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贵州省地质调查院野外租车管理办法院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野外租车管理,严控野外租车,严控租车费用,确保野外租车手续合法合规、性能安全、价格合理,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野外租车(以下简称“租车”)是指院属各单位根据项目野外生产工作需要,在院车辆调剂使用仍不能满足需求情况下,经院批准租用社会车辆。第二条租用车辆实行谁审批、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第二章租车审批第三条长期租车实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租用。(一)长期租车是指外租车辆连续租期达到30天以上或两个月内累计租用天数达30天以上的租车。(二)长期租车必须报院审批,通过审批后才能租用。(三)租车审批包括审查和审核备案。1、审查为总工办根据项目任务工作量及实施情况,院办公室根据院对租用单位(项目)车辆配备及保障情况,对租用单位(项目)拟租用车辆数量、租用时间等进行审查核实。租车审查由租车单位(项目)填写《项目租车审查情况表》(见附件1)报院总工办、院办公室审查签字。总工办、院办公室对租车必要性和租用量负责。22、审核备案为院安全生产科对经总工办、院办公室审查同意拟租用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及车辆、保险等手续等进行审核备案。审核备案由租车单位(项目)填写《贵州省地质调查院租车审核备案情况表》(见附件2)报安全生产科审核备案。院安全生产科对租车手续合法、有效性负责。3、一般情况租车必须即时报批,特殊情况下野外租车,可实行网络报批,即租用单位(项目)填写审查、审核表电子版发送审查部门负责人,然后电话申请报批。网络报批后,租用单位(项目)人员返院后必须及时补办报批手续。租用单位(项目)人员返院后不及时补办、完善网络报批手续的,院安全生产科将通知财务部门暂停支付租车费。严禁“先斩后奏”。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租车的,院审批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审查和备案,产生的费用院财务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自行承担。第三章租车条件第四条租用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车型为越野车。(二)车辆所有权为车辆出租方所有,车辆登记与出租车辆方名称相符。(三)车辆年检等手续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规定。(四)车辆使用期限在6年以内(从注册日期起),经检测车况3良好。(五)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办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司乘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责任险等险种。车辆的座位险不得低于5万元∕座;第三者责任险不得低于50万元。第五条租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二)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三)身体健康(需出具近期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健康证明)。(四)能够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没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六条严禁租用以下情形车辆:(一)面包车或其他不符合规定车型车辆。(二)未经审验合格车辆。(三)保险未保或未保全车辆。(四)车辆所有人身份不明车辆。(五)存在安全隐患车辆。拟租用车辆符合条件后,租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应于租用前对拟租用车辆车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拟租车辆安全性能达到野外工作要求。租用单位(项目)对租用车辆安全性能负责。第四章合同及价款结算4第七条租用车辆实行先签合同后使用的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先使用后签合同,租车合同应使用院黔地调发[2016]23号文租车合同模板签订。第八条车辆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度。第九条租车费单价应含驾驶员工资和食宿费用,即租用车辆驾驶员工资、食宿费由车辆出租方自行承担。不得租用“裸车”,即只租车辆,另行聘用驾驶员驾驶,另行支付驾驶员工资。第十条租车费单价实行限价制度。(一)租车根据不同地区实行分类限价政策:青藏高原地区一般不超过850元/天;省外其余地区一般不超过700元/天;省内地区一般不超过650元/天。(二)限价为一般情况不应超过的价格,并非定价。项目单位必须本着节支、据实原则,与出租方谈判确定合理价格,据实结算租车费。(三)院确定租车限价将根据物价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的最新限价以院发通知形式发布执行。(四)野外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导致租车费价格确需超过限价的,项目单位须向分管领导提出超限价租车申请,说明超限价租车原因,院财务部门会同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报经院长批准方可超限价租车。第十一条租车费(含零星租车)应按月结算支付,实行一月一5结算制度。当月租车费应于下月15日前结算付款,结算付款按院黔地调发[2016]23号文规定向院财务科申请付款。无特殊情况跨月申请的租车费付款财务不予付款和报账。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外租车辆纳入院公车管理,严禁私用,租用期间按院有关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院安全生产科应建立外租车辆档案,及时登记租车信息,随时掌握院各单位(项目)租车情况。第十四条院租车单位(项目)必须重视加强租用车辆管理,车辆必须做到勤检查,并认真填写车辆交通安全生产台账,确保被租用车辆车况良好。要按时保养车辆,对车辆的转向、制动、轮胎及灯光要进行重点检查,各种润滑油、刹车油、防冻液要按时添加,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用车。第十五条租车单位(项目)要对租用车辆驾驶员加强管理,将租车驾驶员安全培训纳入院安全培训计划,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带病驾车。第六章监督问责第十六条院对外租车辆监督管理实行公示制度。院办公室会同院安全生产科按季度将《贵州省地质调查院租车情况公示表》(见附件3)登记的院属各单位(项目)租车使用情况,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6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院将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弄虚作假,租车套现私分或发放津补贴的。(二)集资购车,内部集资购车后将车租给本项目或院其他项目经营的。(三)优亲厚友,租用本院职工个人私车或直系亲属车辆的。(四)公车私用,利用租车办理因私事项的。(五)其他违规违纪租车情形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院有关部门将责令责任人改正,追回违规所得,并视情况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其他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院《进一步加强外租车辆管理的通知》(黔地调发[2015]25号)自行废止。第十九条对本办法印发前已租用的车辆要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清退,未完善的手续及时补充完善。第二十条院其他租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院安全生产科、财务科、总工办、院办公室对相应内容进行解释。7附件1贵州省地质调查院项目租车审查表租用单位:项目名称:用车需求情况项目年度主要野外任务工作量工作实施情况用车需求情况野外分组情况任务分解落实及完成时间情况按组配车其他配车完成上述项目工作任务共需用越野车台。已配车辆情况截至目前,本项目现已配备越野车共台,其中院配备台、对外租用台。拟租用车辆情况车型数量(辆)预计单价(元/天)预计租用时间主要用途起止时间月数院办公室审查意见总工办审查意见租车单位申请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8附件2贵州省地质调查院租车审核情况表基本情况(租车单位填写)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年龄性别驾龄手机号准驾车型车辆车型车辆牌号预租时间起止时间起至出租方是否为本院职工直系亲属是□否□租用车辆是否为本院职工私车是□否□租用车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审核情况审核内容意见1、车辆登记人与出租车辆方名称是否相符2、车辆手续及驾驶证件是否符合规定、齐全3、驾驶员年龄是否符合规定4、车辆、司乘人员保险情况是否符合规定5、车型是否符合租用条件6、车辆购置时间是否在6年以内安科全审生核产审核人签字:年月日部门盖章:年月日备注1、审核条件达到才能租用。2、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3、此表一式四份,院办公室一份、安全生产科一份、车辆租用单位一份、合同附一份。9附件3贵州省地质调查院租车情况公示表序号租车单位车型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购置日期车主姓名租车人联系电话主要使用项目租车时间租金价格(元/天)开始租用时间合同截止时间拟租用月数院职工如发现以上单位(项目)租车存在违反院《野外租车管理办法》的,请及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院将对反映人严格保密,并及时对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存在违规违纪的院将进行严肃处理,联系电话:
本文标题:野外租车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70832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