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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07〕61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其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乐山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第三条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是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市、县、自治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工作。—2—第四条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价格、综合执法、税务、金融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第六条我市申请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居民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市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家庭;(二)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以下;(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按法定程序审定之日排序。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m2以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视保障情况逐渐扩大保障范围,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八条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地方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资金;(四)社会捐赠资金;—3—(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以上来源的所有资金均进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由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后腾空的公有住房;(三)社会各界捐赠的住房;(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房为主。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也可考虑集中建设。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第十一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与核准,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公布和轮候制度。(一)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资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人民政府认定其他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4、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在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先后在居住地或单—4—位和新闻媒体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三)准予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第十二条实施实物配租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危房户等最低收入家庭。一人家庭实物配租套型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25㎡以内,二人及以上家庭实物配租套型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50㎡。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政府和个人各承担50%。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已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配租方案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控制标准为:一人或两人家庭为人均住房面积16m2,三人家庭为人均住房面积14m2,四人及其以上家庭为人均住房面积12m2,廉租住房申请人原私有住房、优惠购买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等,在租金补贴或实物安置、租金核减时应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租赁补贴标准,按所租房屋区位的市场平均租金在不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补贴。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根据居住需要自行选择适当住房,在达成租赁意向后,租赁双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季发放。第十五条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5—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由受理机关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年审,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予公告。第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及时退出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标准的;(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或转租的;(五)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七)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第十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一)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对象从次月起停止相关廉租住房保障。(二)实物配租对象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在3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12个月内不腾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申请人未如实申报情况被取消保障资格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领取的保障资金或退出廉租住房。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同时责令补缴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第十九条房地产主管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审核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9日发布的《乐山中心城区城镇最低收入—6—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乐府发〔2004〕47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索取号KO000-03003-2008-00031
本文标题: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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