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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安全管理活动记录本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班组名称:_________________班组长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度XXXX有限公司《班组安全管理活动记录》使用说明《班组安全管理记录》是班组各项安全活动的重要记载,各班组要根据《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开展班组安全管理活动,使班组生产现场开展实施“五化”安全管理:一是班组安全提醒要目视化;二是班组表扬和事件记录要日常化;三是班组化学品、材料、工具要定置化;四是班组作业要流程化;五是班组活动要规范化。通过班组安全考核评,不断提高班组安全活动质量。一、记录由班组长亲自填写和保存。二、本记录本是班组安全生产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损坏、丢失。三、填写要字迹工整,内容清楚,数字准确,实事求是,按项填写。四、本记录本每年用完后,于次年元月由安全主管统一换新,旧台帐由班组保存、归档。五、活动内容记录次数多或内容填不下,可另填表附后。目录1.安全管理奖惩制度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3.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5.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目标6.班组安全公约班组七不准7.班组作业流程8.班组安全管理基本概况9.设备设施及环境基本状况10.班组安全活动记录11.班组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12.班组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表13.安全事故(含未遂事故)调查分析记录安全管理奖惩制度编号:TJTBEA-QG-30-15(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奖惩以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周通报、月度考评为基本运行模式,考核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制度为准绳,以公正严明,以达到警示、教育、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的全体员工。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公司企管部为安全奖惩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负责提出奖惩明细和考核意见,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奖惩规定。第五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和员工根据本制度内容可以跟企管部安全主管提出安全奖惩和考核意见,经企管部核查落实后上报奖惩和考核决定。第六条公司企管部根据安全主管的安全奖惩意见,发布安全奖惩和考核通报。第七条财务部依据奖惩考核决定,负责执行对单位和员工的经济处罚。第八条公司工会负责对安全奖惩工作的监督。第九条安全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奖励。第十条安全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形式。第三章考核细则第十一条对安全工作有以下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在50元~200元。(一)各级管理人员积极贯彻安全生产方针、EHS体系规定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二)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能及时制止,发现事故能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了事故的危害程度的;(三)模范地遵守EHS体系规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四)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卫生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者,或在安全技术上有重大改革具有显著成绩者。第十二条每月由安全主管进行安全生产优秀班组评选工作,评分标准如下:各车间班组满分为100分,出现违章及现场5S不合格一项扣1分,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未提交扣2分。车间按照班组数量计算平均分。考评来源于安全主管与精益生产主管日常对车间的巡查及每月20日安全大检查结果。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优秀班组评选及奖励标准:按照车间平均分选出前三名。在前三名的车间中分别按照班组分数高低选出三个班组(均属于不同车间)。第一名班组为本月安全生产优秀班组,颁发安全生产优秀班组流动红旗并奖励300元,第二名奖励100元,第三名奖励50。每月升旗仪式上宣读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奖励通报。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批评,处50元~200元罚款,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国家法律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知识而造成事故的;(二)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EHS体系文件要求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三)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的;(四)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的;(五)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的;(六)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的;(七)放弃安全工作,只重生产,致使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八)违章指挥,强行命令职工违章操作致使发生事故的(九)由于巡检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十)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十一)不服从管理,且态度蛮横无理的;(十二)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对揭发隐瞒事故人员进行各种方式报复的。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责任,并处50元~200元罚款:(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二)发现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者;(三)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象,包庇事故肇事者甚至嫁祸于人者;(四)事故发生后,拒不接受调查或态度蛮狠无理者。第十六条对连续发生安全事故(半年内超过2起,一年内超过3起)的生产车间或个人,给部门负责人、事故责任者分别处以300元罚款。第十七条岗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二)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三)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四)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五)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六)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七)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八)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九)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十)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十一)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十二)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十三)对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十四)不认真执行EHS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条款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十五)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场所未履行应有监护和协作责任;(十六)不服从管理,且态度蛮横无理;(十七)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第十八条生产车间内有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处部门50~200元罚款:(一)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四)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第十九条车间班组长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班组活动的,对班组长罚款100元,对部门负责人根据班组长人数情况处罚100-300元的罚款。其他行为的考核第二十条违反“厂区内九不准”的处5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厂区内九不准:(一)生产作业现场不准吸烟;(二)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三)班前12小时、班中不准喝酒;(四)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生产岗位(五)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六)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七)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八)停车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九)不系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第二十一条违反“机动车辆七大禁令”的处5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机动车辆七大禁令:(一)严禁无证开车;(二)严禁酒后开车;(三)严禁超速开车;(四)严禁空档溜车;(五)严禁设备带病行车;(六)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七)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第二十二条违反“天车十不吊”的处5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天车“十不吊”:(一)超过额定起重重量的物品不吊。(二)歪拉、斜挂不吊。(三)指挥信号不明、吊物重量不清、光线暗淡看不清吊物和场地不吊。(四)吊物捆绑或吊挂不牢或不平衡的不吊。(五)直接用起重机吊钩钩物的不吊。(六)吊物上站人或浮放有未捆绑好的物品的不吊。(七)易燃、易爆物品不吊。(八)带棱角刃口的物品未垫好的不吊。(九)埋在地下的物品不拔吊。(十)违章指挥的不吊。第二十三条违反电气焊“十不烧”制度的处5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电气焊“十不烧”:(一)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二)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主管消防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三)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无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四)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五)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油桶、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未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六)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谷物草壳、沥青、石蜡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七)有压力或密封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八)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九)在禁火区(如油库、净油站、生产车间、生产使用天然气的车间、燃气锅炉房、重点集中办公场所等)未经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动火证的,不能焊割。(十)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刷漆等)不能焊割。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编号:TJTBEA-RL-02-15(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各科室、车间、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申报、培训、复审、操作等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细则第二条特种作业范围(一)电工作业;(二)电气焊接作业;(三)起重设备作业;(四)场内机车作业;(五)压力容器作业。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通过《XX公司转正定级考核》,成为正式员工且因工作需要须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二)年满18周岁到退休的XX公司员工;(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五)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四条特种作业的申报及培训(一)申报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培训申请表”。(二)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培训申请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培训”。(三)凡报名参加上岗培训人员,均需按照要求参加具备颁发“特种作业操作上岗证”机构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四)“特种作业上岗证”下发后,由人力资源部保管原件,并由人力资源部印发“操作证复印件”,操作人员需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以备检查。(五)所有证件必须在规定有效期使用,复审、新增、升压需在证件到期日前一个月按流程办理。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集中管理,由制造部监督检查,强化管理。(二)特种作业人员要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按技术规范办事。(三)每年年初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整顿,凡是年龄较大,身体健康欠佳或者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的,或者造成事故未遂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四)对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按期复查,参加再培训。(五)由人力资源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台账与持证人员相符,及时更新。(六)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作业。(七)要坚持上下岗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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