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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田服务公司税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使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程序化、系统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已颁布实行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条例等,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关的税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前提和依据。第三条遵守税收法规、依法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分公司、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海外作业机构。第二章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第五条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设置1.公司财务部设立专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2.分公司、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海外作业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部门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第六条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职责1.负责公司本部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协调与管理工作,并对第三章规定的有关事项负责。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3.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工作,负责需要应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4.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生产作业、供销、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管理建议。5.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6.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公司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发挥税务管理的效益。第七条分公司财务部门税务管理职责1.负责分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协调与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第三章规定的有关事项具体负责。2.负责所在地区分公司、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与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统一接洽、协调和沟通工作,负责需要应以分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3.负责分公司所在地各项税收政策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工作,及时对公司税务管理工作提供税务信息和建议。4.分公司在办理税收政策的申请或处理征管协调争议未果的问题需要公司统一协调的,应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以便公司协助分公司及时解决。对于税务机关审计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沟通与协调,并以详细的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5.对其税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财务部门税务管理职责1.负责本单位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上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境外作业)、协调与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第三章规定的有关事项具体负责。2.事业部本部负责对其分支机构税务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与管理工作。负责需要应以事业部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3.负责本单位业务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工作,及时对公司税务管理工作提供税务信息和建议。4.事业部或其分支机构办理税收政策的申请或处理征管协调争议的问题需要由公司或分公司统一协调的,应及时向公司或分公司书面报告,以便公司或分公司协助事业部或其分支机构及时解决。对于税务机关审计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沟通与协调,并以详细的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5.本单位对其税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海外作业机构财务部门税务管理职责1.负责按照作业机构所在国家有关的税务法规进行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协调与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第三章规定的有关事项具体负责。2.负责与所在国的税务机关的统一接洽、协调和沟通工作,负责需要应以境外作业机构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3.负责所在地各项税收政策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工作,及时对公司税务管理工作提供税务信息和建议。4.境外作业机构在办理税收政策的申请或处理征管协调争议未果的问题需要公司统一协调的,应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以便公司协助作业机构及时解决。对于税务机关审计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沟通与协调,并以详细的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5.对其税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税务管理第十条税务管理工作原则1.企业所得税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申报、分级负责,公司本部汇总缴纳、统一汇算清缴原则。(1)公司本部负责公司本部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纳税计算、纳税调整、纳税审核管理工作。公司本部并负责公司本部、分公司、事业部企业所得税的整体汇总纳税调整、汇总纳税申报、汇总纳税审核、汇总缴纳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2)分公司负责自身纳税计算、纳税调整、纳税审核、纳税上报公司本部等管理工作。分公司并负责所在地区分公司、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汇总纳税调整、汇总纳税审核、汇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汇总向公司本部上报等属地管理工作。(3)事业部本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纳税计算、纳税调整、纳税审核,并按照属地原则分别上报公司本部或分公司,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统一向税务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事业部本部并负责其本部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整体汇总纳税调整、汇总纳税审核、汇总向公司本部上报等管理工作。(4)境外作业机构负责按照境外所在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纳税申报、纳税审核、缴纳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2.其他税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1)公司本部负责公司其他税种的整体管理;负责公司本部所在地区事业部本部其他税种的申报审核、申报汇总、汇总缴纳等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本部其他税种的具体计算、申报、纳税等管理工作。(2)分公司负责属地其他税种的整体管理;负责所在地区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税种的申报审核、申报汇总、汇总缴纳管理工作;负责分公司其他税种的具体计算、申报、纳税等管理工作。(3)事业部本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其他税种的具体纳税审核、纳税计算等管理工作,并按照属地原则上报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统一汇总申报纳税。(4)境外作业机构负责按照境外所在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进行其他税种的计算、审核、申报、缴纳等管理工作。