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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保险监管一、保险监管的含义保险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二、保险监管层次宏观层次:国家监管中观层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微观层次:企业内部管理这里重点谈国家监管三、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一)广泛的社会性(二)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三)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一)广泛的社会性保险业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保险公司破产的负面影响要比一般企业大得多。(二)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时,其价格只是一个“预计”价格;保险定价需要非常专门的技术,而这个技术大多数投保人是不了解的。(三)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附合性和射幸性。双方当事人在一种信息不对称、交易力量不相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保险合同条款较为复杂,专业性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与掌握,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投保方是难以了解的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保险合同需要监管四、保险监管的对象保险市场的参与者重点监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五、保险监管的目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在保险市场上维护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六、保险监管原则依法监管的原则适度监管的原则一要避免过度监管二要避免过度放松监管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鼓励竞争,又规范竞争,促使保险公司科学合理地权衡利润和风险七、保险监管的思路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思路:1、公示主义(公告监管)2、准则主义(规范监管)3、批准主义(实体监管)公示主义又称公告管理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直接监督,仅规定各保险人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保险人经营的好坏,是由被保险人及一般大众进行评判的。是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种方式中最为宽松的一种。优点:有利于保险人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缺点:不利于切实有效地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1994年以前,英国采用过这一管理方式。准则主义又称规范管理内容:国家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淮则.并监督执行。但政府对保险人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及人事等方面,则不加干预。国家规范内容:最低资本金的要求、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缺点:只注重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但未触及保险业经营的实体批准主义即实体管理管理方式: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保险监督管理规则,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从设立到经营直至清算所应遵循的批准和审查制度。实体管理方式是由瑞士创立的,三种监管方式中最为严格、具体我国目前实行的就是这种管理方式。国家监管制度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七、保险监管的方式具体的监管途径主要包括:(一)现场检查(二)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一)现场检查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一般可分为:1、常规检查2、专项检查1、常规检查常规检查一般每年或每隔若干年对一家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其目的是全面检查、核实保险公司在一个或者若干个年度内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2、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其目的是检查、核实某一业务经营或财务、资金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时是根据举报而对保险公司进行的临时检查。(二)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限于人力,也为控制成本,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情况的了解,平时是通过非现场检查,即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有关报表、报告。《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送金融监管部门,并依法公布。”“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金融监管部门。”2009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十、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从被监管的机构分类: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对保险中介的监管从监管的内容分类对组织的监管对业务的监管对财务的监管(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对保险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保险机构的监管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3、对保险财务的监管1、对保险机构的监管(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监管(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包括对保险机构设立、变更、整顿、接管、分立、合并、撤销以及破产清算等方面的监管,如:保险公司设立审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监管保险公司变更事项的报批保险公司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清算的规定保险公司整顿、接管的规定组织形式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入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法》第69条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保险法》第150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相关规定我国《保险法》第72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两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设立条件(1)审批原则。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2)设立原则。我国《保险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保险和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3)对公司章程的规定。要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我国《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5)对从业人员的规定。《保险法》第71条规定“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第74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时,要出具“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无经营不善而致使公司亏损、破产记录,公务员不得担任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保险公司法人代表。《保险法》第119条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6)对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规定。(7)对硬件设备的规定。新设保险公司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以保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与设备,更好地获取经济效益。即使在网络经济时代,以网上服务方式取代传统的保险经营方式,也不能没有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的支持。(8)设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条件即为一家保险公司设立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若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可以依法予以取缔。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第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第三,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和准备金后,才可以向境外汇出。3.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提交文件、资料,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进行筹建。经批准的公司登记注册,准备营业。缴存保证金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书是保险公司的设立发起人明确向保险监留管理部门表示请求设立的保险公司我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②可行性研究报告;③保险监留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75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筹建筹建工作一般包括;起草保险公司章程;落实股东及其所占股份或出资额;·选配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招聘员工;拟订营业计划;购置或租赁办公、营业用房及电脑、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设施;召开股东会,选举室事会、监窜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通过公司章程等。筹建期间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应报送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筹建负责人简历、拟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情况等。第九条规定,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筹建申请的批准期为6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相同的申请。第十条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吝,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6个月。登记注册,准备营业《保险法》第76条规定:“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缴存保证金。”第78条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以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保险公司变更的监管在保险公司的存续期间,保险公司可以对其名称、章程、地址、资本金、组织形式、营业范围等事项进行变更。某些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地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股权转让、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变更公司名称、分立和合并、更换高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解散和清算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清偿的顺序(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4)缴纳所欠税款;(5)清偿公司债务;(6)公司财产按上述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保险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若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报保险监管部门确认,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公告保险公司终止。若在清算中发现已资不抵债的,应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保险公司破产程序进行,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1)经营范围的监管(2)偿付能力的监管(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6)衍生工具监管(7)交易行为监管(1)经营范围的监管兼业问题各国一般规定保险专营《保险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
本文标题:第五篇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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