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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公开课时间:2015年6月18日第16周四第8节班级:14物流2班地点:3406室教学课题:仓储纠纷案例分析主讲教师:李武斌问题1: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作意向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问题2:老刘要外出,与邻居老王说好,由老王照料老刘的一件物品。老刘与老王之间的合同为()A委托合同B仓储合同C保管合同答案:C保管合同问题3:今年6月9日,甲与乙关于由乙为甲储存一批货物达成了口头协议;6月11日,甲将货物交付给乙储存;因打印机故障,6月12日,乙才向甲出具了仓单。下列关于甲与乙之间的仓储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合同成立于6月9日B.合同成立于6月11日C.合同成立于6月12日D.合同生效于6月11日答案:A《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1)仓储合同以动产为保管对象。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仓储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5)仓储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6)仓储合同以仓单为证明,仓单代表仓储物的物权。粮油公司与储运公司合同纠纷案例案情:2014年6月3日,某粮油公司与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储运公司为粮油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1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单位在这个仓库存货的要求。但时间到了7月8日,粮油公司却书面通知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数量有限,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储运公司接到粮油公司的书面通知后,电告对方: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但粮油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原因是还没到双方约定的开始时间(7月10日)合同就已经终止了。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储运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粮油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问题: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请说明理由。解答: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理由:粮油公司属于预期违约。知识点:预期违约,通俗地说,就是还没有到履行合同的时间,义务方就说不履行这个合同了,或者以其他行为表明他不会履行这个合同。储存苹果纠纷案例案情:原告李四诉称,其于2014年7月承包了冷库,2014年9月5日,张三与李某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储存苹果360吨共3个月,每吨储存费为160元。合同约定自2014年9月5日后开始入库。可张三迟迟没有行动,过一段时间后,原告李四催问被告张三,被告张三说这个库我一定包,等一段时间再入库。直到最后,被告张三也未储存苹果,造成原告李四的冷库闲置一季。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三支付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共58000元。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1、张三认为合同没有成立,因为李四实际上并没有为张三保管过苹果。张三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2、本案中一方已明显违约,另一方如何解除仓储合同?3、仓库方损失是多少?问题1答案:张三的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问题2答案: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也应采用书面形式来解除,这才比较妥当。问题3答案:违约造成损失为57600元360吨×160元/吨=57600元问题4: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整。为何法院的判决少于损失?问题4答案:李四在张三违约的情况下,不及时解除合同,也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自身仓储费损失的扩大,故应当减轻张三的责任。课堂小结本节课主要是利用多个案例来检验同学们对仓储保管合同的理解程度和应用能力,需要大家深刻理解仓储合同的原理,才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关键是掌握仓储合同六个方面的法律性质。课后作业与拓展某水果店诉仓储公司仓单与仓储合同不符纠纷案案情某水果店与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水果店储存水果50吨,储存时间为1个月,仓储费为5000元,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四,水果由存货人分批提取。合同签订以后,水果店按照约定将水果交给仓库储存,入库过磅为50100公斤。仓储公司在接受货物以后,向水果店签发了仓单。在按照双方的仓储合同填写仓单过程中,填写人将自然耗损率误写为百分之十,存货人也没有多看就将仓单取走。合同到期以后,存货人持仓单向仓储公司提货,出库过磅时发现水果仅有46000公斤。扣除百分之四的自然耗损以后还短缺2096公斤,于是,水果店要求仓储公司赔偿损失。仓储公司认为仓单上写明的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十,剩余46000公斤并没有超出自然耗损的范围,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水果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仓储公司赔偿。问题探讨1.水果店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2.仓储业务中的存货方在交接货和填写仓单时要注意哪些问题?3.仓储业务中的保管方在交接货和填写仓单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本文标题:某水果店诉仓储公司仓单与仓储合同不符纠纷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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