(5)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统一缴纳的税费,要通过财务转账方式,由业务发生的相应单位或个人承担;业务发生单位必须在税务有关规定的申报期限之前两日内向所在地公司本部或分公司进行纳税申报,并附送纳税申报计算明细表、有关票据复印件等其他纳税资料。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季度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1.季度终了15日内,分公司要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所在地公司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报表及季度会计报表(分公司所在地公司分支机构汇总)。原则上在季度终了12日内向公司本部报送纳税申报表(电子邮件),并附送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季度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以便公司本部对分公司报送报表的齐全性、填写的准确性、已申报调整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予以复核和反馈。2.季度终了8日内,事业部分支机构要向所在地分公司报送纳税上报表及会计报表;并同时向事业部本部报送纳税上报表,并附送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季度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3.季度终了10日内,事业部本部向公司本部报送事业部本部的纳税上报表。事业部同时向公司本部报送事业部本部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的纳税上报表,并附送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季度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4.季度终了15日内,公司本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公司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公司汇总的季度会计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入库。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年度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1.各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年度上报或申报,按照上述季度上报的管理程序,随年度会计决算报告一同上报公司本部或分公司。2.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要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套的正式申报表(附软盘)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等资料。3.对于重大调整项目、特殊事项等问题,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和沟通,必要时,由公司财务部上报公司领导和总公司研究、协调、解决。4.各单位要按照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年度核定要求建立基础资料台账,填制基础资料报表等事项。5.年度终了后45日内,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全套纳税汇总申报表及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公司于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三条增值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根据公司现行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模式,结合公司历史和当前增值税业务运行的实际状况,公司目前涉及的增值税业务主要发生在制造/销售事业部,增值税业务的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增值税业务管理暂时由制造/销售事业部负责。制造/销售事业部须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报的有关资料复印件上报公司本部备案。第十四条营业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1.公司本部营业税申报缴纳管理(1)财务部负责销售收入核算的岗位人员应于每月收入进账完成后,次月3日内向税务管理岗位人员提供公司本部的销售收入明细表。(2)财务部税务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公司本部及燕郊地区事业部本部上报的销售收入明细表和纳税申报明细计算表,按照规定汇总申报、汇总缴纳营业税,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3)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完税凭证等)要及时传递给业务发生的相应单位,以便及时地予以对应账务处理。2.分公司营业税申报缴纳管理(1)分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分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明细表(应附发票复印件)、纳税计算表及相关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及时地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汇总缴纳,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2)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完税凭证等)要及时传递给业务发生的相应单位,以便及时地予以对应账务处理。3.事业部本部营业税申报缴纳管理(1)燕郊地区事业部本部营业税的缴纳(物探事业部本部纳入天津分公司),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归口按照规定汇总申报、汇总缴纳。(2)燕郊地区事业部本部应于次月3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其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明细表(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明细计算表等相关纳税资料。(3)燕郊地区事业部本部应对公司财务部下转的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完税凭证等)要及时地予以对应账务处理。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1.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第三条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2.扣缴范围: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3.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薪资核算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4.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1)公司、分公司、事业部财务部门负责及时向劳资部门提供和解释国家、地方及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及扣除项目的政策和征管方面的变化及依据。负责进行政策申请及申报和征收管理中的相关协调。负责及时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2)各单位劳资部门负责对各种用工薪资和报酬(含临时和一次性劳务报酬)进行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于每月3日前向公司或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支付薪资的会计提供应税所得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及有关的计税、申报依据资料。负责向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提供薪酬政策的变动情况,以及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审计进行配合和提供相关支持。(3)公司财务部机关财务、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支付薪资的单位负责扣缴税款,并将相应的扣缴依据提供给公司或分公司财务部门税务管理岗。(4)公司、分公司和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上报或申报、缴纳、账务处理等在财务部门之间的操作运行管理,参照上述营业税业务的操作运行进行。第十六条印花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1.纳税管理原则各类合同、工作定单、协议、证照等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事宜,原则上遵循谁负责签合同、谁负责保留正本,谁负责上(申)报纳税的原则。2.纳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1)凡各单位业务部门涉及印花税数额较大的,应按月于次月15日前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交上月签订的应税合同印花税汇总表等计税申报资料。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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