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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贵政办〔2009〕35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2-贵池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村民依法规范有序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辖区内主城区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村镇规划区是指所在地建成区及因村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分为两类区:一类区为各镇(街道)总体规划规划区建设范围及国道两侧各200米、省道两侧各100米、快速通道示范带两侧、风景名胜区周边可视的村庄建设范围;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的村庄规划区建设范围。第四条区建委是本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国土分局负责本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具体事务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包括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土地权属调整、建房条件审核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户申报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涉及邻里关系以及公-3-共设施共享的调整工作。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镇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内合理安排,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国、省、县道沿线建设的,用地界限距离道路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25米,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5米,公路穿越镇(街道)规划区的,属城镇道路其沿线建筑按镇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第六条各镇辖区内农村居民点依据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确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集体决定,提交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区规划委批准。各街道辖区内农村居民点依据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确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集体决定,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街道办事处报区规划委批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区规划委批准的农村居民点组织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并及时组织编制国道两侧各200米、省道两侧各100米、快速通道示范带两侧、风景名胜区周边可视的村庄建设范围内农村居民点详细规划。农村居民点如需调整应按程序依法报批。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农村居民点规划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山坡、荒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二)按村庄布点规划要求不予保留的村庄,不再安排新增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确需建房的,应在附近农村居民点内安-4-排。因特殊情况需改建的,房屋规模应控制在2层以下。(三)推广共建联立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在镇(街道)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村民单个零星旧房拆建和新建。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可以按原面积、原高度、原位置、原结构进行维修。(四)鼓励农民到集中居住区建设。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3人(及以下)户,户均住宅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4人以上户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严禁一户多宅。(一)农村村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建设住宅: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男须满22周岁,女须满20周岁);2、因自然灾害或规划建设需要实施搬迁的;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4、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新建的;5、原址房屋有宅基地证,属危房确需改建,且符合镇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原址无法建设,新址在规划居民点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二)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5-1、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已将住宅转让、出租、赠予或改变用途的;3、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4、原宅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5、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未处理结案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农村村民,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向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联体式住宅由共建村民共同提交申请。新建、改建房屋应同时配套建设附属设施(包括畜禽圈舍、厨房、厕所等),确需在原有宅基地上配套建设附属设施的,在符合规划要求,不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的情况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平方米。(二)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予以张榜公布。公布期满7日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城建、国土等相关人员现场勘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其中一类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参与。对符合镇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由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6-门核定。(四)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拟安排建房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座落(四至)、立面、层次、建筑面积、原有住房拆除期限、原宅基地复耕等情况在所在行政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批准文件,由镇(街道)村镇规划管理机构统一领取发放。(五)农村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规划批准文件)和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或用地证明文件)后,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定位,放样时,由镇(街道)城建办、土地所会同村(居)委会组织人员一同放样,方可动工建设。在公路、河道、电力线路等基础设施两侧建房的,须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建房户所选择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须报镇(街道)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备案。(六)申请人取得规划批准后六个月内应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镇(街道)规划区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由区建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村庄规划区由区建委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方可作为-7-房产登记的依据。(七)农村村民对原有住房进行一般性维修,不改变原面积、位置、结构、层数(平改坡沿口高度不超过50公分、加盖隔热层高度不超过1.2米),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划作出批准意见的,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建房审批手续。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统筹安排好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用地。第十一条村民住宅建设应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消防等事宜,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使用性质、建设位置、面积、层次、标高、立面、环境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应当经批准部门核准;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第十二条村民自建住宅一般不得超过三层。村民住宅建造两层以上的,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镇(街道)村镇规划管理机构负责推荐农房设计图集,注重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第十三条两层以上且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建房户须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镇(街道)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8-全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房户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执行,自行施工或自行组织施工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民建房的管理机构和队伍,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登记和审批管理制度,做好建房审批材料档案管理工作,区建委负责村民建房情况汇总表存档。第十六条未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或未按规划批准文件内容进行建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所辖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主体,应会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严重影响村镇规划建房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建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主题词:城乡建设住宅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10日印发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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