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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教職員工宿舍配借暨管理辦法東海大學教職員工宿舍配借暨管理辦法東海大學教職員工宿舍配借暨管理辦法東海大學教職員工宿舍配借暨管理辦法98年5月13日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98年5月26日第180次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使本校各式宿舍房屋分配暨管理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大學部專任教職員工及附屬實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附屬實中)專任教師,分別依其身分及下列規定申請本校相關宿舍:第二條一、大學部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及附屬實中專任教師,依「東海大學舊式宿舍配借作業要點」,申請配借舊式宿舍。第二條二、大學部編制內專任教師,依「東海大學學人宿舍配借作業要點」,申請配借學人宿舍。第二條三、大學部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及附屬實中專任教師,身份單身者(指無婚姻狀態者),依「東海大學教職員工單身宿舍配借作業要點」,申請配借單身教職員工宿舍。第二條四、新聘之大學部編制內專任教師(民國98年2月18日以後應聘到校),依本校「東海大學新進教師宿舍配借作業要點」,申請配借新進教師宿舍。第二條五、大學部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民國82年5月20日以前到校者),於年滿65歲屆齡退休;或未達上述之屆齡退休年齡,但在本校連續服務滿30年,申請自願退休者,依「東海大學教職員退休宿舍分配辦法」,申請配借退休宿舍。第三條前條各類型宿舍之定義如下:第二條一、舊式宿舍:指民國68年9月第一批學人宿舍完工前,舊有之木架構屋頂平房式宿舍。第二條二、學人宿舍:指民國68年9月至81年7月間完工之加強磚造二層式宿舍。第二條三、新進教師宿舍:指民國98年4月興建之三棟高樓層附電梯宿舍。第二條四、單身宿舍:指提供給無婚姻狀況之單身教職員工借住之單人宿舍。第二條五、退休宿舍:指由房屋委員會認定並經學校核可,專供退休師長配借之宿舍。第四條本校得視需要保留部份宿舍作為職務宿舍,提供校長、客座教師、校牧、水電緊急搶修職工、司機及教官等因執行本職或勤務而需住校時使用。第二條職務宿舍之配借,由當事人或相關單位及人員代為提出申請,經行政程序核准後配借之。第五條符合本辦法各類型宿舍配借資格者,可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但應受下列限制:第二條一、現職人員未配借任何學校宿舍者,得申請配借除退休宿舍以外之各類型宿舍。第二條二、現職人員於配借任何一種宿舍期間(單身教職員工宿舍除外),不得再申請配借其他類型宿舍,但得申請改配同類型之宿舍。第二條三、現職人員於留職停薪及請、休假期間,不得提出配借、改配之申請。第二條四、現職人員於退休後應改配退休宿舍,配借順序依照退休人員之「退休日期先後、退休時職級高低及日期先後、到校日期先後」依序徵詢配借之。其亦可提出改配申請,但僅限同類型之退休宿舍,且其排序以其獲准改配退休宿舍日期為依據。第六條為使本校教職員工宿舍之分配公平、公正、公開,本校特成立「房屋委員會」。第二條開會時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設置辦法另訂之。第七條獲配本校宿舍之教職員工,應與本校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並遵守本校「宿舍居住事實訪查作業準則」等宿舍使用管理各項規定。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實施。東海大學東海大學東海大學東海大學舊式宿舍配借作業要點舊式宿舍配借作業要點舊式宿舍配借作業要點舊式宿舍配借作業要點98年5月13日第8次行政會議核定通過98年5月26日第180次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本校大學部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及附屬實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附屬實中)專任教師,申請配借舊式宿舍依本要點為之。第二條舊式宿舍之配借及相關事宜,由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並由總務處保管組執行。第三條舊式宿舍之配借採積點制,合計「年資點」及「職級點」。以積點之多寡為分配先後之標準,積點相同時以職稱高者為優先,職稱相同時,以先達到該積點者為優先,如仍相同時,以到校日期前者為優先,如再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第一條積點計算標準如下:第一條一、年資點:按到校任職之先後計點以到校報到日為準,服務期間每滿一年,增加一點,以增加十點為限。離職後又返校任職者,從返校任職日從新起算,不採計其以往之年資。留職停薪期間,不採計該期間之年資。兼任教師改為專任後,其兼任年資不計。第一條二、職級點:宿舍配借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其職稱計算如下:第一條二、24點:教授、研究員。第一條二、21點:副教授、副研究員。第一條二、20點:助理教授。第一條二、19點:總務長、主任秘書、圖書館館長、室主任、專門委員。第一條二、18點:講師(含講師級研究助理)。第一條二、17點:組長、技正、秘書、編纂。第一條二、15點:編審、輔導員、專員、附屬實中教師。第一條二、14點:助教(含助教級研究助理)、組員、社會工作員、技士、護理師。第一條二、12點:技佐、護士。第一條二、11點:辦事員、技工、工友、管理員。第四條本會於公告舊式宿舍開放申請時,申請人應詳實填具「東海大學教職員舊式宿舍申請表」,向總務處辦理登記,總務處接受申請後應造具名冊,送交本會審議,並於簽准配借案後,將配借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五條獲配借宿舍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至保管組填寫「宿舍借貸契約書」與「財物設備借用單」(客座教授僅需填寫「宿舍及財物設備借用單」),並約定辦理公證時間,待辦妥宿舍借貸契約公證手續後,始完成宿舍配借程序。獲配借宿舍人並應於宿舍配借程序完成後一個月內遷入居住。第一條如無法於上述期限內遷入者,應先報准延期遷入,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第一條無正當理由逾期者該配借案視為無效,所配宿舍由本會收回,自逾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配借(含改配)。第六條舊式宿舍之借用期間,以借用人在本校之任職期間為借用期間。第七條舊式宿舍借用人得因家中成員之變更、健康情況或宿舍損壞等因素提請改配宿舍,但以舊式宿舍為限。第一條一、改配之申請應以書面(有證明者應檢附證明)依本要點第四條辦理。第一條二、獲配宿舍無正當理由未進住即予放棄,致影響他人權益者,自放棄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配借(含改配)。第一條三、同型號之宿舍不予改配。第一條四、經獲准改配者,現職人員仍依本要點第五條辦理,但退休人員則應自核准改配退休宿舍之日起,列入「退休宿舍待配名單」依序改配之。第一條五、獲准改配之人員,應負原住宿舍之復原及其費用,其宿舍之遷出、入,亦應按相關辦法謹守時程不得延誤。第八條非由學校資助但經校方核准出國進修者,如無法另覓家屬住所,得向學校申請繼續居住原宿舍。第九條下列人員應終止宿舍借貸契約,自終止日起三個月內復原所配宿舍內財物設備,並返還所借用之宿舍:第一條一、去職(含解聘、不續聘)」、離職、撤職、免職及勤務解除者。第一條二、對所配借之宿舍未親自住用或違反本校「宿舍居住事實訪查作業準則」者。第一條三、專任改為兼任者。第一條四、退休人員。第一條五、因進修、研究或講學超過學校核定期限者。第一條六、違反宿舍借貸契約,依規定須返還宿舍者。第一條上述人員如遇特殊情形,致無法於期限內返還宿舍者,應向本會提出展期申請,展期時間以三個月為限。第十條配借宿舍者,不得再領取房屋津貼或交通補助費,並須自行繳納所住宿舍之水、電、瓦斯(天然氣)、電話、除草、垃圾、修繕等及其他因使用配借宿舍所應負擔之費用。第十一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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