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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的常见问题1、当发出中标公告,发现第一次投标无效时,招标人应怎么办?答:投标人应当根据中标条件重新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法的规定重新进行招标。2、中标通知书的寄送对象是谁,其效力如何?答: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于何时公示中标候选人?答: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4、如果投标人或其他有关管理人员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其中,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当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排斥潜在投标人,使其无法参与投标时,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成为投标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采用签订有条件有效协议的方式,对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具体分包商和供应商进行投标约束。这些分包商、供应商和投标人与招标活动有共同的利益和利害关系。第三,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招标工作的组织者,个人支付的费用比较大。他是否中标与个人职业发展有较大关系,他是招标活动的利益相关者。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活动。5、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答:招标人应在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得书面报告。7、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如何处理?答: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是多少?答: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9、中标人能否将中标项目转包出去?答: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部分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的行为。总承包方不退出合同关系,对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与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合同关系,受让人成为合同的另一方的行为。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割、单独转让给他人。中标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要和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再进行分包。中标人对分包工程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10、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怎么办?答:您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要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的答复期限不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1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哪些行政监察部门投诉?答: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商务、民航等各级行政监察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各级政府分工负责,受理投诉,依法决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作出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经有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受理后,应向国家发改委报告,国家发改委不再受理。12、申诉人提出申诉的,应当提出申诉。投诉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答:投诉人的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有关要求和主张;有效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3、哪些情形的投诉将不予受理?答: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14、行政监察部门受理投诉的期限是多少?答:行政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诉人,被申请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包括检验、试验、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15、对行政监察部门处理投诉的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逾期不处理的,当事人应当怎么办?答:你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6、如果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将承担何种责任?答: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7、投诉需要付费吗?答:行政监察部门在受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18、招标人的子公司能否参加其组织的投标活动?子公司能否参与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是《招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没有明确的禁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招标。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是否会影响投标的公平性,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和兄弟公司的关系相似)。但子公司是否真的因为上述规定而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投标活动?答案是不。在实践中,大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参与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阻挠。究其原因,不是监管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是立法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相关规定脱离实际,阻力很大,难以严格执行。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的子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依靠母公司(或系统内单位)生存。参与投标是他们获得业务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参与母公司组织的投标活动,等于宣布其关闭,不仅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关系到员工的生存和社会的稳定。上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身并没有不妥,但由于缺乏对实际情况的深入研究,过于先进,导致无法实施,这是立法部门需要避免的。19、可否要求投标人为企业法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目前在我国,允许作为投标主体的单位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两种。参与过招标文件编制的人员会注意到,很多招标文件中有这样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是否适当呢?对于该问题,笔者是这样理解的:(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完全禁止对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进行限定,只是禁止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而且只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非法限定是指法律并未规定某项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来承担,但招标人要求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完成。比如,某些设备,法人企业可以生产,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也可以生产,招标人就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法人企业;(三)法律规定相关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实施的,招标人可以明确投标人的具体组织形式要求。比如,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当然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为企业法人。20、如何确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虽然一个联合体投标人只有一个主体,但由于涉及多个单位(每个联合体的成员),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作出了特殊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很多人认为,上述规定意味着联合体投标人的所有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理解:联合体各成员是否需要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视具体情况而定,否则将不公平,不符合立法初衷。例如,为了保证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许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一定数额。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成员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要求联合体全体成员的注册资本达到上述数额,理论上是指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本实力是单一标的投标人的两倍以上。事实上,只要合资企业一方的注册资本符合要求,合资企业投标人的条件就优于单一标的投标人。因此,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具备与注册资本性质类似的资格条件是不公平的。但《招标投标法》只规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强调联合体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也应按最低标准确定。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只强调在资质水平上,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对于其他资格要求(法定资格除外),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规定只要联合体一方满足要求,即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本文标题:招投标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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