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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辽宁省分公司移动网络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移动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保障网络正常、稳定、安全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移动网络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移动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动网络建设工程,是指无线网项目、核心网项目、信令网项目、关口局项目、智能网项目、GPRS项目、电源等配套项目(不含传输)、室内覆盖项目、应急通信项目、网管项目、网络优化项目、备品备件购置项目、仪器仪表项目等。第四条移动网络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移动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省分公司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全省移动网络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市分公司建设主要单位负责具体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落实、监控与考核。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分公司建设单位负责全省移动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集团总部和省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要求,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制定有关移动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监督、指导全省移动网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省移动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三)组织、指导全省移动网络建设工程相关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四)对违反相关安全制度、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等不安全行为规定的,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或报请公司进行处理。(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工程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指标,并负责进行考核。(六)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市分公司建设单位负责本业务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本业务区移动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定,贯彻落实省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二)监督、指导本业务区移动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本业务区内安全生产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移动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指导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了解掌握本业务区安全生产动态,审定、落实施工、监理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范措施,监督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不能保证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对贯彻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四)进行施工、监理等工程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定各施工环节的责任人员,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指标,并负责进行考核。(五)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影响现网正常运行、施工安全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施工;对违反相关安全制度、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等不安全行为规定的,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六)做好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达标等工作,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资料和相关活动记录的收集、整理及归档。(七)配合、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第九条省、市分公司建设单位要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对工程服务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二)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现网设备、系统、相关数据运行情况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相关资料和明确要求,并保证资料和各项要求的真实、准确、完整。(三)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四)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通信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施工、监理单位签署安全协议并对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工作。(六)应加强对施工的随工管理工作,由施工随工人员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七)需要对现网系统(软件)升级、调整和进入机(局)房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按照运维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明确施工区域和施工资源,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在施工区域显著位置悬挂醒目的工作提示牌。施工完毕由随工人员签字认可,并征得运维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八)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施工人员资格和身份进行确认,严禁和施工无关人员和无施工通行证的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和任何操作。第十一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三)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现场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四)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从事登高、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经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五)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六)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经通过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后方可上岗。(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第十五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第十六条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监理单位和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涉及公共安全的,设置专项公共安全防护设施),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定期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网上设备、管线、系统(软件、数据)、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保证设备、管线、系统(软件、数据)、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正常、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确保登高作业时的防护设施的完好、有效。第二十条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公司其它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一)一般伤亡事故在24小时以内;(二)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在2小时以内。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合同条款予以处罚,监理单位为管控到位的,监理单位承担相同责任,并按合同条款予以处罚。第五章其它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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