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上海市XXX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培训目的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培训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3.职责和权限3.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3.2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入厂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3.3各部门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4.工作内容4.1培训计划:部门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4.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4.3培训内容: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4.4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2)外部委托培训。4.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a)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4.4.2外部委托培训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5.培训效果考核5.1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2在岗期间参加各分厂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5.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4.2条款实施。6.记录各单位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本文标题: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67357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