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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政策名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二、政策简要介绍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促进园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并建立“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园区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体系和协同工作机制。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主办券商的支持。三、支持群体(一)凡申请成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已由专业机构辅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三)园区企业及与园区企业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四)园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四、申请流程五、受理单位中关村管委会:政策咨询:刘起88828863qliu@zgcvc.com岳冬立88828851dlyue@zgc.gov.cn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刘弢咨询电话:88828872传真:88828854电子邮件:liutao707377398@126.com网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六、申请所需资料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三)由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改制辅导;(四)与证券公司签订改制顾问协议;(五)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三)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定相应服务协议;(四)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三)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四)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代办资助的主办券商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成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制上市工作合作券商;(二)与园区企业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且推荐的园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七、资助标准(一)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30万元。(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60万元。(三)境内上市资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四)境外上市资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后,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五)券商资助:主办券商推荐的园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每家券商支持20万元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精神,鼓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创制技术标准,深入实施“标准战略”,推动中关村示范区标准创新试点工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技术标准资助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准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偿资助以下三个方面:(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主导制定的技术标准;(二)中关村标准化试点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三)中关村标准化试点企业参加、组织的国际标准化会议。上述“标准化试点企业”是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关村管委会共同确定的试点企业。第三条标准资助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二章资助条件第四条申请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企业新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包括修订的标准;属于企业新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二)企业新制定标准研究的内容是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定的产业前景和示范带动效应。不包括检测方法类的技术标准;(三)申请企业应是标准起草单位的前五名;(四)多家企业申请同一项技术标准资助的,由上述企业自行协商,推选其中一家企业进行申报。原则上由标准起草单位排名靠前的一家企业进行申报。第五条申请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秘书处的工作;(二)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三)企业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等职务;(四)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述“企业人员”,是指申请资助企业的主要研发人员或管理人员,且与该企业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全职工作一年以上。第六条申请参加、组织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参加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二)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上述“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围绕创制技术标准召开的具有投票表决的会议。第三章资助内容第七条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额度为:(一)对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每项给予最高资助50万元;对已公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资助;(二)对已公布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三)对已公布的行业标准,每项给予最高25万元的资助。(四)每家企业的上述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第八条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额度为:(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二)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三)对企业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工作组组长(副组长)职务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四)对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五)已获得上述第(一)或第(二)项资助的企业,不再享受第(三)或第(四)项的资助;(六)企业可以同时获得(一)、(二)规定额度的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七)同一企业有多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项规定或同一企业一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项多条规定的,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进行申报;(八)因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发生调整,按照上述规定可以享受更高额度资助的,企业可以申请补差。第九条参加、组织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额度为:(一)对参加国外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对参加国内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资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二)对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的资助。第四章申报与核实第十条申报标准资助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申请表》;(二)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信用报告的复印件。第十一条申报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交: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正式文本、行业标准备案公告等;属于国际标准的,还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申报企业是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申报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承担有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式文本;(二)企业承担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三)企业承担ITU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ITU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工业与信息化部的相关证明材料;(四)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五)企业承担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申报参加、组织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的正式邀请文件;(二)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或者在国内代表本行业主办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证明文件;(三)其他证明文件。第十四条每年二季度受理并完成上一年度的技术标准资助工作。由各分园(基地)管委会对所辖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初审,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对各分园(基地)管委会汇总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受托机构将评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受托机构向有关企业拨付资助资金。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以及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所制定的标准。第十六条对获得资助的企业,通过中关村网站()进行公示。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收回资助资金,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47号)同时废止。自2010年1月1日符合条件的相关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41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京政发[2009]1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促进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遵循“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分类促进、突出实效”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关村的专利促进工作,提升企业专利意识和专利管理能力。第三条给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下简称“中关村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用于本企业的专利创造、管理、制度建设和竞争性研究等工作。(一)对于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关村企业,按照其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具体金额依据示范区年度专利授权量和专利促进资金总预算确定。对于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超过250件以上的企业,超出部分每件专利额外奖励1000元,且每增加50件奖励额度递增1000元。对于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中关村企
本文标题:中关村资助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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