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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培训资料主要内容:以讲解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主,结合本区发生的一些实际案例,提醒企业应注意的问题。一、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方面应该知道并必须了解的法律法规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开始施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如果两者有冲突,以后者为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提醒注意:1、用人单位依法应该主动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劳动者个人“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在双方签字、公司盖章后,应返还一本给劳动者。曾有案例,由于2本劳动合同都由公司保管,在法庭上,员工只承认最后一页的签字是自己的笔迹,前面的内容均不承认自己知晓。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三、工作地点提醒注意:在填写时不需要写的很详细,如:武汉市XX区XX大厦X座XXXX室,可以稍微具体也可以模糊,如:就写“武汉”。避免由于公司迁址,员工以“因工作地点与合同中的不符而被迫辞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四、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俗称“长白班”。第二种:不定时工作制。第三种: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对于第二、三种情况,用工单位要到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报告审批手续。法律条文: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五、劳动报酬提醒注意:1、在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工资和约定工资都应写清楚实数,如:XXXX元/月,并在合同的“分配办法是”后填写公司的工资分配方法和数额(即用人单位的工资结构)。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企业的工资管理办法等相关的制度来对此项进行详细说明。2、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过去12个月的平均实拿工资,而非约定工资。3、关于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而员工自愿加班的,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法律条文:《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另: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支付相当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150%、200%、300%的加班工资。——摘自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六、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应当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开始的一个月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试用期之后为职工补缴。提醒注意:1、公司应用文字形式保留员工以前的社保关系等资料。2、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以现金形式补贴员工或让员工到流动窗口缴纳社保的行为目前是非常普遍的,这样做的后果是对企业不利的,一旦员工提出要求补缴社保,企业还是得依法必须补缴。最为企业来说最好在每月的工资单中注明“社保补贴XXX元”,并保留相关资料,今后当员工提出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时,仲裁机构可要求员工先退还给公司以前支付的社保补贴后,公司再补缴相应的社保金额。3、本区某企业的试用期员工由于工伤造成X级伤残,员工家属要求赔偿100万元,但因企业未在试用期缴纳社会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该赔偿会由企业自行支付。由于工伤保险需在缴纳1个月后才能享受,如果试用期未办理社保发生工伤,公司会承担较大的风险。4、企业中除了极个别员工没有缴纳社保,其他都依法按时按月缴纳社保,且这些极个别的员工属于“外地户口,在武汉工作1、2年后就会回户口所在地的,公司为其购买了商业保险并每月以现金形式补贴社保的”,在本区劳动稽查部门检查过程中,可以不予追究。5、由于实习生没有拿到毕业证前,仍然还是在校学生,企业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可以通过购买其他商业保险的形式,减少企业一些可能的风险。6、用人单位以员工本人“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单位的法律责任。员工写下的所谓“保证”,属于无效文书。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七条: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每月应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增减变化等情况,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七、招聘下岗职工提醒注意:1、对社保关系还保留在原单位的职工,应让其原单位开据证明是否同意该员工到其他公司工作。2、对于已经买断的职工,应要求其出具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是通过金保网查看该职工的社保关系是否已经转移到社会流动窗口。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返聘退休员工提醒注意:1、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公司可以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2、公司最好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返聘协议》,并写明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避免以后的纠纷。法律条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九、带薪年休假提醒注意: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企业应该保证劳动者享受年休假。2、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所以说我们称“带薪年休假”。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4、当年已休产假的女职工仍然可以享受年休假。法律条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
本文标题: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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