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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宗教极端活动(75种具体表现)基础知识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是我们要遏制和打击的对象。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往往和民族分裂、暴力恐怖主义相互交织,打着宗教的旗号,歪曲宗教教义,最终目的是制造民族分裂和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广大群众如果发现周围有符合以下特征的可疑人员,请与警方联系,社会稳定靠大家。一、宗教极端主义的主要思想主张1、鼓吹将新疆分裂出去,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2、抵制和攻击现行政策法规,主张用《古兰经》规范一切社会生活,盲目排斥和攻击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事物。3、主张,排斥“异教徒”,孤立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排斥其他民族人员或强迫他人信仰宗教。4、煽动“圣战”,主张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二、宗教极端的异常活动和苗头宗教极端主义活动在初始阶段往往表现为反对传统生活习俗、反对现有法律政治制度的异常活动和苗头,目的是宣扬和推崇极端主义思想。5、以宗教人士领取政府补贴为由,谩骂、侮辱爱国宗教人士,拒绝进入清真寺参加正常宗教活动。6、在正常宗教活动中与宗教人士争辩伊斯兰教教法、教义,宣扬极端思想。7、歪曲新疆历史,不承认新疆历史上流传过佛教等其他宗教,排斥其他民族、宗教和文化。8、以“异教徒”、“宗教叛徒”为由,侮辱、排斥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对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不握手、不问候、不往来、不结亲、有病不看望、死后不送葬”。9、行为举止出现宗教极端特征,如中青年男性留大胡子,穿短腿裤,女性蒙面、穿“吉里巳甫”服,相互之间联系密切,结伙抱团活动。10、饮酒吸烟人员突然戒酒戒烟,不与其他饮酒吸烟的亲朋好友甚至父母来往。11、暗中资助和帮扶被我打击处理的危安犯罪人员亲属。12、鼓动他人或不合常理与被击毙或判死刑人员妻子结婚。13、故意扩大“清真”范畴,以宗教为由,宣扬禁烟禁酒;以“非清真”为由,抵制正常商品的流通。14、以净化宗教为由,抵制现代或民族传统服饰、音乐、舞蹈及诗歌。15、抵制正常麦西来甫、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读书、歌唱比赛等文化体育活动。16、以宗教为由,拒绝接受政府管理,拒绝领取政府发放的低保、救助,拒绝申请、领取、使用甚至采取焚烧、损坏、丢弃等方式损毁政府颁发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17、以宗教为由,不让妇女外出活动和工作;强迫妇女穿“古里巴甫”服等。18、不允许子女学习汉语,诋毁“双语”教育,损毁课本、伟人像等。19、以学习宗教为目的,自动辍学。20、饭店等餐饮场所斋月期间不营业、服务人员穿“吉里巴甫”服。21、无故变实房产、土地、牛单等生活生产资料,有举家离开原籍或原居住地迹象,或无故突然迁出户籍。22、在住处存放大量食品,或一次外出购买大量食物带回住处,并有异常活动迹象。23、房屋、院落内设置地遵、暗道、密室、暗格或结构复杂、地处偏僻。24、多名人员聚集活动,与外界缺少正常交往,活动可疑,房屋内有供多人住宿的床位、地铺,同住人员年龄相仿。25、无正当理由跨县、乡、镇、村参加宗教活动。26、突然间不参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诡秘,与行为异常人员接触。27、邻里交往异常,经常有陌生人和小孩诡秘出入。28、宗教氛围浓厚人员家庭的小孩突然去向不明。29’穿着“星月”图案文化衫,佩戴“星月,,标识的戒指、项链,使用“星月”等图案的钱包、挂件、手机壳,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张贴、悬挂“星月”旗帜,“东突”标识等带有宣泄狭隘情绪的饰品。30、以文化交流为名,以传播极端思想为目的,定期教授土耳其语、鸟尔都语、阿拉伯语等。31、在清真寺以外的公共场所(室内或户外)聚众进行礼拜,并有人领拜。32、在住所查有与居住人身份、职业不相符的打印、复印、刻录、装订等印制非法宣传品设备。33、无正当理由,购买或储藏哑铃、杠铃、拳击手套、握力器、臂力器等器材以及地图、指南针、望远镜、绳索、帐篷等物品。34,非生产生活、经营目的而大量购买烟花爆竹、硫磺、磷、乙醚、高锰酸钾、硝等易制爆、制毒等化学物品、砍刀、匕首、长矛、弓弩、弩箭等管制物品或器具。35、无正当理由,多次或大量购买农药、钢管、堵头等生产资料,以及火柴、汽油、定时器、遥控器等生活用品。