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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基本情况介绍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介绍(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内容(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有关内容(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及实施办法有关内容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程序及审查方法第二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说明一、审查步骤二、审查中需把握的基本审查事项三、《申请表》审查要点四、综合资料审查要点五、人员资料审查要点六、业绩资料审查要点七、审查中的几个原则八、《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表》填写说明第三部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有关规定及审查说明第四部分:专家评审工作要求2第一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基本情况介绍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2004年7月1日施行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4、《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5、《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6、《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8、《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9、《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介绍(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相关内容1、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32、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3、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4、资质序列、类别、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5、承包工程范围——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4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6、资质许可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铁路方面、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铁路方面总承包二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业、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5一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资质——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7、资质申请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6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完毕,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上述之外的资质申请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8、主项和增项通俗讲主项即主营,增项即兼营。——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经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增项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可增项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达到标准的,可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79、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资质问题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担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10、证书的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证书有效期计算的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11、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可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12、企业跨省变更8具有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重点核查原企业工商注销和新企业工商设立的情况;新公司工商登记的资产情况;人员情况,主要工程技术人员是否到了新公司;业绩不应作为主要审查内容。13、其它规定______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要逐级申请)______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______目前,申请特级资质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他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进行审查。914、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综合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5、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三)人员资料1、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2、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1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应提交的材料:(1)首次申请资质应提供的材料;(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10(3)企业近三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4)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16、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资质核定问题(159号令第二十条、241号文的第四条)《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以下简称《通知》)(一)国有企业改制两种形式:1、原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改建;2、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改制为国有相对控股或国有参股,甚至国有股份全部退出。《通知》规定: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由新企业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重点核查内容:1、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改制方案(或股权调整方案),改制11审计报告,核查净资产、工程技术人员是否达标;2、不核查业绩;3、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二)企业合并两种形式:1、吸收合并: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2、新设合并: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1)考核重点是被吸收企业或合并前各企业是否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2)如不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3)如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的,应提供相应资料,按审批程序核定。(三)企业分立包括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为2个或2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分立1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分立企业与新设企业的区别。12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对分立完成后的两个或以上企业分别重新核定,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资料。除提供企业资质申请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改制、分立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2、企业分立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4、改制分立后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四)另外,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要重新核定。(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等级标准》相关内容1、建筑业企业框架体系: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13各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施工总承包共分为12个
本文标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要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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