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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工作,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修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内部核算电厂、全资、控股公司及委托管理的发电企业。第三条技术改造的内容技术改造是指对现有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利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其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调性、满足环保要求,并增加生产能力而进行的完善、配套和改造。技术改造的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种资本性支出。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一、消除影响发电厂安全、可靠运行的设备缺陷和公用系统存在的问题;提高效率和出力,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二、降低供电煤耗、水耗、厂用电等,提高发电设备的经济性;三、水电厂机组提效、增容扩机改造以及大坝补强加固改造;四、改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五、对发电设备和设施进行延长寿命改造;六、提高环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经济及可靠性;七、其它技术改造项目。第五条技术改造的原则一、技术改造应以发电设备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节能降耗、提高机组效率为重点,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为依据,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二、技术改造资金应重点使用,并进行充分的投资经济效益评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三、加强工程管理,努力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四、对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要实行项目资本金制、项目负责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五、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实行从可研、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评价到决算等全过程管理。第六条技术改造项目中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施工招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改、大修项目招标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技术共性强、竞争充分、资金量较大的项目尽可能进行集团公司或区域公司打捆招标,充分发挥集团采购的优势,加强技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力,有效降低技术改造工程造价。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的来源与管理第七条资金来源一、自有资金(主要是企业按规定留用的折旧基金)二、国内融资(包括国内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和国家专项贷款)三、国家用于技术改造的专项拨款四、利用外资五、其它第八条技术改造贷款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一、为弥补企业资金不足,对综合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使用贷款。二、用国家专项贷款时,各发电企业应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提出下年度改造贷款的项目计划,由集团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三、贷款偿还:所贷款项的归还,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企业资本性支出预算中统一平衡解决。第九条技术改造资金应纳入企业的预算管理中,并在资本性收支预算中统筹安排。第十条集团公司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发电企业应按批准的项目和资金(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自行审批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一条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类费用支出均单独统计汇总,在各类财务结算、项目总结中应反映实际开支。第十二条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关停计划的机组,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第三章技术改造工作的管理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是公司技术改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调查、审核和批复;组织技改工程年度计划的实施;组织对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和后评估。各级生产管理部门为技术改造的具体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申报、审查和批复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审查和批复采取组织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层控制”的原则。(一)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申报和审批时间1、各直管电厂、区域发电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和子公司,下同)和分公司每年9月31日前向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上报下年度各电厂的技术改造计划(具体见附表1),以及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相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等)。2、集团公司于11月15日前对将于次年上半年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预批复,并于次年3月15日前批复各发电企业年度技术改造计划。3、在集团公司下达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直管电厂、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上报需审核备案的文件。4、各非直管电厂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由各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制定。(二)需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的事项1、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审批的各电厂年度技术改造项目总费用。2、各直管电厂、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按权限批复的各电厂年度年度技术改造计划项目(格式按附件1)。(三)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的事项1、直管电厂、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年度技术改造费用总额。2、各发电企业的特殊项目(主要指汽车购置等项目)。3、直管电厂3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公司所辖电厂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发电公司所属电厂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4、各电厂技术改造费用总额超过800万元的所有项目。(四)非集团公司审批检修项目和费用的管理办法,由各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负责制定。(五)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依据集团公司批复意见,报董事会通过后执行。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当年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位的电量计划、检修计划、安全及设备状况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批复技术改造资金总额,并参考发电企业的项目排序对相关发电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逐项审定。原则上集团公司每年度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只集中审批一次,除特殊情况单独处理外,不再补充批复。第十六条技术改造计划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一、制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时,必须明确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计划项目要具有充分的效益分析。二、突出重点项目和关键项目,防止短期行为和盲目上项目的做法。三、主体改造和与之配套的工程应作为同一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若干独立项目不得合并为一个项目,也不得将一个独立项目进行多项分解。