三、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涉嫌违反国家行政、治安、宗教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管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需要及时查处。36、结婚典礼是不能喝酒、抽烟、跳舞、唱歌,葬礼时男性腰间不能带白色腰带,女性不能戴的白色头巾,戴黑色头巾;下葬时念诵的经文,要改成“强化伊斯兰信仰”之类的台比力克,不能哭,不能进行乃孜。37、以清真和不清真为由,用“五个阿拉木”、“穆西热克”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破坏民族团结,制造宗教极端氛圈。38、利用电信声讯台或互联网社交聊天群组(QQ、微信、语音聊天室等)进行非法教学经、传教、非法“台比力克”活动。39、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聊天软件交流学习、阅读非法宗教宣传品心得,推荐非法宣传品资料、文件。40、随身携带或在住所查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书籍、音像制品及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电子书、音视频文件。41、使用卫星接收器、网络、收音机等设备,非法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42、以强化宗教信仰为目的,复制、散发、传播《来自沙特的一封信》等境外宗教渗透非法宣传品。43、抵制政府宣传教育,打砸电视机、广播设施等,拒绝收听观看正常的影视作品,攻击援疆、西气东输、户籍制度等发展管理措施。44、强迫或变相强迫不信教的人做礼拜、封斋。45、强迫、唆使、纵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46、鼓动、强迫子女或他人参加非法学经活动。47、以学习宗教为目的,强迫子女辍学,不接受国家义务教育。48、未经批准,在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聚众从事宗教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49、恢复或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实行“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强行征收宗教课税(扎卡提)。50、煽动、组织、参与零散朝觐。51、未经爱国宗教团体同意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52、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其他地方教职人员来当地进行宗教活动。53识别宗教极端活动(75种具体表现)基础知识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是我们要遏制和打击的对象。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往往和民族分裂、暴力恐怖主义相互交织,打着宗教的旗号,歪曲宗教教义,最终目的是制造民族分裂和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广大群众如果发现周围有符合以下特征的可疑人员,请与警方联系,社会稳定靠大家。一、宗教极端主义的主要思想主张1、鼓吹将新疆分裂出去,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2、抵制和攻击现行政策法规,主张用《古兰经》规范一切社会生活,盲目排斥和攻击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事物。3、主张,排斥“异教徒”,孤立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排斥其他民族人员或强迫他人信仰宗教。4、煽动“圣战”,主张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二、宗教极端的异常活动和苗头宗教极端主义活动在初始阶段往往表现为反对传统生活习俗、反对现有法律政治制度的异常活动和苗头,目的是宣扬和推崇极端主义思想。5、以宗教人士领取政府补贴为由,谩骂、侮辱爱国宗教人士,拒绝进入清真寺参加正常宗教活动。6、在正常宗教活动中与宗教人士争辩伊斯兰教教法、教义,宣扬极端思想。7、歪曲新疆历史,不承认新疆历史上流传过佛教等其他宗教,排斥其他民族、宗教和文化。8、以“异教徒”、“宗教叛徒”为由,侮辱、排斥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对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不握手、不问候、不往来、不结亲、有病不看望、死后不送葬”。9、行为举止出现宗教极端特征,如中青年男性留大胡子,穿短腿裤,女性蒙面、穿“吉里巳甫”服,相互之间联系密切,结伙抱团活动。10、饮酒吸烟人员突然戒酒戒烟,不与其他饮酒吸烟的亲朋好友甚至父母来往。11、暗中资助和帮扶被我打击处理的危安犯罪人员亲属。12、鼓动他人或不合常理与被击毙或判死刑人员妻子结婚。13、故意扩大“清真”范畴,以宗教为由,宣扬禁烟禁酒;以“非清真”为由,抵制正常商品的流通。