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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文件豫办[2005]3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积极推进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05]17号)精神,现就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区别情况,落实政策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分流的正式人员享受乡镇机构改革财政、社会保障政策。临时聘用和借调人员,以及未经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由乡镇负责清退,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对享受政策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办理。(一)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符合本次改革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组织、人事、劳动管理权限,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退休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拨付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原渠道负责发放。(二)从乡镇党政机关分流未安置的正式人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退出编制序列,有关部门取消其工资关系,同级财政部门每月按其本人2005年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根据《河南省市县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工作实施意见》(豫办[2001]14号),乡镇党政机关正式人员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可视其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适当辞职费,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当于本人5年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三)从乡镇事业单位分流的正式人员,退出事业编制序列,有关部门取消其工资关系,根据各自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两种办法。1.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分流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从1995年1月起为分流人员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分流人员1995年以来历年的档案工资为交费基数,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账户资金。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05年12月。补缴的缴费年限和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11%建立的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分流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至11%,全额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重新就业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待重新就业后,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凡自愿辞去公职并与单位办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既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比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号)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本人上年1个月月均国家规定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四)未就业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可比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文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五)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分流人员到已参保的单位就业的,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未就业的或灵活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六)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统筹地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乡镇机构改革时,要按规定由原用人单位缴清历年所欠的失业保险费。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的,可以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失业保险或办理失业保险接续手续。二、筹措乡镇机构改革所需资金乡镇党政机关分流未安置的正式人员,由乡镇财政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乡镇事业单位分流正式人员,每分流1名全供人员,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每分流1名差供人员,省财政一次性补助3000元。县(市、区)、乡镇负担的资金主要从省、市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中解决。省、市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帮助县(市、区)、乡镇减轻资金压力。鼓励县(市、区)通过撤并乡镇精简机构和人员。县(市、区)每撤并1个乡镇,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从2006年起,省财政按改革后乡镇新的机关事业编制数计算转移支付。对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工作做得好的县(市、区)、乡镇,省财政给予奖励。三、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凡属于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委托乡镇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不留资金缺口。大力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财政收入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实行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乡镇财政收支由乡镇政府自行管理;对免征农业税后一般预算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乡镇,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资金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乡财县管’’的财政管理方式;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试行由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收支的办法。完善乡镇财政工资性支出管理办法。实行“乡财县管”或由县(市、区)“收支统管”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全额供给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离退休费纳入县(市、区)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由县(市、区)财政代发;不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全额供给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离退休费由乡镇财政实行工资统发,要确保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区分乡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管理性、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管理性职能收归政府,公益性职能要进一步强化,经营性职能要逐步推向市场。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社会公益事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财政拨付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随县乡财力的好转逐年增加。逐步改革乡镇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给办法,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财政预算对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费补助,由按单位人数分配改按提供的服务量供给经费。承担经营性职能的乡镇事业单位走向市场、转制为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后,自负盈亏,对其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引入竞争机制。四、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这次全省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是省委、省政府在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形势下,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健全农村管理体制,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减轻乡镇财政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而做出的重要决策。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平稳进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9月14日(此件发至县级)主题词:机构改革乡镇财政社会保障通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2005年9月14日印发
本文标题:豫办[2005]3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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