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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适用于本公司承担的石油化工厂消防给水设计中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在消防给水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一般规定2.1石油化工厂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同一时间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2.2石油化工厂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2.2确定。表2.2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厂区占地面积(m2)厂居住区人数(人)同一时间内火灾处数≤1000000≤150001处: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150002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居住区1000000不限2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居住区、厂区辅助生产设施两处中的消防用水量的较大处。2.3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装置区、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3一次灭火用水量计算规定3.1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2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3.2.1炼油装置用水量计算1)联合装置:大型联合布置的炼油加工装置消防用水量按300L/S计算。2)独立的工艺装置可按下表选用:编号装置名称火灾危险分类装置生产规模万吨/年装置消防用水量升/秒1常减压蒸馏装置甲类A250150500≥A≥250230A5003002催化裂化装置甲类A80200120≥A≥80250A1203003延迟焦化装置甲类A6015080≥A≥60200A802504汽柴油加氢精制装置甲类A4015080≥A≥40200A802505气体脱硫装置甲类A2015030A≥20200A≥302306催化重整装置甲类A3015060≥A≥30200A602507气体分馏装置甲类A2015030≥A≥20200A302308汽油脱硫醇装置甲类A4015080≥A≥40200A802309加氢裂化装置甲类A4015080≥A≥40230A8030010丙烷脱沥青装置甲类A≤40150A4020011芳烃抽提装置甲类150~23012重油加氢装置甲类230~30013烷基化装置甲类150~23014硫磺回收装置甲类15015酮苯脱蜡装置甲类15016糠醛精制装置乙类15017煤油分子筛脱蜡装置乙类15018煤油电化学精制装置乙类15019空分装置乙类15020沥青氧脂装置丙类15021轻柴油分子筛脱蜡丙类15022轻柴油电化学精制丙类1503.2.2石化装置用水量计算1)石化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物品贮存量,最危险设备所在位置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工艺装置区的消防水量应包括已确认的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系统最大一处用水量,参加灭火的高压消防水炮、移动式水枪用水量,以及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a)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的消防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需要保护的设备表面积及其对应的喷淋强度等条件计算确定。b)工艺装置内距地面高度为20m至40m之间的甲类设备,宜在设备两侧设置消防水炮。其消防水量可按3至4个水炮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c)移动水枪的消防水量可按3至4枝水枪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3)当水量确定有困难时可按下表选定。工艺装置消防用水量表装置类型装置规模石油化工中型大型消防用水量(L/S)150~300300~450注:其中石油化工装置的规模划分可参考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1992年补充版中有关内容(详见附录)。3.3辅助生产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1/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3.4可燃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的确定:3.4.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制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3.4.2配制泡沫用水量的确定,详见泡沫混合液用量、泡沫液储量的计算规定。3.4.3储罐消防冷却用水量的确定按如下规定执行:1)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地上储罐均需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距着火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相邻地上储罐需冷却。在上述范围的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仍按3个储罐用水量考虑。2)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3)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下面要求,其供水范围、供不强度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储罐型式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备注ф16mm水枪ф19mm水枪移动式水枪冷却着火罐固定项罐罐周全长0.6L/s.m0.8L/s.m浮顶罐、内浮顶罐罐周全长0.45L/s.m0.6L/s.m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邻近罐不保温罐周半长0.35L/s.m0.7L/s.m保温0.2L/s.m固定式冷却着火罐固定顶罐罐壁表面积2.5L/mimm2浮顶罐、内浮顶罐罐壁表面积2.0L/mimm2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邻近罐罐壁表面积的1/22.0L/mimm2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注:①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②罐壁高于17m或储罐容量大于等于10000m3的非保温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但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③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3.4.4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冷却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l/mim·m2;邻近罐不应小于3l/mim·m2。3.4.5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内浮顶罐,应为6h,其它储罐为4h.3.4.6常用钢制储罐的结构类型如下所示:常用钢制储罐的结构类型表储罐类型结构说明图示固定顶储罐储罐有固定顶,该顶可为拱形、锥形等外浮顶储罐储罐无固定顶,有一个漂浮在液面上,随着液面浮动的浮顶,浮顶的结构可为单盘式或双盘式单盘式外浮顶罐双盘式外浮顶罐内浮顶罐储罐储罐有固定顶、罐内还有一具随液面浮动的浮顶。浮顶的结构可为单盘式、双盘式或浅盘式双盘式内浮顶罐浅盘式内浮顶罐单盘式内浮顶罐3.5液化烃罐区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确定:3.5.1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为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3.5.2液化烃储罐容积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储罐容积≤100m3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但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3.5.3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m·m2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l/mim·m2。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全部表面积计算3.5.4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400m3,小于1000m3不应小于45l/S。大于或等于1000m3,不应小于80l/S。2)当罐区内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3.5.5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6h计算。3.5.6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污油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60l/S。注: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时,推荐在罐区周围的环形消防水管道上设置固定消防水炮,水炮的设置数量和位置应能有效保护整个液化烃罐区,其移动式消防水量按2个炮的出流量计(2x40l/s)。附录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1988年4月实施1992年补充石化工业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石化联合企业1)年产能力:原油加工500万吨及以上;化纤单体、聚合物20万吨及以上,基本有机原料20万吨及以上,乙烯30万吨及以上,合成橡胶20万吨及以上;2)生产出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及以上。注:生产能力一项达到标准即可。行业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备注大一大二中一中二燃料、润滑、化工型炼油企业年产能力万吨≥250150~250100~15050~10050注①燃料型炼油企业年产能力万吨—≥400150~40070~15070合成纤维企业年产能力万吨≥74~72~41~21合成橡胶企业年产能力万吨≥63~62~31~21乙烯企业年产能力万吨≥2010~207~103~73基本有机原料企业年产能力万吨≥105~102~51~21注②注:①燃料、润滑、化工型炼油企业是指具有一、二次加工和深加工主要装置的企业,除生产能力标准外,大一企业要同时具备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4亿元及以上,大二企业同时具备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亿元及以上两个条件。②包括苯、醇、酚、丙酮等,按最终产品产量(商品量)相加之和计算,即不包括本企业进一步加工的自用量。
本文标题:水消防设计规定--消防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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