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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违纪案件的审理报告镇纪委会议:刘×违纪案件,2009年×月×日镇纪委调查组进行了初核,×月×日经镇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立案,2010年2月4日调查终结呈送县纪委审理。经补充调查,2月10日县纪委将审理意见反馈我委,经镇纪委审理小组扩大会议讨论,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一、自然情况刘×,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1月至今任××镇××村党支部书记。二、违纪事实2009年6月,刘×随镇领导到广州等地考察招商引资项目。考察期间,刘×给本村干部和及相关领导购买了打火机、保健品等纪念品折合人民币4,500.00元。回家后,刘×以其个人名义将这些纪念品送给了本村干部及相关领导。刘×考虑这部分费用不便在村账上报销,便“以餐费、住宿费”名义,虚开两张金额合计4,500.00元的票据。同时,刘×对该村会计和镇经管站审批工作人员谎称,在广州等地考察期间的一些开支没有发票,要求会计和镇经管站工作人员将这两张票据处理一下。同年8月,村会计将这两张票据报经镇经管站审批后,从村收取的土地承包费等村集体收入中核销,并将4,500.00元现金交给了刘×。以上事实,有刘×本人供述材料,副镇长张××、村会计何××、镇经管站站员吕××等证人证言,镇经管站提供的××村差旅费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三、调查组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非法所得4,500.00元由镇纪委收缴上交县财政。四、被调查人意见在与刘×进行审理谈话时,刘×表示“服从组织处理”。五、审理小组意见审理认为,刘×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非法所得4,500.00元由镇纪委收缴返还镇经管站记入该村账户。妥否,请纪委会议审定。××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审理人:××××××2010年2月15日
本文标题:15、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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