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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国公司的政策管理第一节管理跨国公司的相关理论第二节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的管理第三节母国政府对跨国公司的管理第四节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的监督第五节中国政府对跨国公司的管理第一节管理跨国公司的相关理论(一)外部性理论(二)效率与公平(三)国家安全理论(一)外部性理论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生产负的外部下,对东道国造成损害,已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例如,跨国公司可能利用东道国环境法制不健全或东道国发展经济的迫切心情,在东道国开设有严重污染和公害的工厂,给当地人民的环境和生活、甚至生命财产带来损害。案例:1980年,联合碳化物公司系美国一家跨国公司,其印度子公司在博帕尔建立了一座生产胺甲萘剂的化工厂,生产一种用于印度农场和蔬菜的杀虫剂。虽然一些公众团体担心在博帕尔建立这个化工厂会带来环境问题,表示反对,但是该工厂为本地区提供了数百个新的就业机会。最终,该工厂还是建成了。1984年12月2日早晨,甲基乙氰酸酯毒气开始形成,黄白色的毒云笼罩了大约64平方公里的地区(25平方英里)。截止到早晨,毒气已让许多人窒息,1200多人死亡。早晨7点,地方医院接受了20000名受害民众。事故过后几天,工厂重新开工。出于对再次发生毒气泄漏事件的恐惧,200000人从该地区迁走。统计由于毒气泄漏,死亡3000人,伤40000人。(二)效率与公平案例:跨国公司对消费者利益损害2004年盛夏的一天,广州两消费者到麦当劳用餐点了两杯红茶后,发现其中有极浓的消毒水味道。当时,现场副经理解释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店员前一天对店里烧开水的大壶进行消毒清洗后,未把残余的消毒水排清所致。该副经理表示该消费者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在7时15分,通知该麦当劳店长和地区督导赶到现场以妥善解决此事。但结果却是店长和督导两人直到10点多才相继出现。而在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里,麦当劳的员工与两位消费者多次发生争执,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停近一个小时,但是最终仍以破裂收场,从而导致消费者愤然报警。两位消费者就此事向麦当劳提出要求,要求麦当劳应就事件向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解释、合理的答复和合理的赔偿。麦当劳同意两人各赔偿500元。如两天内当事人身体不适可以到医院诊治医药费给予报销,但拒绝做出调查。麦当劳的行为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这两消费者一怒之下,在媒体上将此“消毒水”事件曝了光。事隔一周之后,麦当劳才发表了区区数百字的《声明》称,麦当劳一向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所有规定和要求,并保证麦当劳提供的每一项产品都是高质量的、安全的、有益健康的。整个声明没有提及自己的任何过失、该如何加强管理或向消费者表示歉意更没有具体的解决事情的办法。无独有偶今年五月份麦当劳北京某分店也发生把消毒水当饮料提供给消费者的事情,据消费者说,麦当劳连最基本的医药费都不愿意付。反思一下麦当劳在两次“消毒水”事件的表现,反映出麦当劳在对中国消费者轻视和淡漠态度。(三)国家安全理论案例一:跨国公司干预东道国内政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直接策划参与推翻智利阿连德政府的活动。在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影响下,阿连德任智利总统后,大通曼哈顿、纽约化学、第一花旗等大银行立即停止对阿连德政府的一切短期贷款。美国的大公司还决定停止供应卡车零件;世界市场对智利政府国有化企业出口的铜也进行了抑制。此外,1954年美国联合果品公司参与了推翻危地马拉阿本兹政府的活动,1953年英国石油公司卷入伊朗摩萨政府的倒台过程。案例二:联想并购案遭调查事人们对联想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感兴趣主要原因是由于后者是美国著名的大公司,好象有点外国“小鱼”吃美国“大鱼”的味道。但是,人们的兴趣不久很快转移到令人始料不及的另外一个问题上去了。因为,有消息说,负责审查外国公司并购美国企业是否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里有人担心,中国公司并购IBM业务有可能会危及美国的国家安全。正当该委员会的为时30天的第一阶段正常审查即将于1月底到期时,又有3名美国众议员向外国投资委员会主席、财政部长斯诺写信,以这一并购可能危及美国的国家安全公开为由,要求继续再进行调查。因此,该委员会已经从1月底开始了为时45天的延期调查,至今已有1个月。