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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论及未来新社会“应该是怎样的”时指出:“这种新的社会制度首先必须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经营权,而代之以所有这些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经营,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按照共同的计划、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这样,这种新的社会制度将消灭竞争,而代之以联合。因为个人经营工业的必然结果是私有制,竞争不过是单个私有者经营工业的一种方式,所以私有制同工业的个体经营和竞争是分不开的。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而代之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1]这里的思想是,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竞争,代之以生产中的联合;消灭了私有制,代之以财产共有;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下,按照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计划来生产和经营。这是一个非具体的、非完备性的新社会的构想,因为它没有说明社会的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是怎样的,没有说明劳动管理方式是怎样的和人们获得生活资料的方式是怎样的等等。次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论及未来理想社会时说:“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2]“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这里的意思是,在未来新社会里,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和旧的思想观念已经消亡,阶级差别和阶级已经消灭,政治权力及其载体——国家也已经消亡,社会是一个由“自由人”组成的联合体。不难看出,这也是一个非具体的、非完备性的新社会的构想,因为它没有说明未来社会的生产、消费、社会组织与社会管理等等。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写道:“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4]这里说到了未来社会的消费资料分配方式,即社会成员按劳动量获取消费资料的方式,但是与消费资料分配方式密切相关的社会生产单位、生产分工、生产管理过程、消费单位、消费管理组织和管理过程等均未予以说明,所以就未来社会的消费问题而言,这里也只是提出了一个抽象的、原则性的意见,没有具体的、细致的、周密的设想。1880年,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提出:“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5]“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6]“随着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消失,国家的政治权威也将消失。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7]在这里,恩格斯对马克思和他自己此前已经阐述过的思想——即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有计划的生产、消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国家及其政治权威消失、社会成员成为“自由的人”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即: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全部由社会直接占有;(即消灭私有制,实行社会公有制)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社会主义社会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生产;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开始消亡;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将获得自由和全面的发展。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即消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标准”的理论,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抽象地、原则性地指明社会主义社会某些特征的理论特点。如他在十月革命过程中写作的《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在援引了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特征的话语后写道:“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们已归全社会所有。社会的每个成员完成一定份额的社会必要劳动,就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完成了多少劳动量。他根据这张凭证从消费品的社会储存中领取相应数量的产品。这样,扣除了用作社会基金的那部分劳动量,每个劳动者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10]还写道:“国家正在消亡,因为资本家已经没有了,阶级已经没有了,因而也就没有什么阶级可以镇压了。”[11]这里,他表达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无商品交换、按劳动量获取消费资料、国家正在消亡等观点,从而证明他的理论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抽象地、原则性地指明社会主义社会某些特征的理论特点。列宁由于亲自参加并领导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所以他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标准”的理论有自身的新特点。这个新特点即高度重视广大群众的愿望,以广大群众的意见为依据,认为被广大群众肯定“这比旧制度好”的东西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东西。(列宁的观点)(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20]对于列宁的这些论断,人们无论是从何种意义或何种角度来理解它,都不能否认一个基本事实——他将消费合作社制度等同于社会主义制度。列宁这样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呢?就在于消费合作社是广大群众所欢迎的事物,是广大群众肯定“比旧制度好”的事物
本文标题: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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