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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法学专业学生康延召指导教师张连民摘要:现代人工生殖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育观念,在为不孕夫妇带来福音的同时,也使得法律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传统社会以“分娩者为母”理论,以及婚生推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亲子关系制度,已难以解决日益复杂的新问题。与此同时,因人工生殖技术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相对滞后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益发力不从心。在新的制度建立之前,亟需以新的观念去审视夫妻生育权,亲子关系认定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等问题,理清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更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因势利导,造福于民。关键词:人工生殖技术夫妻生育权亲子关系认定子女法律地位ResearchonthelegalproblemsofartificialreproductionStudentmajoringinLawKangYanzhaoTutorZhangLianminAbstract:Modernartificialreproductivetechnologyhaschangedpeople'straditionalconceptofchildbearing.Ononehand,itbringsinfertilecouplesthegospel.Butontheotherhand,ithasagreatimpactonthelegalsystem.Itisdifficultforthetraditionalsociety,whichhasthebirthmothertheory,aswellasparent-childrelationshipsystembasedonthepresumptionoflegitimacytosolvetheincreasinglycomplexproblems.Atthesametime,thedisputestriggeredbyartificialreproductivetechnologyarebecomingmoreandmore.Onthecontrary,therelatedlegalsystemisrelativelylaggingbehind,whichmakesthejudicialorganshavemoredifficultyinhandlingdisputes.Beforetheestablishmentofnewsystem,itisnecessarytoconsidertheissues,suchastherighttoprocreate,parent-childrelationshipaffirmationandthelegalstatusofartificialfertilitykids,thusmakingclearthelegalrelationsbetweensubjects.Onthisbasis,themarriageandfamilylawsystemshouldbeupdated.Theartificialreproductivetechnologyshouldbedevelopedinthelightofitsgeneraltrend.Onlyinthiswaycanitmakebenefittothepeople.Keywords:Artificialreproductivetechnology;Couple'sreproductiverights;Parent-childrelationship;Thelegalstatusofchildren科学技术的运用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隐患。正如人工生殖技术在为那些不孕不育患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使得原本已经比较成熟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受到猛烈冲击。近年来因人工生殖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日益频繁。然而对于这一新生事物,与之相对应的规范却远远滞后,不能有效地加以处理。因而,社会亟需以一种新的方法来审视并解决这一矛盾。一、人工生殖技术概述人工生殖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生育出子女的一种生殖2技术,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代孕以及近来可能发生并备受争议的人体克隆。1.人工授精又称为体内受精,是以人工方法而非性交方式将丈夫或第三者的精液注入妻子的子宫内,以协助受孕的方法。主要是用于男性不孕症。根据精液来源不同,人工授精可分为两种情况:同质人工授精和异质人工授精。2.体外受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将取出的精子和卵子置于特定培养装置中受精,待受精卵发育到一定阶段,再将其植入母体,并在母体内完成妊娠、分娩的一种生殖技术。用此种方法生育出的婴儿被称为“试管婴儿”。同样体外受精就精子与卵子的来源也分为两种:同质体外受精和异质体外受精。3.代孕,是指“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理妻子受孕者的体内受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的一种生殖技术。代孕根据卵子的来源不同,可分为:妻卵代孕与捐卵代孕。前者卵子来源于妻子,代孕者仅提供子宫孕育胚胎;后者卵子是由代孕者提供的,经体外受精后,由代孕者怀孕生育。4.克隆,是指“不经过两性细胞结合而直接繁衍后代,也称为无性生殖”。我国民法规定,人及身上的器官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在世界各个国家,器官交易活动是一种违反人类道德的行为,甚至是可再生的血液也逐步由血液买卖转向无偿献血。代孕无论是仅出租子宫,或是连带出售卵子,实质上都是以女性的生殖器官为他人提供生殖服务的,是一种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1]克隆作为一种全新的技术,自问世以来就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非议,大多国家都明确反对人体克隆,并且现实中也无此类实例,因而本文对克隆技术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不予论述。本文着重分析人工授精与体外受精下所引发的法律问题。鉴于人工授精与体外受精根据精子与卵子的来源不同,均有同质与异质之分,并且这两种技术只是受精的地点不同,其他并无实质差异,故而本文将人工生殖技术分为同质生殖和异质生殖予以论述。二、人工生殖技术中的法律问题(一)由人工生殖而导致的生育权法律问题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行使的权利。