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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络拍卖调研报告基于本次暑期下企业锻炼实践工作,对于企业网络拍卖在推行与现状形成本调研报告,旨在分析拍卖企业在面临网络拍卖对于传统拍卖行业的冲击与内在发展动力的转化过程。一、网络拍卖概念网络拍卖(AuctionOnline)是通过因特网进行的在线交易的一种模式。网络拍卖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信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网络拍卖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和实际生活中的面对面的拍卖区别在于渠道不同,方式不同。但是拍卖本质是不变的。都是竞拍者轮番独立开展竞价的方式促进成交。首先,网络拍卖通常有两种形式来实现,一个是现场与网络在线的同时竞拍,目前由江苏拍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平台已经能实现,并在多省推广使用;另一个就是单纯网络上的多标的同时挂牌倒计时拍卖。后者我们通常已经有所认知,这种方式淘宝拍卖已经运用的很好。这种方式的技术要求要相对低一些,优点是可以不受拍卖持续时间的严格限制,可以自主设定,实际上就延长了拍品展示和竞拍的时间,能够有更大空间来提高实际成交价。而前一种拍卖方式对技术和流程的要求更高一些,这也更加倾向于司法拍卖的严格程序和大宗货物、珍贵艺术品、古董等标的的拍卖。因为这种拍卖方式最大限度的保留了严格的流程和手续,同时同步进行现场拍卖会的在线直播,兼顾了传统拍卖与网络优势的结合。并且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司法监管和规范化执行,这对整个传统行业内的推广改革真正起到推动和借鉴的作用。其次,网络拍卖同时要求了后台管理的精细化与规范化,也隐性的要求普通竞拍人的客户端操作简便,稳定流畅。前者要求这个拍卖系统的功能模块清晰,操作性强,操作记录、音视频资料、出价等拍卖信息、成交记录、相关手续文档等规范化信息实现清晰的分类管理和存档。后者要求出价信息、拍卖会的音视频信息等信息传输信息能够尽量少的占用带宽,保障在线竞拍人客户端的最少资源占用,保证整个竞拍过程的稳定流畅和顺利进行。此外,网络拍卖本身按照操作主体来说还分为平台共用和企业自用。前者如中拍协的网络拍卖平台,可以提供给会员单位进行网络拍卖。这种形式,以一种类似于第三方平台的形式,一方面节约资源,另一方面也保障的刚好的技术服务和信用等级。后者的形式最近也很快的发展起来,实际上拍卖公司的在线网络竞拍在国外已经发展的很成熟了。这种方式使企业在公众面前建立起一个强大规范的企业形象,同时为拍卖标的吸引了更多关注,网络竞拍人则以一种低调的形式和操作去拍得标的,这在艺术品市场更加突出。而且,网络拍卖也要求硬件的基础保障。对于服务器的稳定要求,包括服务器提供方的资质,技术水平,处理突发时间的容灾减灾能力,以及服务器本身的硬件配置。服务器网卡和接入光纤的带宽也是影响客户端稳定流畅的重要标准。最后,对于真正实现网络拍卖的功能要求来说,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才是起到最大作用的背后力量。对于整套系统框架的设计,功能模块的实现,信息传输的优化,以及对整个拍卖流程和细节的关注,等等这些都是保障网络拍卖稳定流畅和规范安全的强有力保障。作为电子商务的形式之一,业界认为网上拍卖的主要优势是:网络交易平台的便捷性和公众参与度。电子商务观察员鲁振旺认为,网上竞拍的优势便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将拍卖变成了平民交易。无论是谁,无论在哪里,只要可以上网就可以参与竞拍,省去了时刻关注拍品价格的麻烦,也节约了时间、交通、住宿等诸多成本。网上拍卖毕竟兴起不久,国人的传统观念也未得到完全改善,如eBay做得出色的一块是二手货交易,也就是个人闲置物品处理,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在这一块还没有发展起来。此外,针对价格昂贵的艺术品等,没有看见实物就在网上交易始终有些放心不下,这也是阻碍国内网上拍卖业务发展的原因之一。二、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背景与历史沿革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背景是人民法院在追求司法拍卖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一次有效探索,又是与时俱进积极采用先进网络技术的实践结果,同时也是借鉴网络淘宝经验的司法创新举措。