该委员会拒绝IBM的妥协条件就是在这个时候传出来的。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此则三缄其口,一点风声都不露。案例三:美国政府干预中石油竞购优尼科国际先驱导报驻华盛顿记者王振华报道自从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中海油)6月23日宣布竞购美国优尼科公司以后,这一普通的跨国并购案在美国掀起了少见的波澜。美国国会40多名议员联名给布什总统写信,要求政府对此进行严格审查,实际用意显然是要求政府阻止中海油的并购计划。美国一些政界人士对中海油背后的政府行为敏感,又将中国并购美国公司同上世纪80年代的日本“购买美国”风潮联系在一起,为纯属空穴来风的中国威胁论找根据。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根据美国1950年制定的防卫产品法中的相关条款于1975年成立的,目的是审查外国兼并美国公司案件中是否存在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可能。在上世纪80年代日本“购买美国”风潮时期,其主要审查重点集中于日本企业。从实际情况看,美国对外国企业并购美国公司如何危及“国家安全”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随意性很大。从实际看,日本对美国企业并购威胁基本消除后,中国目前已经成为该委员会防范的主要对象。从当前形势看,能源安全已经早就包括在美国国家安全的范畴之内,如果美国政府认定中海油并购优尼科会损害美国的能源安全也即国家安全,这一并购的前景就很不乐观,而且美国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主席乔·巴顿28日公开声称,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标志着对美国国家安全的“明显威胁”(clearthreat),应该被阻止。第二节政府对跨国公司管理一、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管理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60年代初期到70年代中期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跨国公司主要采取了严格限制和逐步国有化的政策;70年代中期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开始调整对跨国公司的政策,逐步转向利用和限制相结合的政策。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的政策是发展中国家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大体上可分为3种类型:一类是对外国跨国公司的投资基本上采取严格的管制政策,如印度、埃及等;一类是完全放开,对跨国公司活动不加限制,如新加坡等;一类是对跨国公司实行利用和限制相结合的政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此类政策。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分为鼓励和限制两个方面:1、采取各种鼓励和优惠措施主要包括:避免国有化;提供必要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放宽外汇管制;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等。2.限制性措施限制主要包括:(1)禁止跨国公司投资在一些部门投资。如国防、交通、银行、保险和报纸、电视、广播等通讯事业以及易于造成垄断和兼并的部门。(2)限制跨国公司参股比例,发展中国家一般规定在合资企业中外资最高只占49%,在一些特殊部门一定时期内可以持有多数股权或独资经营。对“本地化”行为持慎重态度。利如,1977年到1980年期间,印度实行了一项综合计划,在大约400家公司中减少外国股权。利用外汇管制,政府根据公司活动的性质,要求把外国股权降到34%。墨西哥1973年外国投资法把新兴投资企业中的外国股权和管理权限定在49%。(3)限制跨国企业购买或接管本国拥有的企业。例如,墨西哥规定必须经过事先批准,才允许多国投资者获得本国企业25%的公司股本或49%的固定资产。(4)加强对跨国公司投资的监督和管理,一些发展中国家制定专门的外资法,建立专门的机构对外资进行管理,这些法律一般包括鼓励和促进外国投资,审查挑选外国投资,监督外国投资结构,也包括一些对待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则。(5)对公司资金和利润汇出的限制(6)对产品外销的规定二、发达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发达国家既是跨国公司的母国,又是跨国公司的东道国,发达国家对于外国投资,一般倾向于采取自由开放的政策,但由于国情及传统不同,特别是对外经济关系不同,也有三种不同的政策和态度。