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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x农垦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xx市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0日1xx市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省水利厅xx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通知》(x水河务联[2014]688号)要求,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切实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护河道砂石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联合执法打击”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齐抓共管,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活动,进一步巩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成果,确保我市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二、组织领导(一)成立xx市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2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二)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建立由上述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治理非法采砂行为联合办公制度,每年5月中旬或6月上旬召开一次专题办公会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安排部署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x农垦管理区,应参照市里的联合办公方式和要求,召开相关会议,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落实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的任务、责任和措施。每年6月至9月汛期为全市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专项行动时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管理范围和工作程序,按照要求及时编制行动方案,做好调查、排查工作,集中开展打击行动,务求实效,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三、工作目标(一)依法严厉打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东辽河及各县(市)区所辖中小河流等区域,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非法采砂业户的非法采砂行为和有证业主未按批准的地点、范围、规模和方式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护防洪堤坝的安全;(二)依法严厉打击直接参与非法采砂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涉及的黑恶势力,提供保护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与非法采砂活动的人员。3(三)依法严厉打击主汛期(7月11日至8月20日,下同)一切采砂行为,确保所有采砂船只拖上河岸,河道中不准存在任何影响行洪安全的采砂设施、设备。(四)破获各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案件,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五)有效维护河道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工作的长效机制。四、任务分工(一)市公安局:组织警力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及由此引发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查扣处罚非法采砂运输车辆、主汛期在河道堤防上运输砂石车辆;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依法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成果,及时报道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二)市水利局:负责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负责制定和落实河道检查计划、巡查制度,全面监控河道情况。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支持,科学规划、合理设立采砂场,依法有序进行开采,满足我市生产建设的需要。畅通信息渠道,公布举报电话。(三)市交通局:负责向道路运输企业做好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并对运输砂石车辆进行有效监管。(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立法4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支持。(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对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进行查处。与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与违法分子相勾结、充当“保护伞”或者不作为、徇私舞弊公职人员的相关责任。(六)市法院:负责依法对非法采砂、盗砂引发或构成的刑事犯罪案件行使审判职能,指导、协调各基层法院依法快办、快结此类刑事犯罪案件。(七)市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砂犯罪案件履行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受理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控告和举报。(八)各县(市)、区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组织在本地区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协调工作;负责清理砂石料堆,取缔非法砂石经营企业;负责因采砂引起的兑地、毁路等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和维稳工作;全面加强日常管理,在各专业部门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盗采沙坑修复工作,尽快恢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各项长效机制。五、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起至2014年7月20日)。以各县(市)、区政府为主,市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以东5辽河为重点的全市所有河流流域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的河段开展地毯式调查、排查,摸清非法采砂涉及的人员、地点、影响等相关情况。对调查、排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并依法处理保存证据,为下一步开展打击行动奠定基础。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动员全社会积极举报非法采砂犯罪线索,为集中开展打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二)集中打击阶段(2014年7月21日至9月30日)。针对摸排的非法采砂犯罪线索,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配合,集中力量、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强化专案攻坚,尽快突破一批非法采砂案件。依法制止非法采砂作业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有证业主未按批准的地点、范围、规模和方式进行采砂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报请省河务局吊销其采砂许可证,砂场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影响行洪安全的采砂附属设施一律予以拆除,对非法采砂堆放的成品料,就地回填,恢复河道原貌,确保行洪畅通和防洪安全。及时查处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动中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行动结束后,市“打砂办”将对全市各职能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形成打击非法采砂工作长效6机制。六、工作措施(一)加强摸底排查,全面查清非法采砂基本情况。市公安局、水利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全市砂场、砂堆经营者及砂石来源逐一进行清查并登记造册。有合法手续的,要登记备案;对手续不全从事砂石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教育其补办手续;对盗采砂石的,坚决依法打击。要进一步加大东辽河等河流沿线和重点区域的巡查,深入开展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线索摸排,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多发高发势头。由市水利局负责,公安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密切协同法院、检察院,加大对非法采砂案件特别是危害较大、暴力抗法典型案件的打击力度,全力破获一批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坚决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多发势头。同时,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审讯深挖和外围调查力度,注意发现黑恶犯罪线索,深挖幕后组织者,坚决挖出“黑后台”,打掉“保护伞”。(三)加强日常监管,形成打击非法采砂整体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做到守土有责。要进一步加强盗采砂坑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全面强化采砂监管和非法采砂的查处工作。对7非法采砂行为涉嫌犯罪的,公、检、法要密切配合,依法惩处;对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绝不允许以罚代惩、降格处理。(四)加大宣传力度,构建打击非法采砂浓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特别是对东辽河两岸地区和非法采砂重点区域的居民,要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打击非法采砂举措,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积极性。(五)坚持常抓不懈,健全打击非法采砂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管理的原则,不断分析和研究非法采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非法采砂活动的滋生蔓延趋势。要按照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门车辆、专门经费的要求,强化打击非法采砂保障机制,提高执法管理效能,确保此项工作进入良性运行轨道。七、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国家砂石资源、保护防洪基础设施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把手”要负总责、敢担当,结合各自实际,认真8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确保此次行动取得实效。(二)加强分析研判。建立领导小组专家形势分析研判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每周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常态工作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领导小组调度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三)严格规范执法。各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依法、严格、公正、文明理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确保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严禁滥用强制措施,确保执法安全,严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发生。(四)密切协作配合。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情况,特别要建立联勤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任务目标的高标准实现。(五)加大督导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作为或充当“保护伞”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一律交由司法、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文标题: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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