四、发电企业计划项目要区分轻重缓急,对能解决涉及人身和重大设备安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法律法规且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要排列在优先位置。项目的排序状况将作为审核立项和批复费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五、单项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00-500万元(含100万不含500万元)为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可行性分析、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工程概算(设备、材料、人工及机具费用等)、预期效果、项目实施计划和管理措施等。六、单项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5000万元(含500万不含5000万元)为特大技术改造项目,应单独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立项后,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设文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组织进行施工。根据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和需要,原则规定单项费用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特大技术改造项目可批复项目启动资金,用于可研和初步设计工作,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资的10%。七、单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应按照特大技术改造项目有关要求办理外,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八、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需要在年度计划中提出申请,由项目批准单位批复当年项目资金,如无重大变更,不需重新上报资料。年度内因故未能实施的项目,应说明情况并按取消项目处理,具备条件后再申报。第四章项目的实施第十七条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计划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计划项目的调整,在建工程项目的终止、报废或毁损,需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第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所有立项,均采取项目负责人制。一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提出申请的单位、部门指定,以项目实施后的使用和管理人员为主;重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由发电企业主管领导担任,成立项目小组,并委派一名项目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应按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对于向外委托的项目,除发电企业指定的上述人员外,要求受委托单位同样安排相应的责任人,负责委托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全部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十九条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凡外包工程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择优选择建设队伍,严格杜绝转包或再分包现象,保证工程质量。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概算控制项目的投资,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工程方案变更并可能使工程超过概算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的资金使用要单独建帐,避免与其它费用支出混淆。第二十一条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项目自批准后一年内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应作为结转项目上报,经公司审核后连同已拨付资金计划一起转入下一年度继续执行。各发电企业自行审批项目的资金额度节余部分由电厂留转使用。第二十二条已经批准的项目,由于发电企业的原因或工程管理不力等原因在批准一年内未予实施,将暂停或取消该项目,在条件具备时重新审批。第二十三条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要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的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开、竣工报告制度,组织好各发电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改、大修项目招标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华电生[2004]514号)。第五章项目的监察审计、总结和考核第二十四条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应及时掌握所辖发电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情况,并定期向集团公司汇报。1、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每年6月份开始,要按月向集团公司上报所辖发电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完成情况,上报格式见附件2;2、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应于次年1月底前全面检查所辖发电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认真总结并将技术改造完成情况汇总表及文字总结报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技术改造完成情况汇总表的格式见附件3,文字总结应包括各发电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完成情况、财务决算、项目完成率、工程招投标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及重点项目的改造效果,对检查出来的改、串、并及无计划项目要重点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3、集团公司每年要对前一年度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五条发电企业项目的实施和总结内容包括: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队伍选择、采购、资金及质量控制、改造前后的设备性能和经济性比较等情况。1、单项费用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需编写竣工报告(包括工程总结、工程决算和竣工图等资料),并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2、严格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除零星购置以外的所有技术改造项目均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单项费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带有普遍性、可推广性的项目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和后评估工作。3、项目后评估工作应在项目完成后,经一个完整的财务年度后进行,内容包括项目运营情况、技术评价、投资分析和效益分析等四方面。第二十六条对单项费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集团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进行审计和检查。单项费用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审计。要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检修技改工程项目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发电企业在项目制定、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集团公司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凡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上项目,发电企业自定项目的单项费用超过规定权限,项目执行中随意扩大改造范围或在自定权限内过多立项造成计划费用严重超支,因项目决策或管理不力导致项目迟迟无法开工或竣工又未及时向公司申明,改造效果严重低于预期目标或总结报告明显失实等情况,均属考核范畴。第二十八条凡是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失实,工程质量不佳,造成项目效益不良或由于工程管理不力造成项目拖延、严重超概算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各发电企业及区域发电公司、分公司都应制定严格的责任制度和内部考核制度,对影响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质量及经济性的问题要追究责任,严格考核。1、建立项目立项、施工、设备物资采购、质量和成本等制度并严格执行;重点项目按要求程序进行审批、开工和竣工。2、立项要符合规定并进行了可行性论证;项目完成后考核验证达到预期的安全经济、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等目标。3、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三级验收制度,验收工作本身符合规定,存在质量问题及时整
本文标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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