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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月日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出你们,请于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七年月日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药材生产、流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市药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药材是指的未经炮制的中药材及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允许初加工的中药材。中药材按农副产品管理。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药材生产、流通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中药材管理的基本原则:所在地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从事生产、流通的企业和经营户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中药材质量追溯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中药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二章中药材生产、流通管理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加强GAP的宣传和推广,鼓励、引导按照GAP标准生产中药材,扩大GAP生产规模,提高中药材质量。第七条中药材初加工是指对允许趁鲜加工的中药材进行拣选、洗涤、切制或修整等适宜的加工过程。初加工品种目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加工过程必须保证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严禁掺杂使假。第八条从事中药材初加工品生产、流通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药业发展部门备案。第九条从事中药材生产、流通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必须具有与其生产、流通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场所和仓库必须具备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霉变等条件。第十条从事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中药材质量负责,严格遵守市场秩序,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验。第十一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明令禁止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制品、野生植物药材;禁止非法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禁止非法收购、出售28种毒性中药材。第三章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第十二条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和中药材固定门点经营单位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中药材经营。第十三条中药材专业市场实行公司化管理,管理公司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中药材质量监控,并配备与药材经营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场所、仪器和设备。第十四条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要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发展现代化中药材流通模式;严格执行《中国(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并对市场内经营的中药材质量和经营行为负责。第十五条中药材市场管理公司应建立集中的中药材仓储中心,暂时不能进入仓储中心,由中药材市场管理公司对其中药材仓库实行备案管理,并对中药材质量负责。第十六条中药材专业市场内经营的中药材应符合质量要求,中药材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污染、无破损,并符合药用质量要求;药材包装上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第十七条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应当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中药材质量管理责任状,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九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定期研究处理中药材市场监管事宜。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第二十条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中药材管理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各地要成立综合管理机构,建立重大中药材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实行中药材管理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中药材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县(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应加强对中药材从业者的管理,提高从业者组织化程度,鼓励建立合作组织;逐级建立监管网络,明确协管员、信息员职责,掌握辖区内的中药材种植面积、主要品种和数量,掌握药农、药商和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基本情况,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动态档案,实行中药材市场常态化管理。发现制售假劣药材和违法炮制中药饮片行为,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严禁知情不报或迟报、漏报。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材质量监管。发挥技术监督作用,依法查处中药材质量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非法加工炮制中药饮片及超范围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药材专业市场及固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打击无照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托运行业进行整顿和规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者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药业发展部门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行业管理,加强中药材GAP的宣传、推广和基地建设;负责行业协会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探索建立以村为单位、以“公司+农户”为主要形式的中药材生产经营模式;负责行业技术指导和教育培训;督促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第二十五条卫生部门负责对按食品销售的药食同源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管理;负责对医疗机构中药材、中药饮片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铁路、交通、邮政部门在办理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托运、运输、邮寄业务时,要索取购销合同、票据等必要的合法证明,严禁违规办理。第二十七条农业部门负责辖区内中药材种子、种苗和水产中药材的管理,协助药业发展部门加强GAP的宣传、推广。第二十八条林业部门负责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制品、野生植物药材监管。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违法犯罪活动;对群众控告、举报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等案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进行立案;及时查处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第三十条宣传部门负责对中药材生产经营管理的新闻宣传,及时掌握媒体动态,把握舆论导向。第三十一条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府工作部署,依据相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第三十二条建立中药材生产、流通企业和个体户黑名单制度。各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制假售假、掺杂使假责任人,要及时锁定证据,审查定性,报联席会议同意后,列入黑名单,由媒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对中药材实行综合管理,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部门间要通力配合,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区域、重大案件或案情线索的查处要组织足够的执法力量联合执法。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对中药材管理工作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督办,年终综合考核。第三十五条中药材管理工作设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两个奖项,由市政府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或因工作不力造成辖区内形成较大制假窝点或中药材掺杂使假违法行为频发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按《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一年内多次出现药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第三十七条对监管职责履行不力,有案不查,有情不报,以罚代管,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严重影响中药材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八条中药材市场管理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场内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劣药材情形严重,影响市场信誉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收一定数额保证金,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单位、组织、个人举报的案件查实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兑现奖励,并为举报(报告)者保密。第四十条对扰乱市场秩序,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对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攻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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