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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四川华乘万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公司委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于2012年3月14日向我们发出的函,我们于2012年3月24日收悉。现就贵公司函告事宜,回函如下:首先,不能办理首付30%的按揭贷款购房的责任不在我们,我们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们已按贵公司要求提交了申请按揭购房的资料并告知其相关情况,贵公司审查后也确认我们可以办理首付30%的方式按揭购房,我们才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其次,贵公司为了达到将房屋售出的目的,在审查申请按揭贷款购房的情况时,没有尽到责任。签订合同时,贵公司销售人员只问我们在温江有没有房,以按揭方式买过房子没有。我们回答没有。贵公司便认可我们可以向银行申请办理首付30%的按揭贷款购房。后来到温江区房管局查询,我们说的是事实,我们没有对贵公司的提问作任何隐瞒。对于我们购房者来说,根本不知道按揭购房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至于哪些条件具备申请首付30%的按揭贷款,哪些条件不具备,贵公司既无开头解释也无书面说明。怎么办理按揭贷款购房事宜都是由开发商与银行联系的,现贵公司没有道理将次责任推到我们身上。第三、我们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属格式合同,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而是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对购房者无效。第四、纠纷发生后,我们多次找到贵公司、并委托律师与贵公司洽谈协商解决此事,但所提方案均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返还买受人。事实上,我们主观上也希望将房子买下来。但以我们目前的经济情况,再增加首付成数,我们无钱支付。基于上述事实、客观情况及法律规定,我们特回函:希望贵公司在收悉此函后将我们的购房首付款370195元返还。此事我们已向温江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还不能协调,我们将向新闻媒体反映,直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特此函复!通知人: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文标题: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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