14、以净化宗教为由,抵制现代或民族传统服饰、音乐、舞蹈及诗歌。15、抵制正常麦西来甫、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读书、歌唱比赛等文化体育活动。16、以宗教为由,拒绝接受政府管理,拒绝领取政府发放的低保、救助,拒绝申请、领取、使用甚至采取焚烧、损坏、丢弃等方式损毁政府颁发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17、以宗教为由,不让妇女外出活动和工作;强迫妇女穿“古里巴甫”服等。18、不允许子女学习汉语,诋毁“双语”教育,损毁课本、伟人像等。19、以学习宗教为目的,自动辍学。20、饭店等餐饮场所斋月期间不营业、服务人员穿“吉里巴甫”服。21、无故变实房产、土地、牛单等生活生产资料,有举家离开原籍或原居住地迹象,或无故突然迁出户籍。22、在住处存放大量食品,或一次外出购买大量食物带回住处,并有异常活动迹象。23、房屋、院落内设置地遵、暗道、密室、暗格或结构复杂、地处偏僻。24、多名人员聚集活动,与外界缺少正常交往,活动可疑,房屋内有供多人住宿的床位、地铺,同住人员年龄相仿。25、无正当理由跨县、乡、镇、村参加宗教活动。26、突然间不参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诡秘,与行为异常人员接触。27、邻里交往异常,经常有陌生人和小孩诡秘出入。28、宗教氛围浓厚人员家庭的小孩突然去向不明。29’穿着“星月”图案文化衫,佩戴“星月,,标识的戒指、项链,使用“星月”等图案的钱包、挂件、手机壳,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张贴、悬挂“星月”旗帜,“东突”标识等带有宣泄狭隘情绪的饰品。30、以文化交流为名,以传播极端思想为目的,定期教授土耳其语、鸟尔都语、阿拉伯语等。31、在清真寺以外的公共场所(室内或户外)聚众进行礼拜,并有人领拜。32、在住所查有与居住人身份、职业不相符的打印、复印、刻录、装订等印制非法宣传品设备。33、无正当理由,购买或储藏哑铃、杠铃、拳击手套、握力器、臂力器等器材以及地图、指南针、望远镜、绳索、帐篷等物品。34,非生产生活、经营目的而大量购买烟花爆竹、硫磺、磷、乙醚、高锰酸钾、硝等易制爆、制毒等化学物品、砍刀、匕首、长矛、弓弩、弩箭等管制物品或器具。35、无正当理由,多次或大量购买农药、钢管、堵头等生产资料,以及火柴、汽油、定时器、遥控器等生活用品。三、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涉嫌违反国家行政、治安、宗教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管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需要及时查处。36、结婚典礼是不能喝酒、抽烟、跳舞、唱歌,葬礼时男性腰间不能带白色腰带,女性不能戴的白色头巾,戴黑色头巾;下葬时念诵的经文,要改成“强化伊斯兰信仰”之类的台比力克,不能哭,不能进行乃孜。37、以清真和不清真为由,用“五个阿拉木”、“穆西热克”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破坏民族团结,制造宗教极端氛圈。38、利用电信声讯台或互联网社交聊天群组(QQ、微信、语音聊天室等)进行非法教学经、传教、非法“台比力克”活动。39、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聊天软件交流学习、阅读非法宗教宣传品心得,推荐非法宣传品资料、文件。40、随身携带或在住所查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书籍、音像制品及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电子书、音视频文件。41、使用卫星接收器、网络、收音机等设备,非法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42、以强化宗教信仰为目的,复制、散发、传播《来自沙特的一封信》等境外宗教渗透非法宣传品。43、抵制政府宣传教育,打砸电视机、广播设施等,拒绝收听观看正常的影视作品,攻击援疆、西气东输、户籍制度等发展管理措施。44、强迫或变相强迫不信教的人做礼拜、封斋。45、强迫、唆使、纵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46、鼓动、强迫子女或他人参加非法学经活动。47、以学习宗教为目的,强迫子女辍学,不接受国家义务教育。48、未经批准,在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聚众从事宗教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49、恢复或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实行“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强行征收宗教课
本文标题:宗教极端活动75种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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