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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墨子法律思想墨家是战国初期墨子创立的一个学派。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有《墨子》一书传世。《墨子》是阐述墨家思想的著作,原有71篇,现存53篇,一般认为是墨子的弟子及后学记录、整理、编纂而成。《墨子》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记载墨子言行,阐述墨子思想,主要反映了前期墨家的思想;另一部分称作墨辩或墨经,着重阐述墨家的认识论和逻辑思想,还包含许多自然科学的内容,反映了后期墨家的思想。一、墨子法律的起源与基础墨子认识到法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在没有国家和法律的时候,社会秩序非常混乱,为了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法律便应运而生。把圣王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加以确认,这样,法律便有了国家意志的属性。但是,圣王制定法律也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顺应“天”的意志。墨子认为“顺天之意,谓之善刑政;不顺天之意,谓之不善刑政”,“本察仁义之本,天之意不可不顺也。顺天之意者,义之法也”(《墨子?天志上》)。在墨子看来,世间的法要遵循天意,不符合天意的人定法不能算是法律,不遵循天意的法律制度就是不正义的制度。“天志”是贯穿于墨子思想的主线,墨子取法于天,把天作为一种有人格的天,与上帝神相结合的天,实际上墨子是借天喻民,借助天意来推行自己的政治法律主张。墨子认为,在当时的社会,父母、师长、国君的意志均不能作为立法的依据,提出“以天为法”。人们都必须一切“效法于天,听命于天”,要顺应天意,替天行道,服从天志。墨子认为“天子唯能一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他认为,法律来源于“一同天下之义”。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人们互相指责,尔虞我诈。如何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非呢?这就需要“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和各级“正长”,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自上而下地“一同天下之义”,于是国家和法律就产生了。二、墨子法律的核心思想1、“兼相爱,交相利”、“非攻”墨子的思想宗旨是“贵兼”,以“兼爱”为法律观。所谓兼爱,包含平等与博爱的意思。墨子要求君臣、父子、兄弟都要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友爱,“爱人若爱其身”,并认为当时社会的“大害”、“巨害”是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人与人之间的争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人们的不相爱。因此,他主张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应当“兼相爱,交相利”。墨子从其兼爱思想出发,主张非攻,反对战争。他断定,爱人运行时,人亦从而爱之;利人运行时,人亦从而利之。反之亦然。既然如此,国与国、家与家、人与人之间,只要相互兼爱,不要发动战争,相互攻伐,这样不以兵刃毒药水火相攻伐,从而可以共同取利。否则,以兵刃毒药水火相攻伐,便使大家共同取害。因此,墨子“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主张“国都不相攻伐,人家不相乱贼”,以兴“天下之利”,反大国之攻小国”,“大家之乱小家”,以行“天下之害”(《墨子?兼爱下》)。2、“尚贤”、“尚同”“尚贤”就是选用人才尚贤不论血缘与背境一律提拔有才能的人担任,并且给予相应的报酬,小至企业大至国家这都是一个发展的重要因素,墨子甚至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民主选举,以天下百姓选出圣人当国君,选出贤人担任三公辅助圣人治理国家.现今社会重人际关系,导致很多想办事的人没权力,有权力的人不办事.他这样明确的提出平民有平等参与政治管理的权利,在我国历史上还属首次。这无疑颠覆了贵族血统论,来反对世袭的贵族政治,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尚贤者,政之本”。尚同的意思是,上天“选择天下赞阅贤良圣智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立以为三公、万国诸侯,以至左右将军、大夫和乡里之长,社会成员自下而上尚同于天子之“义”;并且“上有过,规谏之”。社会成员的意愿层层上达,庶几天子及其以下的各级官吏按共同的“义”行事,从而实现“天下治”。并且,天子的行为是否合于天下之义,必须据其是否尚同于天。这就阻断了最高统治者自行又自断其政的可能性。“夫既尚同于天子,而未尚同乎天者,则天灾将犹未止也。故当若夫寒热不节,雪霜雨露不时,五谷不熟,六畜不遂,疾灾戾疫,飘风苦雨,荐臻而至者,此天之降罚也,将以罚下之人之不尚同于天者也。”(皆见《尚同》)三、墨子法律的基本原则1、“法天、利民”的立法原则《法仪》篇中讲“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凡顺应“天志”的就是善良之法,违背“天志”的就是邪恶之法,此即墨子的立法理念与原则。墨子说“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意思就是说刑法与政令的好坏要看是否对百姓有利,即要求立法要应以“百姓人民之利”为宗旨。2、“赏善罚恶”的司法原则墨子为了构建“兼相爱,交相利”的理念社会,要求各级政长必须由贤者来担任。他认为当时各诸侯国不能治理好国家的原因,关键在于“不能以当贤事能为政也”。墨子说“是故国有贤良之士众,则国家之治厚;贤良之士寡,则国家之治薄”,因此,墨子极力主张“尚贤”的同时,在法律上也相应的主张“赏善罚恶”的司法原则,强调刑罚应当公正不阿,不徇私情,做到“不杀不辜,不失有罪”。四、墨子法律思想的评价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历代统治者都注意强调法律的持久性,许多人仅仅论证要立法简明,注重法律规定的普遍性、长期性,但是墨子在这里却提出了它的客观性,提出要以天为效法对象,公正、无私、平等、有信,避免法律制定者本身的片面性和狭隘性,从而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准则。墨子提出了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民意的作用,提出要依照民意来实施刑赏,可谓深通精要,发人深思。墨家的法律思想出现较早,对法家学派的一些思想起到了开源先驱的作用。墨子的法律思想是很有特色的,他主张立法要法天,执法要听民,这在先秦的立法主张中可算独树一帜,具有明显的进步性,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过,他所提出的“兼爱”、“天志”等思想,也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难以实现。墨子“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只是一种乌托邦的空想。当时的国家是建立在重视血缘和身份等级制度的氏族组织之上,要像建立一个不分亲疏贵贱,不分贫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是不符合当时统治阶级的利益。墨子为了更好的实现“兼相爱,交相利”的良好社会秩序,利用了过身的神秘力量,使他的法律思想获得最高的权威。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文主义的不断觉醒,重民轻神渐渐成为趋势,使墨子的愿望难以实现。墨子的法律思想虽有局限性,但他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和深远影响,是不可否认的。
本文标题:论墨子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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