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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规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做好有关工作。特此通知。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2012年8月9日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六)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认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国家规划研究确定支持领域和认定工作要求,并在申报年度(企业提出规划布局企业资格申请的年度,下同)4月底前发布公告。第十二条企业对照公告、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认定申请。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企业,地方主管部门应于申报年度7月1日前予以告之,并于申报年度8月底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联合报送认定主管部门。第十四条认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申请材料,随机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在申报年度9月底前对申报企业研发水平、经营水平、支撑带动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比(评价指标详见附表)。组织专家评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组织专家评审,两个专家组人数分别为11人以上和7人以上单数;(二)专家组由技术和管理(财务)两方面专家组成,各占约50%比重。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管理(财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三)与申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四)专家组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第十五条认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按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审查研究后,以总量控制原则择优确定规划布局企业。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条件的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商文化部。第十六条认定主管部门对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核发证书。第十七条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第十八条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请地方主管部门报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发现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报认定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规划布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主管部门适时作出保留认定资格、撤销认定资格等决定。第十九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认定主管部门。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二十条地方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企业申报。第二十一条认定主管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评审。第二十二条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对申请认定企业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因认定工作以手续费、评审费等名目收取企业费用。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四条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4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三)在安全、质量、市场竞争行为、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减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第二十五条认定主管部门须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认定工作规定的有关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罚。第二十六条参与认定工作的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三)违反企业信息保密、认定工作保密等要求;(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原《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评价指标(试行)评审内容评审小项研发水平(35分)1、认定年度前两年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含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数量和质量2、企业技术领先性和创新性3、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4、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5、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经营水平(35分)1、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软件开发销售(营业)收入2、软件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除年度支持领域内嵌入式软件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其他企业不低于50%)3、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利润率水平4、品牌知名度5、人均软件开发销售(营业)收入6、资质认证情况7、企业管理状况8、企业重大兼并重组情况发展潜力(20分)1、企业成长性2、商业模式创新性支撑带动作用(10分)1、支撑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2、对产业上下游的带动作用附表2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评价指标(试行)评审内容评审小项研发水平(40分)1、认定年度前两年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2、认定年度前两年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及完成情况3、企业技术领先性和创新性4、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5、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经营水平(35分)1、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2、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利润率水平3、品牌知名度4、人均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5、企业相关重大兼并重组情况发展潜力(10分)1、企业成长性2、企业发展规划3、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情况支撑带动作用(15分)1、对产业上下游的带动作用2、落实国家规划发挥的作用受理号:申报类型: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企业名称(盖章):所在地区:申报日期:年月日1填报说明一、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本申请书。除指定年度外,应填报认定年度前一年企业有关情况。企业名称须填全称。二、受理号由地方主管部门填写。三、申报类型由企业填写。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六条的第一、第二或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在“申报类型”处对应填写“第一类”、“第二类(支持领域)”或“第三类”。“(支持领域)”由申报第二类的企业从认定工作通知明确的支持领域中选择一个领域填写,并在表2中填写该领域收入占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比例。四、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申请书纸质版(按A4纸规格装订)和电子版提交至地方主管部门。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须保持完全一致。五、申请书中注明盖章处,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申请书纸质版须加盖骑缝章。六、除另有说明外,申请书中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七、根据《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参与认定工作相关人员应对本申请书内容严格保密。2目录一、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历程和总体战略二、企业研发水平需包括认定年度前两年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含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数量和质量、企业技术领先性和创新性、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研
本文标题: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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