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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主要内容汇发[200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导读(相关条款的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手册演示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第一条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内容两大类: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预收货款: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不区分期限和金额延期付款: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不区分金额但90天以上汇发[2008]30号:第二条确定登记管理制度登记方式:直接登陆互联网或前往外汇局柜台登陆互联网进入:网上登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供企业完成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汇发[2008]30号:第三条预收货款登记登记时间:自2008年7月14日起登记步骤: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合同登记对象:1、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2、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合同登记时点:1、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汇发[2008]30号:第三条提款登记对象:1、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2、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提款登记时点:1、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合同登记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汇发[2008]30号:第三条注销对象:1、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的;2、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未出口退汇的注销时点:1、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汇与其出口一致性的核查: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退汇手续汇发[2008]30号:第五条延期付款登记登记时间:自2008年10月1日起登记步骤:延期付款登记;延期付款注销登记对象:1、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的;2、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登记时点:1、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注销时点: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汇发[2008]30号第七条:处罚条款第十条:以往延期付款的登记管理废止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的计算与调整可收汇额度的计算分二期第一期: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没有建立前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企业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的5%外汇局计算后将结果一次性导入核查系统预收货款项下累计结汇和划出金额不得超过可收汇额度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的计算与调整第二期: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建立后贸易信贷系统根据企业历史收汇数据和登记数据生成原理一:控制上限,即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10%。比例可调:统一和个案。外汇局分别在贸易信贷系统和核查系统中调整控制上限比例和调增特批额度原理二:登记余额和控制上限比小,根据结果提取可收汇额并传送原理三: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后,取得的关单不能用于重复收汇,因此根据注销情况提取扣减额有的企业在核查系统中查到的预收货款额度为什么是0?外汇局根据该企业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的出口收汇额的5%计算出该企业在政策过渡期内的预收货款初始值(B)。同时,外汇局根据企业2008年1至6月期间的出口未核销(以及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远期收汇备案情况)和收汇未核销情况,轧差计算该企业的出口可收汇额初始数据(A)。如果该企业的A≥0,则A计入核查系统的“关单可收汇”额的“其他”栏目下,B计入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栏目下。如果该企业的A0,则需计算A+B的值(此时A为负值):如果A+B0,则A+B的结果计入核查系统的预收货款栏目下;如果A+B0,则联网核查系统中的关单可收汇额的“其他”栏目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均为0。换一种理解方式,当A为正数时,说明该企业存在出口未收汇净额,则当前可用出口可收汇额初始值为A;当A为负数时,说明该企业存在收汇未出口净额,即该企业上半年收到的预收货款已经过多。
本文标题:企业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ppt-企业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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