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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报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报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通知民航发[2007]117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总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和《关于制定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说明》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背景调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空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民用航空背景调查(以下简称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或是否可以单独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第三条背景调查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细致、规范。第四条调查单位和调查人应当保守被调查人背景资料的秘密。第五条调查人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六条民航总局公安局负责制定背景调查工作政策、标准,并对各单位背景调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具体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辖区内的背景调查工作,并根据实际负责有关单位的背景调查工作。第七条背景调查单位依照本规定进行背景调查工作,保证背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单位负责审核背景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第八条下列人员应当通过背景调查:1.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人员;2.从事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3.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空勤人员;4.飞行教员、飞行学生和通用航空飞行人员;5.在境内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工作的境外人员;6.从事民用航空配餐、航空器机务维修、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卫生保障和进入采取安全措施后的货物待装监管区域的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或各调查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背景调查的人员。第九条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背景调查资料报证件制发部门审核。第十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背景调查资料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审核。第十一条航空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本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航空运输企业雇用的境外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本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前景调查资料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审核,其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雇用的飞行员的背景调查资料报民航总局公安局审核,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第十二条从事民用航空配餐、航空器机务维修、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卫生保障和进入采取安全措施后的货物待装监管区域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第十三条飞行教员、飞行学生和通用航空重要文件8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报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报民用航空规章飞行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背景调查材料报当地民航监管办空防处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审核。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行教员、飞行学生的背景调查由学院公安局负责。其中境外飞行教员、飞行学生的背景调查资料报民航总局公安局审核。第十四条背景调查单位和审核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背景调查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完善的背景资料档案,保证背景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第十五条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五)无精神病史;(六)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它情况。第十六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五)近三年的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六)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它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情况;(七)无精神病史;(八)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它情况。第十七条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空勤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五)近三年的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六)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它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情况;(七)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没有曾是非法组织骨干分子,或正在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八)无精神病史;(九)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它情况。第十八条从事民用航空配餐、航空器机务维修、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卫生保障和进入采取安全措施后的货物待装监管区域人员的背景要求,参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第十九条飞行教员、飞行学生和通用航空飞行人员的背景,应当不低于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第二十条在境内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工作的境外人员应当无刑事犯罪记录;其中飞行人员还应提供原服务单位对其的安保评价。第二十一条境外飞行教员、飞行学生和通用航空飞行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业或学习期间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背景调查。其中飞行教员、通用航空飞行人员应不低于第二十条的要求,飞行学生应不低于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境内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境外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所属国(地区)或常住国(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并经过公证或我驻其使(领)馆或其驻我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境外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公证和安保评价应当有中文翻译件。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时间应当在背景调查开始前六个月内,无刑事犯罪记录应保持时间连贯。纪律处分和劳动教养的书面证明由决定单位出具。第二十三条调查单位如发现被调查人有不符合本规定任一要求的,或被调查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停发或收回所发证件,并禁止其从事上述相应民用航空工作。第二十四条背景调查资料要定期更新以确保个人持续符合要求的标准。具体更新期限由各调查单位根据实际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重要文件8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报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报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背景调查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调查单位不严格履行背景调查职责的,背景调查主管部门和证件制发部门可对其申请办理证件的种类和期限予以限制。审核单位不严格履行背景调查职责的,背景调查主管部门可予以批评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民航总局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要文件8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报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报民用航空规章关于制定《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说明一、制定《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必要性和依据民航从业人员和进入机场控制区人员的安全可靠性,是影响民航空防安全的重要因素。我国以前对招收空勤学生、乘务人员的政审制定了专门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相关法律和民航体制等一系列因素的变化,该规定内容已与当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不相适应。此外,对其他民用航空相关人员的背景调查至今缺乏必要的依据。因此,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897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我局制定了《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完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规体系,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二、背景调查的适用范围《规定》中“背景调查”的概念,是参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中的定义,结合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际界定的。按照《定义》第二条有关背景调查的定义,两种人员需要进行背景调查:一是持有机场控制区证件的人员,二是部分民航从业人员。三、背景调查的内容根据人员的安全可靠性与空防安全的相关程度,《规定》将需要背景调查的人员梯次划分为三个等级:空勤人员、民航安全保卫人员和与民航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安全等级越高的,需要调查的背景内容越多,背景审查越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规定》采取了严格本人审查、降低和简化亲属等相关人员背景要求的原则,从而突出重点,提高效率和可操作性。《规定》中所列明的背景调查内容,都是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承担背景调查的责任主体,有权力根据相关人员的具体情况和有关安全形势,自主决定采取更加严格的背景要求。四、背景调查的责任主体根据调查的不同对象和要求,《规定》设置了四个背景调查的责任主体: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航空相关单位、公安机关(含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民航监管办空防处、机场公安机关及地方公安机关)。《规定》中确定了民用航空配餐、航空器机务维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和进入采取安全措施后的货物待装监管区域的人员的背景调查制度。此类人员所属企业或机构与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没有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机构应自行进行背景调查,并接受民用航空背景调查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此类人员中,凡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件的,其背景调查材料应报送证件制发部门审核,其他人员的背景调查材料由所属单位审核。这些企业或机构没有法定航空安全保卫部门的,可自行决定其内部调查主管部门。五、关于境外人员的背景调查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相关从业人员特别是飞行等空勤人员短缺,大量境外人员应需在我国从事民用航空工作。从近年的实际工作经验看,基于各种现实原因,对境外人员无法安全采用对国内空勤人员背景调查的模式。因此,在兼顾背景调查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两方面要求的前提下,本着方便民航生产,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规定》确立了境外人员背景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是否采取更严格的背景要求由责任主体自行掌握。对于境外人员因民族、宗教信仰等原因可能对民用航空安全构成的威胁,责任主体应予慎重考虑。六、背景的持续性符合调查对民用航空相关人员安全可靠性的判断,不仅取决于其历史经历,还要看其现实表现。背景调查责任主体应当不间断地掌握被调查人的现实表现情况。因此,对于已获得民用机场控制区证件和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的人员,发现有不符合背景要求的,应当立即停发或收回证件并禁止其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另外,已经背景调查符合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后或重新申办证件时,应对其最近的背景再次进行调查。重要文件86--
本文标题: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民航发[200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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