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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减排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节能减排协会。英文缩写为CJNJP。第二条本会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中国境内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的行业专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第四条中国节能减排协会的业务工作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改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中国节能减排协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制定节能环保产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二积极参与制定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三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四组织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五出版节能环保系列刊物,建立节能环保产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六开展行业协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七开展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八组织国内、国际行业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九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十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节能环保产业有关的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中国节能减排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与节能环保产业相关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经事前协商,自当地相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为中国节能减排协会的团体会员;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则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三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的行业专家,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二经中国节能减排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三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会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审定协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四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五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三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四讨论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六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本会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职能部门,承办具体事宜。第二十三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协会办事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休会期间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按相关(聘任)程序委任;批准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经会议选举通过后,由秘书长按程序聘任;三负责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1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文标题:中国节能减排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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