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一直采取自由开放政策,外资进出比较自由,没有一般审批制度,对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或对外活动,既不提倡也不阻拦;一种以加拿大为代表,从完全开放政策到逐步实行限制,加拿大是过去西方引进外资最多,外国资本渗透规模最大的国家;第三种是日本,从锁国保守到逐步实行有限度的开放政策。发达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管理也分支持和限制两方面:支持方面1.税制的优惠;2.提供投资情报与信息;3.政府授助机关与投资者合作;4.政府资助下的投资公司等机构等;5.投资保证(如、投资保证、签订双重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6、出口信贷;7减免关税。如,按照美国规定,某些航空器材、内燃机部件、办公设备、无线电设备及零件,以及照相器材等,若是用美国本国产品在国外进行加工制造和装配的,在其重新进口时,减免关税。限制方面1.在投资的部门和范围方面,发达国家对有关国防、军事、通讯宣传以及关键性行业禁止或严格限制外资进入。如、美国规定,禁止或严格限制外国公司进入国防、军事、通讯、国内航空运输、沿海及河内运输、水力发电、原子能等领域。如美国美国政府在技术输出与转让方面虽然较为开放,但仍有诸多限制。《1979年出口管理法》规定,除了可以向加拿大直接输出多数商品和基础数据外、美国向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出口的所有商品和技术数据都必须获得由商务部出口管理局签发的普通许可证。美国技术出口额中30%的出口对象为美国在海外的技术企业。因此、这种许可证制度本身会对投资意愿产生影响。当技术出口受阻时,投资也会受到影响。美国对于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技术输出或转让采取不同的态度。按照美国《出口控制法案》,加拿大以外的所有国家被划分成Q、S、T、Y、W、Y、Z组。2.在投资股权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只在特定部门的投资股份比例有一定限制,如日本对外国公司在较有吸引力的产业部门投资超过50%,往往不予批准3.在国民待遇方面,大多数发达国家给予外国跨国公司与本国相同的待遇,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多方面的歧视性待遇。如有的国家对本国企业的鼓励措施,而对外国企业则没有。4.在外国企业兼并本国企业方面,特别是涉及到大公司兼并事件,发达国家采取了限制措施,以防止跨国公司对本国经济的控制。如加拿大规定,凡是资产在25万加元以上或总收入超过300万加元的加拿大公司,外国人如要取得控制权,必须由政府的外国投资审查机构审查;德国规定,外国公司如欲取得一家公司25%以上的股权时,必须经联邦卡特尔局审查批准。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对本国跨国公司对外投资采取了支持和保护的政策。第三节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管理国际社会早就注意到跨国公司行为给东道国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对跨国公司不当行为的约束的基于国内法规范的现实表明,局部的约束并不能有效地制止跨国公司的某些行为,但是各国立法内容的不同,这与公司的跨国交易的经常性和普遍性不相称,于是,产生了这样一种需求,即通过国际立法统一公司的行为规范,或者为公司行为的规范设定一个最低标准。国际社会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这种努力,但直到今天,尚未出现对跨国公司有拘束力的立法。一、区域的管理区域性国际组织对外国投资的法律管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比各国的有关法律管制更为有效。在某区域内对外资实行共同的法律管制,跨国公司可以放弃一国的市场,却难以放弃整个区域的市场。因此,区域的法律管制可望达到预期目的。区域的法律管制目前较具影响的有《安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规则》、《经合组织关于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宣言》,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对非成员国跨国公司的管制。(一)《安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规则》主要内容该《规则》是1970年12月31日由玻利维亚、哥伦比亚、智利、厄瓜多尔、秘鲁5国组成的安第斯条约组织通过,试图通过区域性国家组织的集体力量和协调的市场来增强对外国投资的管制,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限制外资比例、外资登记和批准条件、外资原有资本和利润的汇出限制及外资投资期限的限制等。二、OCED关于《关于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宣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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