(第1条)■关键词语释义(第2条)■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的释义■经营原则(第3条)■独立性原则(第4条)■相关性原则(第5条)■公平竞争原则(第6条)■管理体制(第7条)13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一、设立(第8、9、10、11、13条)■机构准入----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设立许可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第8条)■设立与登记(第8条)■跨省分支机构设立(第8、13条)■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名称专属性规定(第8条)14■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第8、9、10、13条)■形式要件(第8条)■实质要件(第9、10、13条)■公司章程■股东资格■资本金门槛--要求(第10条)15■董事、监事、高管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范围■积极条件■消极条件■组织机构、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营业场所■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第13条)■其他审慎性条件16■申请资料(第11条)■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草案■股东出资验资证明、股东资信证明■董事、监事、高管资格证明■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营业场所证明材料■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17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第12条)■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董事、监事、高管■变更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18■分立、合并■修改章程■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登记三、终止(第14--17条)须经行政许可。■解散(第14、16条)■撤销(第15、16条)■破产(第17条)■清算(第16、17条)19第三章业务范围—经营范围■关于业务范围的问题■关于主营和兼营业务的准入(第18、19条)■主营业务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20(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业务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21(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特别规定---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第20条)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22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禁止活动(第21条)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23(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关于有关监管数据指标的设定注册资本、风险集中度、担保放大倍数、其他投资比例限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等。24■公司治理(第22条)■内部控制(第23条)■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特殊规定(第第22、24条)■人才配备与合规管理(第24条)■财会制度(第25条)■保费的收取原则与风险定价(第26条)■风险集中度控制(第27条)■杠杆率—总体风险控制(第28条)25■资金运用风险限制(第29条)■关联交易控制(第30条)■拨备及准备金计提—风险准备金制度(第31条)■担保公司与银行等债权人的合作关系(第32、34条)■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的合作关系(第33条)■信息交换与信用辅导(第34条)■信息披露(第35条)26第五章监督管理■非现场监管(第36条)■信息报告制度--报送义务(第37条)■资本金监管—资金运用情况报告(第38条)■监管权力—日常监管--监管谈话(第39条)27■现场检查—权利与义务(第40条)■报告制度(第41、42、45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第41条)公司重要会议决议报告(第42条)监管报告(第45条)■审计监督—年度审计报告(第43条)28■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应急措施(第44条)■行业自律制度(第46条)■征信管理与服务(第47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监管人员违规处罚---监管者的法律责任(第48条)■公司违规处罚—公司的法律责任(第49条)■准入违规处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和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法律责任(第50条)29第七章附则■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第51条)■关于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的问题(第51条)■关于实施细则的制定(第52条)■关于规范整顿(第53条)■关于《办法》实施日期(第54条)30六、《办法》的特点■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灵活性、前瞻性■创新性31七、落实《办法》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加快推进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全面摸清底数,积极稳妥推进规范整顿工作。■鼓励业务创新,促进融资担保业全方位发展。■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监管的方向和重点: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慎经营、资本和拨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坚持主业、限制投资比例、分类管理、及时有效处置风险、企业文化、队伍专业化建设、重高管、重制度、严格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常抓培训等。本次解读,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0618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6506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