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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6页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2010年11月19日合同签订地点:中国,沈阳甲方:名称: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东陵区塔北一路1-7号理想新城办公楼邮政编码:110167电话:0086-024-83751111传真:0086-024-83750077法定代表人:黄凯开户银行:建行城内支行帐号:21001390008052503436乙方:名称: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松白路838栋邮政编码:518106电话:0755-61136391传真:0755-61136403法定代表人:范仕仁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帐号:79140154740010647/第2页共6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上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平等和友好协商的原则,就本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并签订此合同。甲、乙双方均同意和接受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并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合同中各项条款的内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1.设备/设备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及合同总额产品名称产品规格数量单位单价合计金额不锈钢岗亭2400*1800*15001个¥19,800.00¥19,800.00不锈钢门1600*16002个¥1,800.00¥3,600.00合同总额:¥23,400.00设备使用位置:理想新城二期东门入口合同总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万叁仟肆佰圆整。上述报价含设备供货价格及安装工程费。2.合同价格条件2.1本合同价格为供货到现场工地,并安装调试合格的价格。2.2本合同的价格已包含安装费、调试费、运费、运输保险费、税金、卸车费用以及其他在运输中发生的费用。3.产品技术和质量要求3.1产品制造和安装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规范。3.2产品规格和要求等须与投标报价文件保持一致。3.3岗亭采用304材质不锈钢。4.交货方式、日期和地点/第3页共6页4.1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并负责卸货。4.2交货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计起15天内。4.3交货地点: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塔北一路1-7号,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理想新城工地。5.包装及装运标志5.1乙方应将设备严密包装,并应根据其不同的形状和特殊特征采取措施保护其免于受潮和雨淋,应适应于多次装卸和长途运输,确保设备无任何损害地安全到达工地现场。6.运输、运费及保险6.1由发货地到交货地的运输费用,以及到达交货地点的卸车费均由乙方承担。6.2乙方负责承担由发货地到交货地点卸车的运费和综合保险费。7.付款方式7.1付款采用电汇结算。7.2设备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当日,甲、乙双方会同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理想新城工程负责人一起开箱验货。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在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实际发生总额向乙方支付实际到场产品金额的95%。7.3余下实际发生总金额的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从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在乙方提供的产品没有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甲方在乙方提供货款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这部分余款。8.验收8.1设备抵达目的地,甲、乙双方应对产品的数量、规格以及质量等及时检验。如需乙方提交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验的,检验费用由乙方负责。8.2任何被检查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不长于10天)无条件替换被拒绝的不合格设备。由此产生的/第4页共6页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8.3最终验收日期为甲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的实际竣工日期。8.4工程安装符合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和规范,保证确保甲方使用需求,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9.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9.1乙方保证本合同的设备是优质、全新未经使用过的,无损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要求。9.3在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检验合格之日计起,乙方对岗亭免费提供十二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对不锈钢门提供二十四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义务无偿提供保修服务。9.4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其产品由于设计、制造工艺、设备的缺陷或安装工艺,而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故障负责。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免费负责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对由于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9.5乙方如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自行保修并扣除相应质量保证金。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未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单方将包括但不限于质保金在内的一切未结款项作为确定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10.违约责任10.1甲方按双方约定方式付款,逾期支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1‰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逾期货款的5%。10.2乙方保证按买方要求的日期、地点交货。除受公认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逾期交货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合同总额每天1‰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逾期交货的合同款的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10.3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赔偿。/第5页共6页11.合同的终止与赔偿11.1如乙方所供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或有任何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由此造成逾期交货按10.2条约定执行。如设备质量问题严重或更换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予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1.2乙方在甲方通知进货日超期10日仍然不能到货的,甲方有权认为乙方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外,应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1.3乙方保证其产品完全符合政府当局的相关安全法规、规范要求。乙方应承担因其产品质量问题或制造缺陷(该种质量问题或制造缺陷应系相关部门证实或认定)引起的赔偿费用。12.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应依法向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13.合同附件无14.其他14.1乙方对其提供发票之合法有效性负责。14.2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3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14.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第6页共6页甲方:乙方:全称: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全称: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章)开发有限公司(章)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或)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字)(签字)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本文标题:不锈钢岗亭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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