在传统社会,生育是夫妻双方合作的产物,双方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是否生育,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因而,在传统社会,一方的生育权受到另一方的严重制约,当一方不愿生育或者不能生育时,另一方的生育权也就名存实亡。人工生殖技术的运用,使得生育权的行使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人们可以完全不通过性行为而怀孕生育,生育与性行为的直接必然关系也被割断。婚姻——性爱——生育一体化的生殖过程被分割为供卵供精、受精、移植、妊娠、分娩及抚养等若干互不相属的阶段,并均可由夫妻外的第三者参与或完成,使得生育权受到了极大的颠覆。[2]因而,我们应重新界定生育权,将其定义为:“夫妻双方共同行使,平等享有的通过两性自然行为和人工生殖技术受孕、怀胎和分娩繁衍后代的权利。”自然生育状态下,夫妻生育权的冲突体现在生育与不生育的冲突上。但在人工生殖技术下,夫妻生育权的契合与冲突在于是否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人工生殖技术。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即为夫妻生育权的契合,即使遗传物质并非来自夫妻双方。在此情形下,双方的生育权都得以正常行使,不会出现问题。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即自然生育状态下双方无法就是否生育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无法就是否采用人工生殖技术达成合意时,最佳的解决方案是离婚。但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采用人工生殖技术时,就会出现丈夫、妻子和子3女利益的冲突,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1.同质生殖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或采用欺骗手段,擅自运用同质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因生育权行使未达成合意,构成了对他方生育权的侵犯。但在解决此类问题时,还涉及到不知情方与所生子女之间利益的冲突。若仅考虑不知情方的意志,未经其同意而生育的子女不能被认定与其具有亲子关系,而仅为对方的子女。但是此种考虑未能兼顾对方,尤其是子女的利益。在传统生育情况下,尽管也会出现一方利用欺骗或者其他手段生育子女的情况,但并不影响另一方与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因而同质生殖情形下,即使双方未达成合意,所生子女仍应认定为夫妻的婚生子女。但是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后,一方擅自利用对方保存的遗传物质生育子女的,不应视为夫妻的婚生子女,而是一方的子女,由其单独负抚养义务。2.异质生殖缺乏合意采用异质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虽然未发生性行为,双方也互不相识,很明显这里的确存在对未知情方生育权的侵犯,这种侵犯虽不构成通奸罪,但又与通奸罪相似。[3]不能仅因一方的意志而加重他方的抚养负担。并且不知情方与所生子女无任何血缘关系,这也使得认定两者之间具有亲子关系对子女的抚养也无益处。因而,异质生殖情形下,一方未经他方同意采用欺骗手段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仅与一方具有亲子关系,与不知情方并不当然被认定为具有亲子关系,不知情方不负担抚养义务。对于事先的同意,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撤销,但撤销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通说认为,以配子或受精卵植入子宫前为宜。在此之前所为之撤销有效,对方不得以其信赖利益受损为由主张继续履行。若是单方面采用人工技术继续进行生育的,所生子女不能认定为配偶的婚生子女。若受精卵已在子宫内发育,丈夫不得要求妻子堕胎,妻子也不得擅自堕胎,所生育子女应与合意情形下相同,双方均负有抚养义务。(二)人工生殖下亲子关系的认定人工生殖技术使得原来一体化的生殖过程被分割为供卵供精、受精、移植、妊娠、分娩及抚养等若干互不相属的阶段,并且任一阶段均可利用人工的方法予以替代。生育过程中所涉及的不再是夫妻双方,还有捐献者与代孕者的参与,自己所生的孩子未必和自己有血缘关系,而自己的基因子女也未必是自己所生,因而传统社会“分娩者为母”的公认原则受到猛烈冲击,“父亲”认定也更加困难。何为“父母”?是生产者,基因物体提供者,还是抚育者?传统的亲子法所确认的规则已难以适用人工生殖技术下亲子关系认定中的问题。在医学科技还不十分昌明的传统社会里,受孕、妊娠与养育三位一体,集于母亲一身,“分娩者为母”(分娩说)遂成为自罗马法以来判断母亲身份的铁律。由于父亲身份认定较为困难,一般采用婚生推定的方法,将婚姻存续期间被认定了“母亲”身份的妇女的配偶推定为子女的父亲。有证据表明该子女确与其不具有血缘关系的,可以提起否认之诉予以纠正。但是人工生殖技术已打破了这一共识,“基因说”“意思说”和“子女最佳利益说”等新的标准正被运用于亲子关系认定纠纷中来。基因说主张以血缘关系作为认定父母身份与子女关系的基本依据,精子的提供者为父亲,卵子的提供者为母亲。基因说满足了那些渴望拥有基因子女的夫妻的要求,在解决代孕所生子女纠纷中,对提供了基因物质的夫妻有利,可以避免仅提供子宫的代孕者以“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为依据主张亲权。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无法提供正常的生殖细胞,需采用异质人工生殖技术时,则易发生该夫妻与基因物质提供者之间的亲权冲突。在异质生殖情形下,以此学说认定父母身份将会违背受术夫妻采取人工生殖手段拥有自己子女的愿望,同时认定基因物质提供者为父母,也会加重该捐献者的抚养负担,与其助人4的目的相悖。意思说将希望通过人工生殖技术成为父母的夫妻认定为法律上的父母,而最初以助人为目的的捐献者、代孕者不得为所生育子女在法律上的父母。该学说以意思表示为原则,可以兼顾多方的利益,并且可以促进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但是身份法中的私法自治是相对的,社会普遍认为代孕契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缺乏合法性,应当被宣告为无效。即使认定契约有效,因其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对其进行强制履行是存在困难的。子女最佳利益说将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做为其出发点与归宿,具有合理性。在因人工生殖技术引发的亲子认定纠纷中,子女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并且纠纷处理的结果对其影响也最大,故而应该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但是子女最佳利益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裁判者的个人价值观,很难判断裁判结果是否达到这一要求,而子女要承担错误结果的风
本文标题: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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