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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管理制度一、所有新农保参保人员及跨地转入人员均应及时建立个人账户。新参保人员建立时间为办理参保缴费、个人缴费到账后的次月,跨地转入人员为个账户转入资金到账后的5日内。个人账户应包括纸质、电子档案,档案基础信息应齐全准确。二、个人账户信息变动应及时准确记录,信息记录应符合有关规定:1、个人账户明细表项目应填写齐全,政府或集体补助、缴费日期、个人账户支出额、年底余额、重残人员也应重点及时记录;2、参保人个人缴费(含利息)与政府补贴(含集体补贴、利息)应分开记录、按比例冲减。3、参保人死亡或转移的,应及时对个人账户进行处理。4、个人账户储存额应于每年次年1月20日前结息。计息自缴费次月(省有关部门发布文件的次月)开始计算,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内单利、逐年复利。5、个人账户变动应填写相应的变更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变更。三、个人账户对账查询应及时、准确、方便、灵活:1、应定期与金融、财政部门对账,定期与参保人对账;对账应制度化、文字化;对账档案应及时整理归存。2、每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为个人账户公示期,采用按乡组织、按村公示制度。对于参保人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3、公示期外业务部门应及时接受参保人以电话、实地、委托乡经办机构等方式进行的查询。四、财务部门应对个人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核算应遵循国家、省有关规定。五、个人账户系统应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及时维护,确保数据安全。个人账户定期对账制度一、中心负责及时与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就新农保个人账户信息进行三方对账,建立定期对账制度。1、与其中一个部门日常对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三方联合对账时间为每月的10日以前,对账内容为上月末的个人账户情况。2、三方对账由新农保中心牵头组织,地点由三方协调。3、三方对账主要核对电子版信息资料,同时也应形成对帐表格、文字材料和对帐记录并永久保存。4、新农保中心三方对账由中心财务部门具体经办。二、中心每年应与参保对象进行定期对账。1、每年3月以前与参保对象进行定期对账。2、对账实行由新农保中心组织按乡提供信息、各乡组织按村打印一览表、各村组织参保人自行查对制度。3、对账由中心组织,业务部门具体经办。三、定期对账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金融、财政或参保人本人。数据管理及安全制度一、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收取、待遇核定与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统计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应依托信息系统进行。二、各部门、各岗位数据信息应有专人负责,汇总数据信息及系统数据维护工作则由统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三、每天应定时备份数据一次以上,月末集中整理备份数据一次。备份数据应异地存放在专门位置。每年对存放电子数据的介质进行抽查,验证数据介质的可用情况。使用存档电子数据时,要履行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和归还手续。四、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坚持对服务器以及网络设备的检查工作,对服务器运行情况以及指示灯的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并对各个业务终端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和互联网物理隔离。五、实行数据信息系统更改书面记录,需要修改的数据,须经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登记,再由专职系统管理员进行修改。个人账户查询制度一、新农保个人账户信息允许参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查询。二、参保个人可自行对个人账户信息进行查询。1、参保人可以电话、实地或委托乡新农保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实地查询的须持参保人本人身份证;电话、委托代查的应是被查询参保人直系亲属,委托代查的同时还应提供查询人身份证。2、业务部门负责处理参保人个人查询。电话查询的,应在确认查询人身份后再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应于接到电话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其他查询应在确认查询人身份后,与查询人协调回复时间并及时回复。3、所有个人查询只提供数据信息,不负责提供纸质资料。三、有关部门可以对新农保个人账户信息进行查询。1、财政、金融、审计、乡新农保经办机构等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新农保个人账户信息进行查询。2、新农保财务、稽核部门分别负责上述单位查询业务。四、所有查询均应做好查询记录并归档保存。查询联系电话:5015121-6265015121-629个人账户信息公示制度一、新农保参保人个人账户信息应定期公示。二、每年3月底以前,新农保中心应组织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信息进行公示。三、公示采用新农保中心组织按乡提供信息、各乡组织按村打印一览表、各村组织统一进行公示的公示制度。四、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五、参保人可根据公示内容核实自己的参保信息,有疑问的在公示期内可由各乡汇总上报核实,公示期外可通过乡或直接与新农保中心联系进行核实处理。六、对于参保人提出异议的个人账户信息,新农保中心应联系乡级经办机构及时核实。经核实确实错误的应及时处理,并于处理结果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参保人。七、中心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参保人信息公示事宜。稽核部门负责参保人提出的异议处理。联系电话:5015121-6265015121-629个人账户对账查询反馈制度一、通过个人账户定期对账、公示程序发现问题的,中心稽核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有关参保人。二、信息反馈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直接通知参保人、由乡经办机构通知或公开通知等信息反馈形式。三、属于个别问题、经核实确实错误的,应及时处理并于处理结果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参保人。属于普遍问题的应和有关机关沟通,沟通后视工作需要选择反馈方式。四、信息反馈应由有纸质记录并永久保存。
本文标题:个人账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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