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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接收主要工作任务:在市民政局的统一领导下,与局安置办、移交军休干部的部队工作人员密切配合,采取集体见面和家庭走访等方式,了解军休干部个人及家庭情况,共同宣传接收安置政策,协商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一、接收时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军休中心接收军休干部工作从每年度5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特殊情况下,经省民政厅安置办和市民政局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二、交接手续移交军休干部的部队各级团以上干部部门,应根据省安置办审批的军休干部移交名单提交其相关的材料,经市民政局安置办审查,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军休中心”)复核,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部队应提交下列材料:1、省安置办核发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2、《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或其复印件;3、军休干部个人档案材料;4、“三联单”(即安置通知书、介绍信、回执);5、组织关系介绍信;6、行政介绍信;7、调动人员供给介绍信(附工薪档案);8、军休干部离退休后的历次调资审批表及生活待遇明细表(加盖财务印章);9、伤病残评定等级审批报告表;10、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等涉及调整生活待遇的相关证明;11亲属随军审批表;12、部队与军休干部协商签订有关问题的书面协议等。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应向“军休中心”移交下列项目的经费:1、军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的离退休费。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3、各项业务事业费。军地双方本着提高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项目及标准规定,协商交接相关经费。三、签订协议市“军休中心”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核军休干部档案材料的基础上,采取与部队、军休干部“三方见面”的办法,了解军休干部情况,解答有关问题。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市“军休中心”、部队和军休干部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协议书》。《协议书》三方各执一份,报市安置办备案一份。依据政策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军休干部不予接收:⑴不符合在市直安置条件的;⑵住房问题没有解决好的;⑶病情不稳定的;⑷与部队存有遗留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的;⑸坚持要求享受国家政策规定以外待遇的。四、采集信息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军休干部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信息数据采集表》和复印有关证件(离退休证、身份证等)交“军休中心”,工作人员据此采集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等。第二条安置主要工作任务:指导军休干部办理各种手续,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一、办理落户手续签订《移交安置协议书》后,军休干部到“军休中心”服务管理科办理落户安置手续:1、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移户口证明、身份证编码表(到“军休中心”领取)2、户口接收证明信,由接收户口所在单位开据。3、军休干部本人离退休证、家庭户口本。军休干部凭以上材料,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办理身份证。二、建立军休干部信息库详细填写并保存军休干部个人信息表: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出生日期、个人爱好、配偶、子女、父母等相关情况。三、积极协调落实军休干部各项待遇1、协调上级财政部门每月按时垫付军休干部离退休金。2、协调财政、劳动、卫生等部门,科学核定医保金补助标准,为军休干部及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办理医保手续。其中,军队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休干部医疗费实行实报实销;退休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3、协调有关部门,为军休干部办理伤残换证事宜。4、接收军休干部组织关系。第三条服务主要工作任务:坚持以军休干部为本,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积极为军休干部做好服务。一、政治待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泰安市市直)政府机关同职级离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等。地方政府和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休干部。二、生活待遇1、按时发放离退休金。军休干部的工资内容,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工资发放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即:凭身份证或离休退休证号码为军休干部办理工资存折,每月中旬左右将工资打入折内。其工资单在每年的1月份提供给本人。如当年内退休金有变动,则在发生变动的当月重新提供工资单。2、做好各项医疗保障。目前,市直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对军休干部的医疗仍实行医改前的公费医疗办法进行保障。军休干部门诊就医取药时请医生开具双处方,其中一联处方和收费单据共同交医保、财政部门审核报销;住院治疗的,出院时要请医院打出住院清单。市“军休中心”工作人员每半年收集一次医药费单据,统一报市医保、财政部门审核报销。收集时工作人员将逐人下达通知。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住院、门诊均按100%报销;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用,住院按98%报销,门诊按97%报销。六级以上伤残的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需到外地就医的,军休干部要先向市“军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医保、财政部门批准后,本人凭医院转诊手续办理外地就医。3、核发相关费用。严格审核军休干部的探亲路费、护理费等费用。4、积极开展文体活动。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军休干部活动基地和文化学习基地,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实行市区活动“一卡通”,实现社会资源共享,丰富军休干部的文体生活。5、节日慰问。三·八妇女节、建党节、建军节、国庆节、春节等重大节日,通过召开座谈会、家庭走访等多种形式,慰问军休干部。6、赠送报刊。为在泰居住的军休干部和遗属订阅报刊。7、庆贺生日。为在泰居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军休干部上门赠送生日蛋糕。8、定期走访。“军休中心”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军休干部,了解情况,征求意见,遇到问题及时汇报。9、住院探望。对患病住院的军休干部,“军休中心”工作人员到院探望。10、善待善后。军休干部谢世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后事,指导家属到部队有关部门和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领取相关抚恤。11、热情接待。认真查看军休干部来信,热情接听来电,热情接待来“中心”的每一位军休干部,对他们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研究采纳,对咨询的问题要按文件规定详细解答,能解决的尽快解决,需要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和协调的,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尽快反馈给当事人。12、按规定落实其它待遇。第四条管理主要工作任务:在拥护党的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以“军休中心”党总支为核心,以基层党支部为平台,以党性教育为抓手,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倡导军休干部“民主管理、自我管理”。一、加强组织建设依据军休干部移交前原所属部队情况和现居住地段分布情况等,分片按要求组建基层党支部、采取不提名候选人、当场写票、当场唱票、当场公示选举结果的方法,民主选举基层党支部成员,并科学建立健全党小组。加大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在“军休中心”、原部队、军休党员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军地双方的交流与合作,同心协力做好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等工作。二、建立政治学习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学习,特别是大型党务学习活动。各基层党支部要通过“三会一课”等形式,加强对军休干部的党性教育和时事教育,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实施报告制度为保持联系畅通,军休干部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及号码的更改,要在更改的当天向“军休中心”和所在党支部报告;军休干部离泰外出或探亲之前,要向各支部书记和“军休中心”报告。为便于协调医保费用核销,军休干部住院当天,要报告“军休中心”;军休干部因急症在外地医院住院的,要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三日内必须向“军休中心”报告,军休中心要及时与医保部门协调相关事宜,并指导军休干部办理相关手续,转院或出院当天发起人要报告“军休中心”。凡未按要求报告的,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军休干部本人负责。四、实施探亲请假制度根据政干[2006]24号文件规定,军休干部探望父母报销往返车船费,时间为每两年一次。军休干部拟外出探亲时,本人须书面填写《军休干部探亲报告》,交由所在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并上报市“军休中心”审核备案,探亲时须按国家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返回后携带相关路费票据到“中心”服务管理科审核,报销后通知本人领取。凡未按规定办理探亲手续的,所发生的探亲路费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当年报销资格,对已领取报销费用的,扣除当事人报销金额,同时在全体军休干部中通报批评。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积极组织军休干部参加文艺会演、棋类书法比赛、义诊、捐赠等社会活动。六、全面开展普法教育引导军休干部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自身约束能力。七、规范档案管理制定严格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军休干部的档案由专人负责,按照移交年度分类、目录清楚、编排有序、装订整齐的要求进行整理修补,对档案出现少、漏、缺的部分及时同有关部队联系查找补全,确保档案管理规范化。
本文标题: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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