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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从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旨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良好的形象。第三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与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协调部门。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同属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设立董事长接待日,接待投资者的来电来访,具体接待日规定定期向外披露公布。第七条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九条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十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生产经营、财务、产品、技术研发、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方面;(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素质;(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二)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三)平等: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四)规范化原则:按照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第十四条自愿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可根据需要自愿地披露现行的法律、法规与规则规定必须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但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说明并提示投资相关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管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一)投资者;(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三)其他相关机构。第十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二)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及营运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层变动、股利分配、召开股东大会等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三)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布;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二)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三)接待投资者: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联系,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四)公共关系:建立与证监会、交易所、属地证监局、属地上市公司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关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系。(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六)重大事件处理:在公司遇到重大重组、重大诉讼、盈亏大幅度变动、股票价格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进行信息披露。(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第十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二)股东大会;(三)公司网站;(四)各种推介会;(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六)一对一沟通;(七)邮寄资料;(八)电话咨询;(九)现场参观;(十)媒体采访与报道;(十一)路演。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第二十条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护、有关投资者关系的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置专线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当公司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第二十四条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第二十五条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第二十六条公共关系维护: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第二十七条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一节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由方可进行发布。(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三)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指定的披露报纸《证券时报》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回答。(五)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六)公司其它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的程序:(一)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小股东参加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二)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三)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媒体记者如需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采访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第三节对外接待投资者及投资机构第三十条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查和调研,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第六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第三十一条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第三十二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第三十三条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应加以整理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选择性的信息披露。第四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第三十四条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第三十五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第三十六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公司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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