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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国家重点工程水电站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工程水电站建设移民资金管理,提高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移民资金安全,确保移民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水电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费。移民淹没补偿费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国家、省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概算投资。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移民生活补助费、独立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咨询评审费、监理费、预备费)、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移民后期扶持费属于政府规费收入,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第三条移民资金按照“政府负责、项目管理、投资包干、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的体制进行管理,不得侵占和挪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加强预决算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严格按项目进行审计,确保移民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保证移民安置任务的完成。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使用移民资金。第五条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投资包干协议》,编制各个移民安置点项目资金实施规划,并按规划细化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第六条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实施。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下级移民部门的财务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第八条市、县(区)移民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机制。第九条必须配备相对稳定的专职财会人员对移民资金实行专职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条财会人员要强化票据管理,保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第十一条财会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执行《会计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建帐,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上报。加强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认真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按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财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按《档案管理法》要求,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移民补偿费按照经国家、省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和市人民政府与省移民局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以及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责任书”管理使用。1.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改)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设计和《临沧市国家重点工程水利水电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2.独立费用:包括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咨询评审费、监理费、预备费等,涉及市、县(区)管理使用的是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和利息收入。(1)实施管理费: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移民主管部门的办公用房建设、交通设备购置、车辆使用和维护、日常办公、差旅、会议、接待、福利、奖励等。(2)技术培训费: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移民干部业务培训和移民生产技能培训、学习考察及相应设施的配置。(3)利息收入:移民资金暂存银行期间的利息,属于移民专项资金,60%用于解决移民中工程资金不足的问题,40%弥补移民工作部门的工作经费。第十四条移民资金实行“一支笔”签批制度。没有主管部门领导签批的,财会不得办理。第十五条资金收支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款与帐物相符。第十六条建立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项目投资预算执行。土地流转资金,经丈量,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后,拨付兑现。按规定不需进入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一次结算付款。经过招投标建设的项目,在工程预算范围内,按项目工程进度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资金拨付不得超过95%,其余尾款待项目保修期满后一次结清。第十七条移民专业项目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严禁直接用现金或向未在银行开户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年内发生的资金往来,年终做到帐表、帐册、银行存款、存款利息、现金相符,并做好年终报表汇总上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强化对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2.移民安置、补偿标准及执行情况。3.实施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情况。4.按照法定程序和《可研实施规划》编制工程项目预(概)算、决算和审计情况。5.项目招投标执行情况。6.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7.财务原始凭证整理、立卷、归档情况。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移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移民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自觉接受移民综合监理对移民项目资金的综合监理。第二十一条财会人员要严格按《会计法》规定办事,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拒绝拨款;对弄虚作假,严重违纪行为,坚决抵制。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因失职、渎职造成移民资金损失的。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移民安置方案和项目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3.利用移民安置资金进行担保、抵押、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4.无理拖欠移民安置资金,造成移民安置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的。5.伪造、编造、故意毁坏原始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造成严重后果的。6.贪污、挪用、侵占移民资金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列的,按《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本文标题:临沧市国家重点工程水电站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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