因此最高法院很重视,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选择,这是社会性的选择,走在前面的几个法院是先吃螃蟹了,确实遇到了很多的挫折甚至被误解。那么我今天才知道,这个需要我们多向上反应,比如做司法解释性的文件,最好你们有什么规定送上去。把你们的经验变成一个法律。网络司法拍卖的历史沿革,这是一个违命题,这几个法院正在试点,全国没有推开,如果从司法拍卖的渊源来讲确实有一个很重要的发展过程,大概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末这个时期,这个时间各级法院的执行员执行的标的物要拍卖了,他直接给企业的拍卖公司联系,委托他们,这中间是不透明不公开,在各个环节上确实存在着很突出的执行案的问题,权利腐败的形势更加逼人,甚至有的执行局全军覆没,那个时候压力是非常大,那个时候我们也睡不着觉,每天都担心,信息很多,几乎每天都也,这个倒了,那个进了,当时没有任何的规定,就靠自己的经验摸索或者是摸着石头过河做的,这个阶段社会的批评声浪居高,压力很大。第二个阶段是整治阶段,大概在1998年到2005年,首先是98年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到现在,这个一共是137条,其中大约十分之一的条款规定了拍卖行为,但是不全,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拍卖的实践要求,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接着有一个好情况1999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了11号文件,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文件,全国性的整顿,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司法拍卖工作也有进化,也有起色,但是仍然比较被动。到了2005年最高法院下发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这个规定列了36条,应当说使司法拍卖趋于规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社会原因,我们执行人员还有违法违纪的问题,也时时出现,社会的批评,特别是舆论界的批评暴光很多,这个阶段最高法院也采取了很多的措施,仍然比较被动,认为执行局权利集中,执行员权利过大,第三阶段就是06年以后实行分权制,就是刚才肖教授讲的切割,文明的讲叫分解权利,凡是执行中要通过拍卖的标的物交给其他部门来委托评估、委托拍卖。这样的重要工作分出去以后,主要是考虑反腐败斗争需要的角度考虑,执行员有的地方很轻松了,没有多少工作可以做,特别是拍卖程序中要处理资产很多的法院效率也降低了,最近几年探索网络司法拍卖也是这些机构,最高法院是司法支持机构,2012年也是他们发的文件支持这样的活动,他也追求公正和公开,因为其他部门也出现问题,行为本身就是权利,这些部门没有经过法律授权,是内部决定赋予这个权利,因为公权力是法律授予才有效,咱们是行政管理授权,有的是研究室有的是办公室,有的是司法行政机构,还有是司法鉴定中心去搞这些维护比较乱。这三个阶段发展到现在,浙江、江苏、福建、北京的创造是很好的,这个是公开透明经济、便捷的经研究很好了,这三个阶段应当说是追求执行公正的理性选择。三、网络拍卖的前景从网络拍卖发展的前景看,毋庸置疑网络拍卖顺应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一个创新亮点,他发展的前景也鼓舞人心,但是需要必备的条件,因为现在还没有普及,当全部普及的时候现有存在的社会的客观的主意也会出现,根据我的思考,如果现在想把网络拍卖起步稳、发展快、推动广、形成一个全社会性的,现在就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无论在网上和地上司法拍卖都是法律专业性极强的司法工作,不是一般的技术工作,为什么说这个问题呢,根据法院系统有一个惯性思维,当你赞扬一个新事物的时候,他就会忘却本质事物,甚至舍本求末,有的法院甚至认为执行权就是行政权,有的法院系统的领导也这么认为,更可怕的我昨天谈最高法院执行局刘涛主任讲,有的地方法院司法改革中竟然不给执行局配备法官,他认为执行简单了又回去了,回到20年前了,不用配法官了,因为法官的指数低了,不给执行局配。