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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系统的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其负责技防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广东省公安厅是全省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广州铁路、民航、省森林等公安机关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资格证行政许可第一节申请第四条省公安厅和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核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500万元以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四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万元以下及三级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第五条《资格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3.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5.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服务措施;6.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7.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8.有一定的技防系统独立承接业绩(初次申请的除外)。(二)等级条件1.一级资格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2)办公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3)业绩条件是近两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施工、维修业务总额1200万元以上(独立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15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4项,或者3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2项,或者6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1项),或承接技防系统设计业务合同总额1200万元以上。2.二级资格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2)办公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3)业绩条件是近两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施工、维修业务总额600万元以上(独立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15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2项,或者3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1项),或承接技防系统设计业务合同总额600万元以上。3.三级资格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3)业绩条件是近两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合同总额300万元以上。4.四级资格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第六条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省内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登记地址所在地地级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原件,验证后退回:(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房产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复印件。(四)企业人员数量和缴纳近三个月社保的证明复印件。(五)企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提供职称证书,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仅限于与技防技术相关的专业类别)。(六)包含合同、决算清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的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其中,省内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仅需提供合同、检测报告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表》复印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合同、设备清单、决算清单、检测报告和《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复印件;设计项目应包含合同、发票复印件;维护项目应包含合同、维护清单、发票复印件)。第七条《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以下简称《资格备案证》)申请单位的等级资格办理条件、承接范围与省内企业申请《资格证》的等级资格办理条件、承接范围一致,但不受逐级申请的约束。第八条省外技防从业单位向省公安厅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原件,验证后退回:(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驻广东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放的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书,或者是省级以上安防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的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复印件,以及发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四)驻广东省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明复印件,如果租赁则提供租赁合同及所在地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复印件。(五)企业人员数量和缴纳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六)企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提供职称证书,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仅限于与技防技术相关的专业类别)。(七)技防系统业绩报告(施工业绩应包含合同、决算清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其中,按照本《细则》规定省内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仅需提供合同、检测报告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表》复印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合同、设备清单、决算清单、检测报告和《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复印件;设计业绩应包含合同、发票复印件;维护业绩应包含合同、维护清单、发票复印件)。第二节审查、审批第九条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完整的《资格证》申请材料后,向企业出具受理凭证,15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对三、四级《资格证》的申请单位,发放三、四级资格证书,对一、二级《资格证》的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省公安厅审核。第十条省公安厅应当自接到地级市公安机关报送的《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放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省公安厅应当自接到完整的《资格备案证》申请材料后,向企业出具受理凭证,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应等级的资格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放资格备案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省内企业去外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如有需要,可以持有效的《资格证》和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出省推荐函。省公安厅自接到完整的出省推荐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核,向企业开具出省推荐函。第三节资格证的换证、变更、降级第十二条《资格证》持有单位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一、二、三级资质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资格等级降一级,四级资质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资格证作废。逾期提交换证申请或者所提交的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其《资格证》到期自行作废,三级以上资格等级再次申请只能申请四级。第十三条《资格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可以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向《资格证》发放部门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四条领取换发的证书时须将原证书上交证书发放部门销毁。第三章技防系统管理第十五条技防系统应当根据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设投资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设计,防护级别应当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高风险等级单位或场所,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相应的防范要求。第十六条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对技防系统的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等进行评价,技防系统通过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整改完善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论证专家宜有50%以上从广东省安防专家库中抽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开展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第十七条重点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主要设备和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必须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必须具有有效的CCC认证证书和标志;进口产品应当出具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其他主要设备和产品需提供GA认证证书或者具有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因联网共享对技防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第十八条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的权限划分,由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设计方案审核申请(本级公安机关暂无审核能力的,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三)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四)主要设备、管线器材的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需提供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实行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需提供CCC认证证书复印件;进口产品需提供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复印件;其他主要设备和产品需提供GA认证证书或者具有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五)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材料和根据论证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材料复印件。(六)正式设计方案(包含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操作维修说明、工程费用预算)。(七)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管线敷设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等施工图纸复印件。公安机关接到设计方案审核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在15日内完成审核。方案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施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在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委托符合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出具检测报告。第二十条技防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1个月,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对系统进行初验,同时建立系统运行维护相关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二十一条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的公安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已核准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复印件;(三)系统试运行报告;(四)系统竣工报告;(五)竣工图纸;(六)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本文标题: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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