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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5年12月8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二○○五年十一月三日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是指成员行日间头寸不足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弥补头寸,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质押债券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员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与人民银行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系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为依托,实现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的应用系统。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债券是指已由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可用于质押的其他有价证券。第六条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与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负责为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第八条自动质押融资在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时方可使用。第九条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质条件自主选择和确定成员行。第十条成员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其分支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须由其法人授权,并经人民银行同意;(二)是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三)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四)最近三年在银行间市场无不良记录。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可优先成为成员行。第十一条成员行为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其他成员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法人机构所在省市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行初审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受理。第十二条成员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批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成员行为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证明;(三)上年末法人机构的实收资本金额(不含附属资本,下同)。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申请成为成员行时不得向人民银行提供虚假情况。第十四条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法人机构实收资本金、信用状况及流动性管理情况设定和调整单日任何时点各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余额。暂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2%;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5%。在此比例范围内,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的资信情况,按照不同的比例档次核定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限额。第十五条除按照第十四条由人民银行确定成员行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外,人民银行可根据金融宏观调控需要,直接设定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额度。第十六条债券质押率是融入资金与拟质押债券面额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第十七条债券质押率由人民银行确定,各类债券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第十八条暂定人民银行为成员行提供自动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资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足50万元按照50万元融资。成员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向人民银行申报单笔自动质押融资资金的最低金额,并按照单笔自动质押融资的最低金额和相应债券质押率换算单笔质押债券面额最低值。第十九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还款时点由人民银行确定和设置,并及时向成员行公告。第二十条自动质押融资须逐笔融资、逐笔归还,成员行须在还款时点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时点资金不足时顺延至下一还款时点重新计息后还本付息。第二十一条成员行归还资金后,人民银行即办理质押债券解押。第二十二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金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二十三条日间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减0.27个百分点确定。日终以后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加7.20个百分点确定。第二十四条自动质押融资利息按照实际使用资金金额和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并分别按照日间还款和日终以后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计算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计算公式: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时间×融资利率)/(360×24)第二十五条成员行应每半年向人民银行报告一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人民银行不定期对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六条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应急处置方案。第二十七条成员行应维护自动质押融资系统终端的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债券质押、解押交易的系统技术维护,保证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九条成员行违反第二十七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第二十八条,使质押、融资、还款、解押延误或中断,给有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质押、融资、还款、解押延误或中断,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8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92185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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