我感觉这是一个最可怕的信号,这样来可能在一些法院的院长,特别是不懂法的院长那里可能把这个,网络的司法拍卖是纯技术性的工作,技术活不是司法工作,很可能把执行局法官的力量大大削弱了,事实上执行案件远远比审判案件复杂和困难的多,比如司法,我们要是拍一栋大楼的话,过去我们接触过,上海监督一个楼20多个法律关系,拍一个大楼出现什么问题,拍卖低价的确定,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拍定的处理,流派,三次流派变卖和抵债,还有所有权的分配和分配的意义,这些都是首先要处理的,这不是一般的技术工作能解决的,这是司法审判工作,还需要有一个确认,确认什么呢?确认土地出让金,要确认税金公益权,还有共有人和工人工资还有小业主的还款,这些所有权也要确认,还有抵押担保物权,还有债务抵押权,最后才到普通债权,这些都是要审查的,你不是法官你没有这个水平。还有处理提存、执行竞合,包括行政罚款,法院的罚金,还有没收财产,还有可能遇到破产,破产财产,非常复杂,还有住邻权的保护等等这些都可能形成20多个法律关系,这些都要行使审判权,这比审判个案,就处理一个法律关系要难的多,更需要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来做这个工作。各级法院如果推行网络拍卖必须配备优秀的法官,现在有一种主张刚才徐教授提到了要把民事强制执行工作从人民法院分离出去,交给行政机关,据说这次两会上人大代表还要再提这个议案,要分出去,其实他们是不懂这个工作的内在要求,我们上次搞了一次会,肖老师也是会议上激情愤怒,说不能分离出去,他不懂。如果中国真的有那么一天把执行工作和人民法院彻底脱离了,将民事强制执行拿出去了,在这个执行领域里面讲是一场灾难,这绝不是危险耸听,执行难毕竟是雪上加霜。越南做了一个改革把执行工作拿出去了,结果直接由原来的30%变成10%,从国外也不是像有的人宣传那样,外国90%都在法院外,实际100%都和法院有关系,不可能跟法院没有关系。我想到会的好多记者在,希望你们在这个问题上为国家负责,为社会负责,也为法院负责,把这项工作不要拿出去,现在社会上还有很多人鼓动着,实际不上懂得这个工作的内在要求。第二项要强化执行效率优先的原则,这是一个效率优先的原则,刚才褚院长说咱们网络拍卖提到7项原则,核心也是强调效率优先,执行权当中我们现在这样做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现在的状况像刚才褚院长讲执行局觉得这个需要拍卖了交给其他的部门,其他部门进行过程中觉得需要审判了又退回来,或者交给其他的审判厅,这个过程中的繁琐的程序确实是效率降低了。这六个程序非常便捷、高效、透明,腐败方面有了根本性的解决,既然这样的话应该把这个司法拍卖工作应该完全回归到执行局,执行局统一行使司法拍卖权,这引起最高法院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彻底的解决。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司法拍卖针对的还是地域性的拍卖,纯粹的网络拍卖意义不大。刘双舟也发表文章称:采用纯网络方式开展司法拍卖的局限性是非常明显的,网络本身的覆盖面存在局限性,并不是每个人都掌握网络技术,也并非每个人都愿意采用网络的方式参与司法拍卖,采用纯网络方式将使一部分人因技术原因被排除在司法拍卖之外,这无疑将影响司法拍卖的效率;就国际上拍卖的现状来看,网络技术普遍用作拍卖的一种辅助手段。美国拍卖业统计数据显示,网络竞价率约占拍卖的25%,即每100名竞买人中,大约由25名竞买人来自网络竞价,其余75%仍来自拍卖现场竞价。且并未任何标的的拍卖都适宜采用网络,有些利用率高些,如二手车拍卖;有些则利用率低些,如房地产。网络拍卖还存在诸多其他技术障碍,除黑客攻击这样的问题外,还有一个已被实践证明了问题,就是网络拍卖通常会因为“抢秒“、“秒杀”而丧失竞价意义,在最后1秒之前有可能不存在真正的竞价,带有更大的赌博成分和忽然性。更令人担忧的是,网络拍卖规避了传统拍卖的所有监督主体和监管环节,网络技术也并不能解决道德风险带来的司法腐败问题,实践表明,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恶意串通会更加隐蔽,将更难防范。试图采用网络技术来实现的“廉政目的”也会落空。网拍不会替代传统拍卖。世界上拥有几百年的拍卖企业,就足以证明拍卖的意义。90年代我到国外考察,他们已经在做网络拍卖,但是拍卖的气氛和现场完全是两回事,他们称传统拍卖绝对不会被取代,网络和传统结合是最好的
本文标题:拍卖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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